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课 程 目 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章 海商法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九章 破产法 第十章 竞争政策法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二章 产品责任法 第十三章 税收法 第十四章 银行法 第十五章 证券期货法 第十六章 对外贸易法 第十七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 2. 经 济 法 律 概 论一、几个小故事——为什么要学法懂法 1、夫妻股东案 2、独立董事案 3、默示合同案 结论: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规范,不但管束人,而且保护人。 二、学什么 1、法律、规则浩如烟海,抓住主要问题 2、抓什么:主体、活动、纠纷解决办法 3、材料:书、法规、规则、案例、其他 三、怎么学 1、要有一点民法知识 2、掌握基本规则 3、了解最新动态 4、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通常思路
    • 3.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的关系、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经济法规体系以及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律关系,以帮助初学者概括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 一、什么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简史 三、经济法的地位 四、经济法体系 五、经济法律关系
    • 4. 思 考 题 1、什么是经济法 2、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 3、简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4、中国的经济法规体系和部门经济法体系
    • 5. 第二章 企 业 法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现行企业有经济和法律形态不同的分类,并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两者在逐渐转换过渡之中,本章介绍企业分类和企业立法、非公司法律形态企业以及非公司经济形态企业,以便勾勒出中国企业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公司法的内容在下章介绍。 一、企业分类和企业立法 企业的经济分类;企业的法律分类;中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二、非公司法律形态企业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社。 三、经济形态企业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 6. 二、其他社团性企业与公司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2)成立的基础不同。 (3)成员的财产责任不同。 (4)企业财产权属不同。 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1)经营性质不同。 (2)财产基础要求不同。 (3)分配形式不尽相同。 (4)收回出资的方式不同。
    • 7. 思 考 题 1、如何按国际通行惯例完善中国的企业分类及其立法 2、合伙与公司的不同之处 3、中外合资与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4、国有企业享有哪些经营权  5、简述厂长负责制
    • 8. 第三章 公 司 法 本章在探讨企业的类型和立法取向之后,着重研究公司的有关问题,核心内容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 第四节 公司的机关 第五节 公司的其他规则
    • 9. 第一节 概 述一、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依法认可性。 二、公司立法 公司法及其特性:组织法;活动法;制定法; 强制性规范居多;国际统一化趋势。 三、公司的种类
    • 10. 三、公司的种类1、无限、有限、股份、两合和股份两合公司 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4、母公司和子公司 5、总公司和分公司 6、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 7、关联公司和独立公司 8、多元投资公司和一人公司 9、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 11.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类型公司的特征 二、设立条件 三、设立程序 四、公司章程 五、议事机构和发起人的责任
    • 12. 一、有限责任类型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法人性。股东责任有限性。股东人数有上限。不能募集设立,也不能发行股票。股东出资转让有严格限制。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设立程序简单方便。组织结构机动灵活。多适用任意性规范。 股份公司的特征:第一,最典型的法人。第二,最典型的资合公司。第三,股东负有限责任。第四,股东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第五,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第六,组织和行为高度规范化。第七,实行严格的公示主义原则。第八,主要适用强制性规范。第九,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第十,股份公开发行并可自由转让,具有开放性。
    • 13. 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涵义和意义 二、公司资本三原则 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四、公司股份和股票 五、公司债
    • 14. 第四节 公司的机关 一、公司的机关 概念。组成。相互关系。 二、股东和股东大会 概念。地位。职权。类型。议事规则。 三、董事会 概念。地位。组成。董事及其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职权及其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问题。 四、监事会 概念。地位。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 15. 第五节 公司的其他问题一、 公司的财务会计 1、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公示 2、公积金制度 3、盈余分配顺序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组织变更和修改章程 1、公司的合并 2、公司的分立 3、公司的组织变更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16. 思考题1、什么是公司,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2、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律特征。  4、公司章程及其记载事项。 5、发起人的地位和责任。  6、公司资本三原则。 7、股份的类型。 8、公司债与股份的主要区别。 9、公司机关及其相互关系。 10、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11、德国监事会制度的特色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2、股份公司的公示制度及其意义。 13、公司合并、分立及其程序。
    • 17. 第四章 合 同 法 本章介绍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合同法是关于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除公司属章程行为以外,几乎所有的国际商事关系均由合同联结。本章侧重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消灭、违约责任等内容,最后涉及到合同的担保,同时对各国的规定作适当比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第七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
    • 18. 合 同 法 本章介绍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合同法是关于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除公司属章程行为以外,几乎所有的国际商事关系均由合同联结。本章侧重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消灭、违约责任等内容,最后涉及到合同的担保,同时对各国的规定作适当比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第七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节 买卖合同 第九节 合同的担保
    • 19. 第一节 概 述 一、什么是合同 允诺说;合意说;法律行为说;协议说。 二、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双方合同和单方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7、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8、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9、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10、一次性给付和连续给付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 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不能强制履行的合同。 三、合同法例 判例法;成文法;示范法。民商法;合同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94年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8年欧盟合同法原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20.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往往涉及到合同能力、对价和约因、要约和承诺过程、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的解释、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甚至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 一、合同能力 二、对价和约因 三、要约 四、承诺 五、合同的形式 六、合同的内容 七、合同的解释 八、缔约过失责任
