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时救助工作实施细
第章总
第条进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时救助工作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时性生活困难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进步加强改进时救助工作意见(国发〔XXXX〕XX号)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制定实施细
第二条细称时救助指政府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疾病特殊原导致基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法覆盖救助基生活暂时严重困难家庭予应急性渡性救助
第三条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门受助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生活困难摆脱时困境力量力行坚持公开公正做政策公开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救机结合
第四条时救助实行县乡(镇)两级民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时救助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审核审批等日常理工作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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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救助象范围
第五条时救助象分家庭象象
()家庭象火灾交通事等意外事件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疾病医疗费支出较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家庭成员身患重残丧失劳动力济源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遭遇特殊困难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二)象遭遇火灾交通事突发重疾病特殊困难暂时法家庭支持导致基生活陷入困境中符合生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条件县级民政部门关规定提供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时救助范围包括:
()急难型救助包括火灾交通事等意外事件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采取救助措施家庭
(二)支出型救助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等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力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城乡低保象特困员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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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遭遇特殊困难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救助措施帮扶基生活然难维持家庭
第三章救助标准方式
第七条时救助标准根济社会发展水救助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基生活需等素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急难型救助标准符合急难型救助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根救助象实际需予(户)超月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次性救助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参支出型救助标准确定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符合支出型救助象条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社会救助制度覆盖基生活然严重困难根申请救助家庭困难情况月低生活保障标准定倍数予救助救助期限般超6月
(三)特殊困难员救助标准遭遇特重困难需提高救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根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报县级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时救助方式发放救助金时采取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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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救助金时救助金原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救助象账户紧急情况直接发放现金应健全时救助金发放手续完善签领证留存备查
(二)发放实物根时救助标准救助象基生活需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时住等方式予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予时救助金实物救助解决时救助象困难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符合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业等专项救助条件协助申请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予帮扶时转介
第四章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第九条时救助申请受理包括申请受理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
()申请受理认符合救助条件城乡居民家庭均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时救助申请受申请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代提出时救助申请
申请时救助应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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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时解核实情况动帮助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二)动发现受理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动帮助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等部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未成年精神病等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失动求助力危重病等应动采取必措施帮助脱离困境时通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审核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申请日起10工作日通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家庭济状况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评议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居住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调查材料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时救助条件应时予批准合规方式支付救助金实物符合救助条件予批准书面申请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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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立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法挽回损失法改变严重果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事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资金筹集理
第十条时救助资金源包括:
()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五)资金
第十二条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理专款专年度结余资金结转年挪作县级财政部门应会民政部门时救助资金工作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确定补助水加强资金监提高资金效益
第六章监督责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时救助象档案理制度完善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加强档案理做资料完整方便查询
第十四条时救助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时救助政策申请审批程序救助象救助结果等信息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员时救助工作中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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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级行政机关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六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时救助资金物资者服务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救助资金物资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额者物资价值1倍3倍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理行法予治安理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附
第十七条细X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细发布日起施行效期五年原相关规定细符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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