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四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学习目标: ●了解票据的基本特性与功能及其权利与义务; ●熟悉票据的种类; ●熟悉票据的当事人和票据行为; ●掌握汇票的涵义、特点、种类、缮制和行为; ●了解与国际收支有关的其他票据。
    • 2.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特性与功能 票据是现代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流通性与转让性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经济生活中各种反映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权等)以及作为通货的纸币; 狭义的票据指仅以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为目的的、具有一定格式和条款的书面凭证和有价证券。它本身并非是一种货币,而只是一种可以流通与转让的债权凭证,性质上属于“债”的范畴。
    • 3. 二、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一) 票据权利 ●内容: (1)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 持票人对参与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 参加付款人对汇票承兑人(或本票签票人)人及其前手有取得票据持有人的权利; (4) 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5) 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其前手有迫索权; (6) 已履行付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 4. ●票据权利依行使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主票据权利 持票人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副票据权利 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3.辅助票据权利 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够实现时,发生的由持票人对特定的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主要包括持票人对参加人和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
    • 5. (二) 票据义务 ●内容 : (1) 本票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 汇票承兑人(或本票签票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 支票保付行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 汇票付款人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5) 票据的背书人作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6) 参加人或保证人作为特定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 6. ●类型 1.主票据义务 指主债务人或其委托人依据票据记载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2.副票据义务 指背书人作为被追索人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3.辅助票据义务 指参加人或保证人作为特定债务人而履行的相应的付款义务。
    • 7. (三) 票据的作用 1.出口方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证明 用票据来证明是否履约以及履约的程度。 2.票据是交易货物的代表 票据有“见单如见货”的效果。 3.票据可以作为融资的手段 出口商用票据可以向银行押汇,进口商可 以转让票据以取得资金。
    • 8. 三、票据的种类 (一) 按票据的性质分类 1.资金票据( Finacial Documents) 又称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货币的支付凭证。 2.商业票据(Commercial Documents) 是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票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票据。 3.公务证书(Public Certificate) 是指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等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文件。
    • 9. (二) 按票据的作用分类 1.基本票据(Basic Documents) 指在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票据,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票据、保险票据等。 2.附属票据(Additional Documents) 指进口商根据进口地当局的规定、货物性质的不同、货物数量的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要求出口商特别提供的票据。比如海关发票、等。
    • 10. (三) 按票据的签发人分类 1.出口商自制票据 是指由出口商自行缮制签发的票据,比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等。 2.协作单位签发的票据 比如运输票据、保险票据等。 3.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票据 比如上述的“公务证书”。 4.由国外有关单位签发的票据 比如船龄证明、客检证等。
    • 11. 四、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指开立票据并将票据交给他人的人 ●付款人:指根据出票人的书面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收款人:指收取票款的当事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背书人:指持票人或收款人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持票人:指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 ● 保证人。 ●承兑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付款前在汇票上签字后即成为承兑人 。
    • 12. ●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而退票时,第三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的当事人。 ●参加付款人。指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票据遭到拒绝付款,且巳作成拒绝证书的情况下,参加支付票款的当事人。 票据所有当事人中,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和保证人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承兑人是主债务人,直接负但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是从属债务人,负连带支付的义务;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
    • 13. 六、票据行为 1.出票。指出票人按照规定填写票据并签字后将票据交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开票和交付两个行为。 出票人在出票时,根据票据收款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 ①限制性抬头,这种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只能由票据上的收款人收款; ②指示性治头,这种票据可背书转让; ③来人式抬头,该票据仅凭交付而转让。 2.背书。它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也是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包括两个动作:签字(作成背书)和交付。 3.提示。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上的指示履行其义务的行为称为提示。
