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 2000年7月25日
    • 2. 《会计法》总论 一、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 1、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与会计规章; 3、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4、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 二、新《会计法》的主要变动: 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2、增加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3、增加了会计监督方面的内容 4、法律责任方面更加明确和严格
    • 3. 会计法律 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部分修订。 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4. 会计行政法规与会计规章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某些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 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会计规章,是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制定。如: 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 5. 会计准则:是具体的会计核算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会计准则。目前已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收入、投资、建造合同、债务重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八项具体准则。 会计制度:是分行业的会计核算标准。目前我国已发布了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邮电通讯企业、运输企业、事业单位、科学事业单位等十几个行业的会计制度。 改革方向:借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模式,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制度、经营方式界限,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会计制度。国家制定会计准则并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制定会计制度,在本企业范围内执行。 改革后的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并行,两者是互补关系。这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会计水平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制度模式。因此,在改革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 6. 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 1、修改、审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条例》; 2、制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会计监督的思路; 3、制发《会计监督管理办法》,对财政部门如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规定; 4、制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5、制发《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并有效运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6、结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改革思路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7、研究制定《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适应加强金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8、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9、继续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包括中期报告、借款费用、存货、租赁、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列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基本业务等准则。并将在今后3年内,研究、制定“分部报告、非持续经营、清算、资产重估、保险合同、折现、职工福利、金融工具、农业、石油气和天然气、采掘业”等会计准则。    不远的将来,中国分行业会计制度将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
    • 7.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要有:   1、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对认真执法、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与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5、建立单位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有效的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发生;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及时做出查处决定;   8、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9、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 8.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明确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应该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应符合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不是独立的,对其他的法规制度存在相当大的依存性,会计本身的确认和计量强调的不是很多,比如,某项财产能否反映为固定资产是由财务制度而不是会计制度决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也都是由财务制度规定的,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特有的会计核算模式,实际上,只是一种简单的簿记。修订后《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应该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来进行,不能多记、少记,这就给会计职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 虽然《会计法》专门增补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但还是比较抽象,所以,相应地要制定一些配套法规。下一步要做的工作,首先是发布有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主要解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三张报表的编制问题;其次,为了统一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将对会计核算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以提高会计制度的统一性。
    • 9. 加强会计监督 特别强调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与财产安全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如授权和批准制度,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管理方针有关,如统计分析、业绩报告、职工培训和质量控制等。 理论上讲,内部控制不应该作为—个单纯的会计问题写到《会计法》里,但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非常重要,加上其他的法规里也没有涉及内部控制问题,所以在《会计法》中专门作了规定。我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财产管理尤其重要,现在很多触目惊心的案子.作案时间长,金额大,都是内部失控的直接后果,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反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济效益,将发挥很好的作用。
    • 10. 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和严格 过去我们的《会计法》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但由于它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据所掌握的情况,几乎没有一个由于直接违反《会计法》而判刑的。这次在法律责任里写得非常细,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哪些要承担行政责任,哪些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保证《会计法》的实施,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维护我们国家整个会计秩序以至于整个经济秩序都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会计法》修订的重要方面。修订后的《会计法》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会计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会计法》 总七章,共五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 13. 第二章 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2、会计凭证 3、会计账簿 4、财务会计报告 5、会计处理方法 6、或有事项的披露 7、会计档案管理
    • 14. 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 15.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重要的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 16.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 (7)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金额。
    • 17.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 18.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记。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1)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3)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 19.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1、事业资产负债表 2、事业收入支出表 3、企业资产负债表 4、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20. 事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 21. 一、资产
    • 22. 二、负债
    • 23. 三、净资产
    • 24. 四、国有资产
    • 25. 事业会计报表—收入支出表
    • 26. 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 27. 一、流动资产
    • 28. 二、非流动资产
    • 29. 三、负债
    • 30. 四、所有者权益
    • 31. 企业会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32. 一、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左边)
    • 33.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右边)
    • 34. 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 ,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 (1)会计确认,确认一项经济业务是否应该在会计中反映,以及应该在哪个项目中反映; (2)会计计量,经济业务事项用什么计量属性来计量,从而决定会计反映的金额; (3)会计记录,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经济业务事项具体记录在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中; (4)会计报告,对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进一步归纳整理,通过财务会计报告等方式,将财务会计信息提供给会计信息使用者。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这就是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
    • 35. 或有事项的披露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可能对单位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的事项。 或有事项的具体内容、披露程序、披露方法,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予以明确。
    • 36. 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内容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37.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 38. 第四章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它包括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 (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应当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2)各单位应当配合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实行监督检查。 (3)各单位应当配合会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和其他业务工作。发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会计监督中的作用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再监督。 (4)对违法会计行为进行检举,以发挥社会公众的会计监督作用。 (5)会计委派制是外部会计监督的一种新的尝试。
    • 39.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40.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1)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41.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   1、违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有关规定。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 6、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42.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之一 违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2、私设会计帐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1、违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2、责令限期改正。 3、对单位并处3000—5000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20000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5、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之二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对单位并处5000—10000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4、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4.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之三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对单位并处5000—100000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4、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5.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之四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50000元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6.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之五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7.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之六 1、违反《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2、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3、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4、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5、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相关内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49.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