    • 21. 一、合同能力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2、自然人: 解除亲权、禁治产制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 目的范围。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特许经营范围。
    • 22. 二、对价和约因 英美法中的对价是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某种回报。待履行的对价、已履行的对价和过去的对价。 过去的对价是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义务。 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符合各种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 (3)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者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 (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 (7)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 法国法中的约因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理由或者其所追求的最直接的目的。凡是无约因、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不发生效力。
    • 23. 三、要约 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要约人必须明确表达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邀请和悬赏广告。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包括标的、价款、数量、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 24. 四、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 第三,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英美法中的镜像规则。 第四,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邮寄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规则。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在中国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间视为承诺到达。 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生效的特殊情形: 逾期的承诺要约人明示承认才生效; 迟到和变更的承诺要约人默认即生效。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25. 五、合同的形式 商事合同以下要式为通例。 (1)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2)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3)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 (4)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合同; (5)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 26. 六、合同的内容  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部或者序言、主文、结尾3个部分。 首部:合同名称、编号;签约时间地点;签约各方名称、国籍、住所 主文: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装运、保险、支付检验、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仲裁条款。 结尾:合同所用文字以及各种文字的效力、缔约各方代表签字盖章。 标准合同——格式条款: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经协商。 (1)公平原则;就免除、限责条款提请注意及应约说明义务。 (2)无效:52-53条;自己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模糊条款解释规则。
    • 27. 七、合同的解释意思说 表示说 中国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争议解释:通常理解;歧义解释;矛盾解释。
    • 28. 八、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合同法第42、43条: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29.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可撤销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五、不同效力合同的后果
    • 30. 一、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5)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定形式。
    • 31.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与否的不确定事件。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失效。 2、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条件的时间。 生效期限:合同的效力在期限到来之时才发生。 终止期限: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后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32.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4、欠缺代理权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生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催告和追认。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表现出某些特定情形,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或者签订合同。表见代理的行为有效。 5、越权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6、无处分权的合同 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签约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 33. 三、可撤销的的合同 分为表意瑕疵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表意瑕疵的情形主要有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当影响、心中保留。 1、错误 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可撤销的法例居多。 中国法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可撤销的法例居多。 中国法:一般当事人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胁迫 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中国法例与欺诈相同。
    • 34. 三、可撤销的的合同4、不当影响 当事人基于非正当的间接压力和引诱,使对方被迫订立合同。推定的不当影响和实际的不当影响。受不当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诉请撤销合同。英美法的特有规定,中国应予借鉴。 5、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权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中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6、心中保留 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向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大陆法的特有规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7、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为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诉请变更或撤销。美国判例认为合同价等于零售价的3倍,构成显失公平。中国未量化。
    • 35. 四、无效合同1、恶意串通的合同 恶意串通在两大法系均无明确的规定,大陆法系虚伪表示的概念相近。基于虚伪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 中国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在形式上合法而内容上违法,或者是通过实施表面上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或者掩盖非法的目的合同。如假联营真贷款。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保留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适用于不能归纳入具体无效合同而又有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必须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尽可能扩大意思自治的范围。
