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
第条加强XX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理传承弘扬XX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市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理
办法称历史文化街区指省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够较完整真实体现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定规模区域
办法称历史建筑指市县(市)民政府确定公布具定保护价值够反映历史风貌方特色未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移动文物建(构)筑物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规范理原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关系
第四条市区县(市)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理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职责
市县(市)民政府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环境改善历史建筑测绘普查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等方面专项资金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理负责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建筑物构筑物者设施结构安全应急保护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监督理等工作
文旅广体(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监督理工作协助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
财政城执法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市场监民政民宗等关行政部门(单位)职责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民政府应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省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关部门(单位)专家公众意见必时应举行听证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通种方式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单位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理提出意见建议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行进行劝阻举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方式时调查处理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涉城执法移交城执法行政部门执法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市区县(市)民政府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历史建筑认定
第九条建成三十年具保护价值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移动文物符合列条件建(构)筑物认定历史建筑:
()建筑样式空间布局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形态组合具建筑艺术特色者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XX历史文化民俗传统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域特色民族特色
(三)作坊商铺厂房仓库码头桥梁等XX济社会发展史具定代表性者典型性
(四)重历史事件运动著名物者重组织机构关
(五)具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者纪念教育意义
建成满三十年具重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具重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建(构)筑物认定历史建筑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
建(构)筑物权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历史建筑认定申请根求提供相关材料
单位发现具保护价值尚未确定历史建筑建(构)筑物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普查申请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证征求公众意见拟定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市县(市)民政府确定十五日社会公布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载明保护象名称产权属性保护类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容
第十二条市县(市)民政府应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日起六十日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市民政府统样式载明历史建筑编号名称年代批准机关等容
单位擅设置移动涂改者损毁保护标志
市县(市)民政府应定期保护标志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批准公布历史建筑擅调整撤销
历史建筑抗力导致灭失损毁确已失保护意义者国家省批准重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调整撤销市县(市)民政府应组织专家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
第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列容:
()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存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保护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带界线制定相应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建(构)筑物环境素分类保护整治求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提出保护利容求
(五)提出挖掘历史文化涵延续继承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容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民政府应历史文化街区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载明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核心保护范围区域等容
单位擅设置移动涂改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建设等活动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列规定:
()进行保护关建设活动新建扩建必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外
(二)拆历史建筑外建(构)筑物者设施应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级文旅广体(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应保持者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原传统格局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外观风貌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带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者设施时应符合保护规划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破坏历史环境素景观特征危核心保护范围建筑安全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建设单位者应申请办理规划许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作出规划许前应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文旅广体(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意见必时应组织专家证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市县(市)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求组织建设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确保护需法标准规范配置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措施
第二节历史建筑保护
第十九条历史建筑保护责列规定确定:
()国历史建筑代保护责没代保护责代均明确市县(市)民政府指定保护责
(二)非国历史建筑权保护责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历史建筑认定日起六月书面告知保护责应法承担保护义务:
()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二)保障结构安全发现存安全隐患时应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关行政部门报告
(三)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结构者性质应市县(市)民政府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会级文旅广体(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保护规划求合理历史建筑
(五)法律法规规定责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责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市县(市)民政府申请修缮补助
历史建筑保护责具备维护修缮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民政部门确认县(市)民政府组织维护修缮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修缮应遵守列规定:
()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修缮设计方案具体求
(二)采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结构体系
(三)保持原高度体量风貌色彩等
(四)委托具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历史建筑外观擅改变严格控制历史建筑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法批准历史建筑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明者设置空调遮雨篷等外部设施应符合历史建筑具体保护求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历史建筑特殊情况避开历史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单位应根分类保护求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级文旅广体(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公利益需进行建设活动历史建筑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保护者拆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级文旅广体(文物)行政部门报省民政府确定保护部门会省文旅(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
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求建筑群单体建筑高度体量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历史建筑相协调原空间景观相谐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设置确保护需法标准规范设置应市县(市)消防救援部门会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制定相应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理
第二十六条单位损坏者擅迁移拆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存损毁危险保护责应立采取保护措施时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保护责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建筑损毁危险保护责具备维护修缮力者保护责缺失市县(市)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转出租者委托代转出租委托应关保护求告知受承租者受委托代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历史建筑名录公布日起六月征求级文旅广体(文物)行政部门书面意见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资料:
()历史建筑技术资料
(二)历史建筑现状情况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维护修缮装饰装修形成资料
(五)关历史革历史事件历史物历史文化涵等资料
(六)迁移拆者异重建测绘信息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前提支持鼓励合理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单位通功置换兼容营权转合作入股等形式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开展规划相适应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等活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文化传承相结合
第三十条历史建筑体保存完保护利工作突出通效保护利价值明显提升优先推荐公布文物建筑申报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
第三十条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员履行职责程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应法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附
第三十二条办法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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