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提升全县社区居家养老水确保全县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健康运营结合县实际制定细
第章 供养机构
第条 细指供养机构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料中心
第二章 运营模式
第二条 公建公营: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负责建设营理
第三条 公建民营:鼓励爱心资质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料中心运营理
第三章 供养象
第四条 入住四类象:
()全县特困供养员: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六类情形员
(三)边缘易致贫户
(四)意入住员满足辖区特困供养员六类情形员入住需求剩余床位方入住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接收入院需入住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第六条 入住员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签定入住协议
第四章 供养容
第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应入住象提供列服务:
()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求适合入住象需低天供养伙食标准膳食
(二)需老年提供日间护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住室确保位入住象配备必备物品
(四)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确保病医鼓励条件供养机构提供康复理疗服务
(五)组织开展适合入住象积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活动丰富院民精神生活倡树文明风尚提升入住象爱爱国意识
(六)尊重少数民族饮食生活俗针性开展服务
(七)社区需老年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服务
第八条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料中心关规定必须法办理法登记手明确供养机构法资格县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承担体责办事处乡镇长社区居家供养机构第责社区支部书记社区日间料中心第责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入住员应觉遵守机构规章制度爱护公财物遵守文明公约服理团结互助维护供养机构健康运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承担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监督理体责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监督理
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机构觉接受县民政财政市场监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监督理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定期社区居家养老机构运营理情况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原月抽查次季度全面检查次发现问题时整改
第十四条 运营程中出现重责事法规纪严肃追究相关员责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细未事宜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致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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