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会计工作的组织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节 会计机构 第三节 会计人员 第四节 会计规范 第五节 会计档案
    • 2. 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正确组织会计工作,就是要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合理的会计机构,配备适当的会计人员以及建立和执行各项会计制度,以达到加强经营管理的要求。 一、正确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2.有利于对企业各项计划、预算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对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3.有利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制度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
    • 3. 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二、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的概念 体制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就是会计工作管理的组织制度。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我国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设置了会计事务管理司作为财政部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办事机构。该司的具体职责有:
    • 4. ①了解、检查会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研究、拟订改进会计工作的措施。 ②拟订全国性的会计法令、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审查各地区、各部门拟订的会计制度、办法。 ③制订全国会计干部培训规划,推动和协助各地区、各部门做好会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会计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办法,并贯彻实施。 ⑤逐步授权于注册会计师协会来管理、监督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批准注册会计师、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⑥管理报批外国会计公司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依法对其业务进行管理、监督。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 5. 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三、组织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符合国家对会计工作的要求。 ②必须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来组织会计工作。 ③必须保证工作质量,讲求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时间和费用。 ④必须做到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所谓专业核算是指由专职会计人员进行的核算;所谓群众核算是指由职工群众直接参加的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经济核算。 ⑤必须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是指凡涉及财物和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规定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掌管,以起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 6. 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四、会计模式 不同国家的会计都是一种特定的会计模式,并适应其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从比较会计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世界各国的会计大体划分为五种模式,即:英国模式(“真实与公允”)、美国模式(“公认会计原则”)、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模式(保证国家税收)、北欧模式(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主义国家模式(服从于计划经济体制)模式。 这里所讲的会计模式不同于第十四章第七节中所讲的会计基本模式。所谓会计基本模式是针对帐务处理程序而言的。
    • 7. 长期以来,我国奉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其会计活动也充分体现着计划经济会计模式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模式逐步被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会计模式所取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客观上又要求确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模式。 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模式既不等于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会计模式,也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模式,应借鉴西方会计的先进经验与方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模式,使我国会计实现以下转变: 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 8. 1.会计信息由满足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管理需要,转变为:符合国家宏观管理需要,又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同时还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2.以分行业、分所有制的统一会计制度为主的会计法规体系转变为由“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企业本身会计制度)”构成,具有统一完整、高效、灵活等特征的会计法规体系。 3.以政府直接管理全国会计事务为特征的会计体制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而以直接管理为辅、能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会计机构能动性和积极性的、机制合理的会计事务管理体制。 4.注册会计师事业得以蓬勃发展,注册会计师制度得以健全和进一步完善。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 9.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我国会计管理机构的三个层次 ①中央和省、市地方财政设立会计事务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全国会计工作; ②中央和地方各级企业管理机关设置会计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 ③基层企业设置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如会计处、科、组),在厂长、经理或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上级会计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10. 第二节 会计机构 2.会计机构与财务机构 由于会计工作(主要是会计核算)同财务工作(主要是财务管理)都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它们之间的关系又非常密切,因此,通常把二者结合起来,设置一个财务会计机构(如财会处、科、组)来统一办理财务工作和会计工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应当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财务机构是各单位内部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内部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对规模小、人员少、业务简单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 11. 第二节 会计机构 3.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同时,应当根据业务的繁简进行合理分工。规模较大的企业,在财务会计科内还分设若干职能组。例如有些工业企业的财务会计科分设:材料组、工资组、成本组、财务组、费用组,分别负责有关业务的核算、分析和检查工作,不属于各职能组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及全科的各项综合性工作,则另设综合组负责办理。