    • 36. 五、不同效力合同的后果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视情况而定;合同变更后替代原合同关系;被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物返还对方,一方过错致对方损失的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假借签订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追缴双方非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可依法训诫、罚款、拘留或移交法办。 
    • 37.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履行的原则、附随义务、合同条款的补缺、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保全。 一、一般规则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合同保全
    • 38. 一、一般规则1、合同履行的原则及附随义务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条款的补缺 (1)质量不明确;(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履行期限不明确;(5)履行方式不明确;(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3、涉他合同的履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 39.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按约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3、履行瑕疵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4、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极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 40. 三、合同保全1、概念 为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遭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2、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诉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消灭。
    • 41.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变更 合同的主体不变,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改变原先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变更,诉请变更。 二、合同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 42. 二、合同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债权人依约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合同债权的行为。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合意,将原合同的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应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的概括转让 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概括转让可以按约或者依法进行。
    • 43. 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各国法例有异。 中国称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中国有: 一、清偿 二、合同解除 三、抵销 四、提存 五、免除 六、混同 七、诉讼时效 八、法定、约定终止
    • 44. 合同的消灭 一、清偿 债务人已按约履行债务。往取债务,赴偿债务。清偿抵充。 二、合同解除 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当然解除主义,当事人意思表示主义:协议解除;通知解除(中国合同法第94条)。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三、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其各自的债权抵充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 45. 合同的消灭 四、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 提存效力有三:免除债务人责任;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 适用情形:(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免除 由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中国免除债务如涉及国家利益,应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 六、混同 由于特定原因致使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失去存在的基础。 原因:继承;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效力及于主、从债权。
    • 46. 合同的消灭 七、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段期限内,由于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中国的普通时效期间2年,特别时效期间4年,最长时效期间20年,最短时效期间1年。特别法上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不可抗力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主张权利、诉讼、承认、部分履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八、法定、约定终止
    • 47. 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二、违约形式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四、责任竞合 五、免责条件
    • 48. 一、违约责任及其构成要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分别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合同法放弃过错责任原则,改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 49. 二、违约形式各国法例差异很大。 英国法规定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条款、先期违约和履行不可能。 美国法规定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 中国规定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 联合国合同公约的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
    • 50.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一方合法权利被他方侵害时,法律上对受损害方所作的补偿。违约救济和违约责任,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禁令、中止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 1、实际履行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国称为继续履行。 除外情形:(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51. 2、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由违约方给予补偿。违约的主要救济方法。 损害赔偿的范围范围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52. 3、违约金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规则和德国规定有惩罚性违约金,其他一般为补偿性违约金。 中国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诉请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诉请适当减少。
    • 53. 4、定金 债务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约预先给付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其数额限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54. 5、禁令英美法国家的某些特殊案件中,由法院发布的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行为的命令。 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采取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二是禁令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中国知识产权法上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方法。 
    • 55. 6、中止履行合同适用于另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情况。
    • 56. 7、解除合同适用于另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或者根本性违约的情况。 三资企业法等特别法的规定。
