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规范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理服务设施(简称社区配套设施)移交理工作充分发挥社区配套设施城市理济发展社会稳定服务群众中重作防止国资产流失根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实施细
第二条实施细适县城区范围新建商品房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区拆迁安置区等类居住区
第三条办法指社区配套设施社区开展工作需办公服务活动房居民提供养老等公益性服务设施房
第四条社区配套设施理实行权理权相分离社会效益济效益相统权利责相等原
第五条社区理服务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求配建程序XX县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理办法(X府办发〔2018〕X号)规定执行时参关进步加强城区社区房建设实施意见(X府发〔2013〕X号)XX市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理实施细(X民发〔2018〕X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分期开发单块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社区配套设施应安排首期拆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设计文件配建社区配套设施社区配套设施应墙体四白落水泥面整门窗厕水电气障碍等设施齐全达简单装修标准
第八条县国资局代表县政府统接收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县国资局移交社区配套设施提交列资料:
社区配套设施移交申请
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社区配套设施)
三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社区配套设施)
四建设单位关证明(社会信统代码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代理身份证)
五相关资料
审核社区配套设施符合配建求县国资局建设单位签订社区配套设施移交协议
第九条联验牵头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验时开发建设单位未规划求配建社区配套设施通项目竣工联验
第十条建设单位外销售社区配套设施县住建局应锁定建设单位移交社区配套设施
第十条社区配套设施产权县国资局相关部门协助县国资局完成社区配套设施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城市社区配套设施布点规划具体实施等情况予审核提请县国资局办理社区配套设施移交手续免费提供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县国资局移交社区配套设施交社区居委会
第十三条免费提供街道办事处社区配套设施行负责维修理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保障社区配套设施合理安排科学效明显避免闲置浪费县国资局县民政局会商剩余社区配套设施交县国资公司营理根实际情况适时社区配套设施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社区配套设施理严禁擅改变社区配套设施性质禁止出租挪作关职部门应加强社区配套设施情况监督违规社区配套设施法追究相关单位员责
第十六条县民政住建然资源国资等部门工作员未履行职责者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根关规定追究相关责单位工作员责
第十七条细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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