    • 14. 4.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按票据上的指令付款的行为。 5.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收款人支付票款,解除票据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为,是票据流通的最终目的和流通过程的终点。 6.追索。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其前手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行为叫追索。 7.保证。它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在票据上签字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的行为。 8.参加承兑。当远期汇票未获承兑,持票人尚未行使追索权时,汇票付款人以外的任何人可对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维护票据债务人的信誉,这种行为就是参加承兑。
    • 15. 第二节 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一) 汇票及其必要项目 ●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由发出命令者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写明“汇票”字祥; (2)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 付款人姓名 (4) 付款期限 (5) 付款地点 (6)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7) 出票日期和地点 (8) 出票人的签字
    • 16. (二) 汇票的当事人、行为及种类 ●汇票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还包括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持票人和预备付款人等。 ●其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等基本票据行为。 ●种类: 1.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光票和跟单汇票。 3.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4.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17. (三) 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指任何人(—般是银行或贴现公司)在远期汇票已承兑而未到期以前,按照汇票金额(不带息)或汇票到期价值(带息)在扣除一定的贴现后,提前垫款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二、本票: (一) ●本票是一人开致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 ● 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必要项目: (1) 必须写明“本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 付款期限(未载明者视为见票即付); (4) 付款地点(未写明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 (5)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6) 出票日期和地点; (7) 出票人的签字。
    • 18. (二)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 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而汇票则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2) 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汇票票面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 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 (4) 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远期本票到期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兑和承兑手续;而远期汇票则须办理提示要求承兑和承兑手续。 (5) 本票只能开出一张;而汇票则可以开出一套即一式两份或数份。
    • 19. 三、支票 (一) 支票及其必要项目 ●支票是出票人(银行的客户)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个人(收款人)或者其指定人或者持票来人即期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一般包括以下必要项目: (1) 必须写明“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 付款人姓名; (4) 付款地点; (5) 出票日期和地点; (6) 出票人的签字。
    • 20. (二) 支票的分类 1.记名支票。指在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或其指定人,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字方可支取。 2.空白支票,指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而只写付来人。 3.划线支票。在支票表面上有两条平行线者即为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转账,不能提现。 4.保付支票。指付款银行应出票人或收款人的请求,开支票上记载“保付”或“照付”字样的支票。 5.银行支票。指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因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 6.旅行支票。指银行或大旅行社为便利旅行者支取存款而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定额票据。
    • 21. 第三节 其他几种主要票据 一、发票 (一)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常简称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二) 其他发票 1.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2.领事发票( Cousular Invoice) 3.厂商发票(Manufacture’s Invoice) 4.形式发票( Proforma Invoice) 5.签证发票(Visaed Invoice) 6.样品发票(Sample Invoice)
    • 22. 二、运输票据 (Transport Documents) 指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 (一)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托运的货物已经收到,或装载船上,约定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与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e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 按提单上有无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 3.按运输方式分:直达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 Transhipment B/L)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 。