    • 57. 四、责任竞合 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产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民法中的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中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58. 五、免责条件 1、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缔约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将合同变更以至解除的制度。大陆法制度,引入中国司法实践,合同法未采纳。 2、合同落空 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因某种意外事件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可免除履行的责任。英美法中类似于情势变迁的规则。 3、不可抗力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社会原因。 导致全部免责、部分免责和延迟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59. 第八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法例 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违约补救方法 四、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移转
    • 60. 一、买卖合同法例合同法法例的一部分。 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保留条款: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合同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当事人约定;合同未约定时,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依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合同的联结因素有缔约地、履行地、出卖人所在地、买受人所在地、货物装卸地、货物交付地、货款支付地、处理争议机构所在地。
    • 61. 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合同关系的确立 通过发盘、还盘、接受的要约和承诺过程缔结合同。 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一方邮寄销售确认书一式两份交换签字。 2、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1)交货的时间和地点;(2)提交货物单据; (3)权利担保义务;(4)品质担保义务; (5)货物的检验。 3、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两项。
    • 62. 三、违约补救方法1、 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公约主要对损害赔偿、预期违约、根本违反合同即根本性违约时的撤销合同以及对分批交贷合同的违约救济方法作了规定。 2、出卖人违反合同时买受人的救济方法 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要求出卖人交付替代货物、要求出卖人修补货物、要求出卖人在宽展期内履行、撤销合同、要求出卖人减价、出卖人自付费用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拒收出卖人的提前或超量交货、出卖人部分交货时要求退贷或减价或索赔以至于撤销整个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补救方法。 3、买受人违反合同时出卖人的救济方法 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要求买受人在宽展期内实际履行;撤销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利息;请求损害赔偿。
    • 63. 四、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移转1、 英国货物卖买法的规定 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由当事人约定。非特定物买卖,货物特定化后所有权移转。风险移转:物主承担风险。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货物特定化前,货物的所有权不移转于买受人。 货物风险与所有权移转分离,原则上交货时风险移转。 3、德法两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动产所有权移转凭交付标的物或货物凭证;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凭登记。货物风险移转的时间与美国法相同。 法国法:合同一经缔结,标的物的所有权即移转。货物风险移转依据与英国相同。 4、联合国合同公约的规定 未规定货物所有权移转问题。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移转时间。 5、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 华沙-牛津规则:单据移交时,货物所有权移转。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涉及货物的风险移转。 6、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则上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货物风险的转移依据有不同情形。
    • 64. 第九节 合同的担保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由当事人依法或者按约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中国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等形式。 保证和定金为债权担保方式,其他属于物权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担保的从属性。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
    • 65. 一、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须诉请。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仅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 66. 二、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用于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2)抵押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 前述抵押物应在法定的主管部门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抵押的效力,抵押物的清偿顺序。
    • 67. 三、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办理出质登记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或者以转让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或登记时生效。 流质禁止: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可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份、股票,质押合同自登记或者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68. 四、留置债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的有关内容见违约救济部分。 
    • 69. 思考题1、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2、要约及其生效条件。 3、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4、过期和更改的承诺的特殊规则。 5、简论缔约过失责任。 6、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情 7、表意瑕疵合同有哪些? 8、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9、合同保全方式。 10、有哪些原因导致债或者合同的消灭? 11、简论违约的归责原则。 12、英美法中违约的形式有哪些? 13、违约救济方法一般有哪些? 14、简述出卖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15、简述出卖人的品质担保义务。 16、出卖人违约时买受人的救济方法。 17、合同担保的主要规则。
    • 70.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本章介绍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涵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以及中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 71. 第一节 概 述一、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三、知识产权法
    • 72.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内,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构成: (1) 版权和邻接权。版权和邻接权是基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使用和传播所产生的一类知识产权。 (2) 工业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工业产权还有政府依法认可性的特征。
