29.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问题是:作为议付行应如何处理以上两个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汇票应作为单据寄往开证行,还是作为索汇凭证寄往偿付行索汇?
1.以上韩国两个来证在如何偿付方面的指示似乎都不太明确。我们可以比较一下日本某银行的来证(以下称证三),该证的偿付行和付款人也是某纽约分行,但其78域给议付行的指示一目了然,单据直寄开证行,同时由议付行把受益人汇票寄往付款银行(DRAWEE BANK)索汇(IN REIMBURSEMENT, NEGOTIAT-ING BANK SHOULD SEND THE BENEFICIARY’S DRAFT TO THE DRAWEE BANK FOR OBTAINING THE PROCEEDS)。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汇票应作为结算凭证寄往偿付行索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