    • 12. 第二节 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的组织形式   1.独立核算 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通常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能单独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单独在银行开户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全面地进行记帐、独立对外结算和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记帐工作组织形式又可分为集中核算和分散核算。
    • 13. 第二节 会计机构 ①集中核算是帐务工作全部在会计部门进行,各车间、部门一般不进行单独核算,而只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原始记录,办理原始凭证手续,并对原始凭证进行适当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其优点是可以减少核算环节,简化核算手续,有利于及时掌握全面的经营情况和精简人员,一般适合于中、小型企业。
    • 14. 第二节 会计机构 ②分散核算是指企业所属的分厂、车间根据生产经营的原始凭证,登记帐簿,定期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向财务会计部门报帐(这种单位称为报帐单位),或由部门编制本部门的会计报表送财务会计部门汇总编表(这种单位称为半独立核算单位)。即企业的内部单位对本身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较全面的核算。这种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所以,一个企业实行集中核算还是分散核算,应视企业规模大小和经营管理的要求而决定。而且往往一个企业对某些会计业务采用集中核算,而对另一些业务又采用非集中核算。但无论采用哪种组织形式,企业对外的现金往来、物资购销、债权债务和结算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集中办理。
    • 15. 第二节 会计机构   2.半独立核算 半独立核算是指独立核算企业的所属的分厂、车间或生产、业务单位,其规模比较大,生产、经营上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具备完全独立核算的某些必要条件,如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没有独立的资金等。这些单位配备一定的会计人员,单独编制会计凭证、单独记帐和编制会计报表,然后送会计部门汇总编表。其优点是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能及时掌握部门的生产成本、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动员职工参加企业管理。这种核算组织对实行经济责任制更为需要。
    • 16. 第二节 会计机构3.报帐单位   报帐单位是指企业内部各部门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以考核其工作质量。这些单位如商品流通企业所属的门市部和分销店,平时只向上级领取备用金,定期向上级报销,一次收入全部解缴上级,由财会部门集中进行核算。
    • 17. 第三节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职责   ①认真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   ②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遵守各项财政、税收、信贷、结算和计划制度,严格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④认真编制、执行和考核、分析财务计划、预算,参与企业预测、决策和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参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推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 18. 第三节 会计人员 2.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 第三节 会计人员 ③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对违法收支的书面意见,应于10日内对违法收支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的收支,不予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   ④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 第三节 会计人员二、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在财务会计机构内部,按照财务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合理的分工,使每一项财务会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个会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   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处(或科、组),并在其内部设立各个职能组负责有关的财务与会计工作。会计主管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预测、决策、经济计划和有关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工 作人员一般分为会计员、出纳员、成本员、稽核员、计划员、综合员等,负责执行各职能组的财会工作,配有计算机的单位还要配备程序设计员和操作员。各单位应该根据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但管钱的不能管帐,管帐的不能管钱,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21. 第四节 会计规范 会计规范是处理会计事务的法律、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总称,是进行会计工作的规则和准则。 一、我国会计规范的分层   当前,我国会计规范基本上分为四个层次。 1.全国性综合法规,由国家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作为企业会计制度的依据; 3.财政部颁布的新的大行业会计制度,这是为了保证顺利、有效地实施会计准则所采取的措施,以便做到改而不乱; 4.企业会计制度,由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大行业会计制度制订。新的大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统称为会计制度。
    • 22. 第四节 会计规范二、制订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   1.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2.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要适应本行业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保证执行国家有关制度的前提下,制订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   4.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 23. 第四节 会计规范三、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是各项会计业务的具体处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会计制度的原则规定。一般称为总则,包括会计工作的任务,会计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等。   2.有关会计业务核算的具体规定。如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帐簿、记帐程序和记帐方法的规定;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方法。   3.有关财产管理、成本计算方面的规定。如有关固定资产和各项流动资金核算办法的规定,成本计算办法等。   4.有关财产清查、会计人员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 24. 第五节 会计档案一、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可暂由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向外单位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并应限期归还。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年度会计报表及某些涉外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属于永久保管,其他属于定期保管。保管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
    • 25. 第五节 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移交及销毁   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报审批。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情况报本单位领导。
    • 26.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