    • 73.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法是指专利法是调整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1、国内立法 1990-2001年著作权法; 1984-2000年年专利法; 1982-2001年商标法;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国际协调和保护 (1) 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主要渊源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上述体系的各种法律规范,适用于国际社会的空间愈来愈广泛,普遍性程度愈来愈高。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等国际组织,作为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法定组织,为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形成、适用和执行提供了可资依附的常设机构。 3、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
    • 74. 3、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在巴黎缔结,中国于1985年3月正式加入。知识产权领域缔结得最早、成员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强制许可制度。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缔结。主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适用于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发表的非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完成时自动享有版权。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电影作品不少于自公开放映起50年,匿名作品不少于作品发表后50年,摄影和实用美术作品不少于完成后25年等。 (3)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日常事务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主要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要求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标上“版权标记”,遗漏版权标记的作品将丧失版权保护。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引入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基本原则和争端解决的机制。规定执行方面的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边境的特别要求和刑事程序。 保护范围:版权及相关的权利;商标;产地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未公开信息保护;许可合同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5)其他公约
    • 75. 第二节 著作权法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 三、法律责任
    • 76.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权。 3、权利的保护期 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以及除前述权利之外的权利,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影视作品的保护期限与法人作品相同。录音录像制品为首次制作完成后的50年。版式设计为10年。 4、邻接权 作品传播者享有的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
    • 77.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1、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权利种类:发表;身份;使用;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转让权。权利归属:通常属开发者;合作开发通常共同享有;委托开发属受委托者。约定优先。 3、保护期限 25年。保护期满前,著作权人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最长50年。 4、权利转让 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5、软件的合法使用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享有下列权利:装机;备份;必要修改;非商业性目的需要的少量复制,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合法受让者同意,不支付报酬。但应说明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不得侵犯权利人的其他各项权利。 6、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软件著作权人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取得并公告登记证明。
    • 78. 三、法律责任1、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46条11种情形)。 2、同时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情形为损害公共利益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7条8种情形)。法院可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及违法活动的财物。” 3、赔偿依据: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 4、诉前财产、证据保全:不及时制止难以弥补损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担保并在15日内起诉。 5、举证责任倒置。 6、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责任。
    • 79. 第三节 专利法一、专利和专利立法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三、专利权的客体 四、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五、专利申请 六、专利申请的审查 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专利权的期限、终止或无效 九、专利的实施 十、专利代理 十一、专利权的保护
    • 80. 一、专利和专利立法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使用、制造、销售的专有权。 专利法:调整申请、审批、取得和使用发明创造专利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公布,1992、 2000年修订。
    • 81. 二、专利权的主体  1、单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可约定归属;应奖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给予合理的报酬。 2、个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共同发明人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分协作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共同发明创造两种。除协议外,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完成者。 4、外国人 外国人的国民待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办理专利事务的,应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 82. 三、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中国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成果:(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83. 四、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中国确定新颖性的地域标准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即在国外未公知,国内未公知公用;时间标准采用先申请原则。 2、创造性 在申请日以前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只要求具备新颖性,而无须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
    • 84. 五、专利申请 一项发明创造一个申请规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实行先申请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 85. 六、专利申请的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 复审和司法审查。
    • 86. 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独占权。 包括: (1)独占权;(2)转让权; (3)许可权; (4)进口权;(5)标记权; (6)排除侵犯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2)缴纳专利年费;(3)奖励、付酬。
    • 87. 八、专利权的期限、终止或无效1、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情形: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 任何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合法,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不服决定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已履行的合同、已执行的裁决和行政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
