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学院政领导干部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期济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切实做济责审计工作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件政领导干部国企业领导员济责审计规定审计署关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求结合院实际特制订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政领导干部指学院委正式命院行政聘院部门负济责正副处级负责需审计工作员
第三条 办法称政领导干部期济责指政领导干部职期间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关济活动应负责包括直接责责
直接责指政领导干部期列行应负责:
()直接违反国家财法规行
(二)授意指强令容包庇属员违反国家财法规行
(三)失职渎职行
(四)违反国家财纪律行
责指直接责外领导理责
第四条 办法称政领导干部期济责审计指政领导干部职期间期满职期间调动转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前理职责范围履行济责情况法做出审计评价未审计办理离手续
第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政领导干部济责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员法履行职责审计象部门应积极配合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容
第六条 政领导干部期济责审计容:
()部门财务收入支出真实性合法性理情况
(二)部门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理情况
(三)部门专项基金理情况
(四)部门国资产理情况
(五)部门项济理制度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效性执行情况
(六)参项济活动具体情况遵守项财法纪财务制度廉政规定关情况
(七)需审计济事项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程序
第七条 政领导干部期济责审计工作委统领导分审计工作院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实施
第八条 根工作需建立纪检监察审计事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参加领导干部期济责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指导交流通报济责审计情况研究解决济责审计工作中出现重问题监督检查审计建议意见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期济责审计般采审计方式重岗位领导干部期济责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该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报告进行审查:事实否清楚审计证否充分审计评价否适审计处理意见否正确撰写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政领导干部期济责审计时间范围般该领导干部整期职时间较长审计时间范围三年
第十条 政领导干部龄退休离审计应提前月相关部门提出委托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抄送审计象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象部门应时全面实提供济责审计相关资料审计象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容包括:领导干部期业绩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费理情况工作中存应承担济责问题进步改善理意见建议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法规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述材料应审计工作开始5日送交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实施济责审计程中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做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审计象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提出表彰奖励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 评价审计象理职责范围济活动业绩应采审查法审计结果国家部门求相职时学校部门济状况相社会公认原相
第十七条 评价审计象理济活动中存问题应负责应分析客观原基础关规定确定应负直接责责
第十八条 审计象部门应接审计报告日起10日审计报告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规定期限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异议
第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审计部门提交领导干部期济责审计结果报告作领导干部考核奖惩调免职辞职退休处理应予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法追究刑事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办法发布日起实施学院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级关政策作出修改国家法律法规级关政策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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