    • 23. 4. 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 5.按提单的签发日期、交单日期等:过期提单(Stale B/L) 、正常提单(Unstale B/L)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 。 6.按轮船公司经营方式:班轮提单(Liner B/L)和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 7. 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和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 8 .按提单使用有效性: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9 .成组化商品提单 (Unitized Goods B/L)
    • 24. (三) 非转让海运单与多式联运票据 1.非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是指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交指定人的运输合同。 2.多式联运票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两个作用:(1) 是多式运输合同的证明,表示合同双方已形成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2)是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 (四) 其他运输票据 主要包括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的运输票据、航空运输票据、专递和邮政收据等。
    • 25. 三、保险票据 (一) 定义 保险票据(Insurance Policy)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保险责任的书面证明。 (二) 保险票据的作用 1.保险票据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2.保险票据是赔偿证明。 四、 附属单据(Additional Documents) (一)特定国家需要的单据: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 (二)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 : 1.装箱单(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和花色单(Specification) 2.制造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3.形式发票(Proformal Invoice)
    • 26. (三)满足其它需要的附属单据 1.受益人声明书(Beneficiary‘s Statement) :当 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办理某项工作或证实某件事实时,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规定出立此项声明并正式签章。 2.船公司证明(Shipp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 船公司应信用证要求出具的单据,用以证明运载船舶的船籍、船级、船龄、航程等。 3.电报抄本(Cable Copy):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在装船后立即将货运详细情况电告进口商,以便后者及时投保或接货。 4.中性单据(Neutral Documents):有时信用证规定在 单据上不表现出口商名称,叫中性单据。
    • 27. 复习题 一、主要概念: a)汇票、本票和支票; b)跟单汇票; c)光票; d)发票; e )提单; 二、讨论题: a)试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 b)提单在国际结算中所起的作用。
    • 28. 案例:汇票应作为单据寄往开证行,还是作为索汇凭证寄往偿付行索汇 一、案例简介 1.韩国某银行SWIFT来证(以下称证一)42C城关于汇票的要求为“受益人开具100%的发票金额的即期汇票”,42A付款人(DRAWEE)一栏为“×××行纽约分行”,47A中其他条款填写的是“除非另有说明,所有单据应表明信用证号码并用快递直寄我行”,53A填写的偿付行为“×××行纽约分行”。 2.韩国另一银行来证(以下称证二)42A付款人(DRAWEE)即受票人为开证行,53A偿付行为“×××行纽约分行”,78域对议付行的指示填写的是所有单据直寄开证行,该证不允许电索。
    • 29.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问题是:作为议付行应如何处理以上两个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汇票应作为单据寄往开证行,还是作为索汇凭证寄往偿付行索汇? 1.以上韩国两个来证在如何偿付方面的指示似乎都不太明确。我们可以比较一下日本某银行的来证(以下称证三),该证的偿付行和付款人也是某纽约分行,但其78域给议付行的指示一目了然,单据直寄开证行,同时由议付行把受益人汇票寄往付款银行(DRAWEE BANK)索汇(IN REIMBURSEMENT, NEGOTIAT-ING BANK SHOULD SEND THE BENEFICIARY’S DRAFT TO THE DRAWEE BANK FOR OBTAINING THE PROCEEDS)。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汇票应作为结算凭证寄往偿付行索汇。
    • 30. 2.证一和证二都指定了偿付行,但未明确说明如何向偿付行索汇,而且两者所要求的汇票付款银行(DRAWEE BANK)不同,证一为偿付行,证二为开证行。应如何处理这两个证的偿付条款,两者有何不同? 首先,汇票是否应算作开证行所要求的所有单据(ALL DOCUMENTS)。从广义上来说,单据分为资金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和官方单据(0FFICIAL DOCUMENTS)。汇票是资金单据的一种。 但是,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SWIFT格式中所需单据(DOCUMENTS REQUIRED)是在46B域内填写的,而汇票的有关内容在42A和42C中填写。作为国际通用的标准信用证格式如此排列,说明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应是狭义的商业单据和官方单据。汇票在这里作为收取贷款的结算凭证没有包括在单据之中。
    • 31. 其次,从信用证的分类来说,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所谓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支款时,除提交汇票外,还须提供规定单据的信用证(也可不要汇票);而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只凭汇票取款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中,对汇票和单据也是作为信用证的两个不同部分来规定的。 因此,笔者认为,汇票不被包括在开证行要求的“所有单据之内”,而是应作为一种受益人向付款人收取贷款的结算凭证。 证一和证二的付款人,即汇票的受票人不同,在偿付条款的处理上也应有所不同。票据的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证一的付款人为偿付行,那么,提示汇票也应向偿付行提示,要求付款。证二的付款人为开证行,汇票如提示给偿付行,偿付行不是受票人,显然不符合票据提示的规定。既然受票人为开证行,那么汇票应提示给开证行。
    • 32. 但是,信用证又规定了偿付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议付行可以再另外做一张以偿付行为付款人,以议付行为出票人的汇票向偿付行索汇。在允许电索的情况下,可以发加押电传索汇。 三、经验教训 通过对本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证二在指定了偿付行的情况下,要求汇票开给开证行,似乎不太符合通常做法。作为一个好的银行,开证指示应该明确,不能模棱两可。证一和证二都未就偿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必须认真分析才能让别人得出结论,显然在实务中不足取。而证三清晰明了,一目了然。不会引起什么误解,是我们开证中应该学习的。 资料来源:闵玮主编,《外汇业务案例汇编》,1997年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