    • 88. 九、专利的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他人在中国境内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包括自己实施、许可实施、指定实施和强制实施。 许可实施合同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国家主管机关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重要的发明专利可以指令推广应用,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无须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专利。限于法定情形。被许可人应合理付费,双方协商付费数额;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不服强制许可决定付费裁决的,可诉诸法院。
    • 89. 十、专利代理和专利权保护1、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专利事务。外国人应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人可以委托。 2、专利权保护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情形。 3、责任 行政处分和司法诉讼。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侵权赔偿数额,按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可在起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侵权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刑事责任。刑法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 90. 第四节 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 二、商标注册 三、商标权取得的程序 四、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 91. 一、商标和商标法 商标:区别不同主体所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提供同类服务的标记。 商标法: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制定,1993、2001年修订。与WTO保护知识产权规则一致。
    • 92. 二、商标注册1、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主体: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注册商标标记: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文字、图形及其结合。 4、要求: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取权冲突。 5、禁用情形:商标法第10条以下。 6、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并以自愿注册为主的商标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商标不享有专用权。驰名商标的保护。优先权制度。
    • 93. 三、商标权取得的程序1、申请商标注册原则 中国申请商标注册,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2、商标注册的审查 初步审定,公告,驳回,异议,复审。 3、商标注册的核准
    • 94. 四、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1、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注册,宽限期为6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 95.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1、对注册商标的管理。 2、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3、对商标标识的管理。 4、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 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内容。 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
    • 96. 思考题 1、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特征 2、简述3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的客体有哪些 4、著作权的客体 5、计算机软件保护规则 6、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7、中国的专利申请审查制 8、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义 9、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0、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11、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 12、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97. 第六章 票据法 票据法既是各国传统商法的内容,又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这是票据所具有的商事交易润滑剂的作用所决定的。本章介绍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及主要规定,特别是汇票的各种制度,并结合中国票据法进行适当比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票据关系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
    • 98. 第一节 概 述 一、有价证券及其种类 二、票据及其经济功能 三、票据立法概况
    • 99. 一、有价证券及其种类代表一定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1)依权利和证券结合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2)依证券所表示的权利性质不同,可分为债权的、物权的和社员权的有价证券。(3)依证券上权利主体的表示方式不同,可分为记名证券、指定式证券、无记名证券。(4)依证券上权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要因证券和无因证券。
    • 100. 二、票据及其经济功能1、票据及其种类 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独立证券、文义证券、金钱证券、债权证券、单方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指示证券、流通证券、返还证券和个别发行证券。 3、票据的经济功能 汇兑工具。支付工具。信用工具。结算工具。融资工具。货币替代工具。
    • 101. 三、票据立法概况1、票据法的三大法系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 2、中国的票据立法 1995年中国票据法。 3、票据的统一立法 20世纪30年代和80年代的票据统一法。
    • 102. 第二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四、票据的伪造、丧失和涂销
    • 103. 一、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上的双层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间原则上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104. 二、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类型 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和参加承兑 2、票据行为的特点 要式性、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 3、票据行为的要件
    • 105. 三、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 票据抗辩。
    • 106. 四、票据的伪造、丧失和涂销 1、票据的伪造 2、票据的丧失 3、票据的涂销
    • 107. 第三节 汇 票一、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光票和跟单汇票;记名式汇票、指示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 三、汇票的背书 四、汇票的承兑 五、汇票的保证 六、汇票的付款 七、汇票的追索权
    • 108.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二、支票 三、汇票规则的准用
    • 109. 思考题:1、票据及其种类 2、票据的法律特征 3、票据的经济功能 4、简论票据的无因性 5、汇票行为有哪几种
    • 110. 第七章 海 商 法海商作为最古老的商事领域,虽不像公司、合同、买卖、票据等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角落,但迄今仍然保留着诸多历史传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海商法的内容很多,本章主要在介绍海商法概貌和特性的同时,较为详细地阐述船舶和船员、海上运输包括提单、海上事故及其处理的有关问题。而海上保险的内容列入下一章。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船舶和船员 第三节 海上运输 第四节 海上事故及其处理
    • 111. 思考题:1、简述主要海商统一规则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及优先权的主要规则 3、提单及其种类和作用 4、什么是共同海损 5、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
    • 112. 第八章 保 险 法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及其保险法的基本原理,重要保险种类和保险合同,包括通常规定在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则,以及有关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业的管理
