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学院类学生收费理保障学院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受教育者求学择业非义务性教育法规时足额交费高等学校学生应义务类学生应加强交纳学费认识积极动交纳学费
第三条 学院学生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学年收取采取&ldquo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rdquo原
第四条 办法适校全部校学生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收费理工作部门代表学院国家黑龙江省物价局等关部门批准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部门二级学院应时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职责协助财务处办理学生收费工作招生业处学生处负责提供新生学籍信息校学生学籍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根国家级规定校生贷款减免缓交学费等信息勤事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二级学院负责宣传学院收费政策督促学生时足额交费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应时定期统计学生交费欠费情况通报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催缴应收学费
第三章 收费组织理
第八条 学年第学期开学集中收费时间学生须学院求时间交清费
第九条 新生收费工作
()新生入学报前应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应交费足额存入学院新生代开账户中学院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划款
(二)种原法通银行划款完成交费学生报时指定点办理交费手续
(三)新生济困难等原时足额交纳费应学院规定办理缓交费(仅限学费住宿费)手续
第十条 校生收费工作
()校生应根财务处通知规定时间学费住宿费存入指定账户财务处收费标准委托银行统划款
(二)划转学费住宿费未成功学生根财务处通知指定点办理交费手续
(三)学生济困难等原规定期限足额交纳费学生提出缓交费申请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学年开学两周交学院相关部门(学生处)审核学院分领导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缓交期原超三月缓交期交费学生欠费处理 第十条 银行划款财务处集中印学生交纳费收统发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发放学生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收作学生交费证明注册学生应妥善保防止丢失(收丢失补发)便办理相关手续期备查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批复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发生种变动时视情况标准收费:
()复学转专业留(降)级学生国家级规定收费标准外律学籍变动年级专业标准收费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 学生减免学费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学院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退费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退学转学提前结束学业离校学院根学生校实际学时间实际住宿时间月计退剩余学费(足月月计算)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费应携带交费收相关部门出具申请表财务处根学院文件关部门证明文件办理退费
第十八条 欠费学生退学转学提前结束学业离校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交清欠费学院方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学生欠费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未批准时规定交费学生予注册未注册学生允许参加该学年教学程考核学程效考核成绩予确认
第二十条 欠费学生学校关部门予办理离校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第二十条 办法发布日起实施学院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级关政策作出修改国家法律法规级关政策准
文档香网(httpswwwxiangdangnet)户传
《香当网》用户分享的内容,不代表《香当网》观点或立场,请自行判断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该内容是文档的文本内容,更好的格式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