    • 113. 思考题:1、常见的保险合同有哪些 2、试述保险合同的主体 3、被保险人通常有哪些义务 4、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殊条款 5、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有何不同
    • 114. 第九章 破产法本章主要介绍破产的含义、作用、破产原因、各国破产法中破产实体法和破产程序的主要规则。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较为散乱,尚未统一,实践中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存在不少矛盾,成为中国近年立法上的难点,很有探讨的必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实体规则 第三节 破产程序规则
    • 115. 思考题:1、简论破产原因 2、如何确定破产法上的破产人 3、破产立法主义 4、有关破产财产的几项特殊权利 5、债权人会议及其权限 6、破产程序有哪些阶段
    • 116. 第十章 竞争政策法 本章介绍经济法的核心部分竞争政策法的内容,包括竞争政策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国外竞争政策法制概况,中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尤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重点。   一、竞争和竞争政策法 二、国外竞争政策法制概况 三、中国的反垄断法 1、垄断及其在中国的表现形式 2、中国反垄断立法现状 3、中国反垄断立法展望   四、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3、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
    • 117. 思考题:1、垄断及其表现形式 2、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4、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5、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
    • 118.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章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特别是中国的相关规定,并对购假打假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争论进行简要评述。 一、概述 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了解商品和服务;选择商品和服务;公平交易;获得补救和赔偿;监督商品和服务;获得消费教育;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消费者的基本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 119. 思考题:1、什么是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中国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3、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依据 4、购假索赔中的法律问题
    • 120. 第十二章 产品责任法本章介绍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规定,尤其是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依据的历史演变和现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点,以及中国产品质量责任法的有关内容。 一、产品责任和产品责任法 二、国外产品责任法制概况 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3、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 三、中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法 产品缺陷。产品责任。  
    • 121. 思考题: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美国产品责任的确认依据 3、中美产品责任求偿范围的异同 4、欧洲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122. 第十三章 税 收 法本章介绍税收及其基本特性、中国税收立法、现行税种以及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税收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应归属于行政法,但又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故列为专章介绍。 一、税收和税收法 1、税收及其特性; 2、中国的税收立法; 3、税收法的构成要素 二、中国现行主要税种 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
    • 123. 思考题: 1、税收及其特性 2、税收法的构成要素 3、税率及其种类 4、中国减免税的主要形式 5、违反税收法的责任
    • 124. 第十四章 银 行 法本章介绍银行法的有关内容,主要围绕中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规则进行重点阐述,并涉及到相关的银行金融业务,但票据、保险、证券、外汇问题另章介绍。 一、概述 二、中央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法 四、政策性银行法
    • 125. 思考题: 1、中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 2、中央银行主要有哪些货币政策工具 3、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4、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5、商业银行的管理规则 6、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
    • 126. 第十五章 证 券 期 货 法 证券和期货及其法律制度原本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又有许多共通之处。本章主要介绍证券、期货及其交易管理的基本知识及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一般规则; 二、证券发行;三、证券交易;四、上市公司收购;五、证券机构;六、证券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期货交易法 一、期货交易所;二、期货经纪公司;三、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 四、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五、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
    • 127. 思考题:1、期货交易及其特征 2、股票发行及交易程序 3、依法禁止哪些证券欺诈行为 4、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有哪些表现
    • 128. 第十六章 对 外 贸 易 法本章介绍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中国外贸法律制度中的涉外合同部分已包括在第4章合同法中。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法; 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基本原则; 三、中国外贸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对外贸易体制 第三节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第四节 海关监管和关税制度 第五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第六节 外汇管理制度   第七节 反倾销制度
    • 129. 思考题: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2、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 3、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4、中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5、中国的海关监管制度 6、中国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 7、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8、确定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主要方法 9、欧美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措施的特点 10、欧美强化反倾销的主要举措 11、中国现行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
    • 130. 第十七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经济仲裁有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经济仲裁之分;经济司法包括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本章仅述及经济审判。 一、概述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  二、经济仲裁 1、经济仲裁的法律依据 2、中国仲裁法 3、重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三、经济司法 1、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设置和收案范围; 2、专门法院的设置和收案范围 3、经济审判庭的案件管辖 4、诉讼程序 四、司法协助
    • 131. 思考题: 1、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3、仲裁协议及其作用 4、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 5、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