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
第条规范律师事务设立加强律师事务监督理根中华民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应法设立取执业许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应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部理律师执业行监督法承担相应法律责组织非法干预律师事务业务活动侵害律师事务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法办法规定律师事务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律师法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律师事务实行行业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律师合伙设立律师设立者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采普通合伙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应具备列基条件:
()名称住章程
(二)符合律师法办法规定律师
(三)设立应具定执业历够专职执业律师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停止执业处罚
(四)符合办法规定数额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应具备列条件:
()书面合伙协议
(二)三名合伙作设立
(三)设立应具三年执业历够专职执业律师
(四)民币三十万元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应具备列条件:
()书面合伙协议
(二)二十名合伙作设立
(三)设立应具三年执业历够专职执业律师
(四)民币千万元资产
第九条设立律师事务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应具备列条件:
()设立应具五年执业历够专职执业律师
(二)民币十万元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符合律师法规定般条件外应少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够专职执业律师
需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前须县级民政府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费保障
第十条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济社会发展状况律师业发展需适调整办法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申请名称应符合司法部关律师事务名称理规定应申请设立许前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负责选应申请设立许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负责应合伙中全体合伙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负责律师推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
律师事务设立该负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章程应包括列容:
()律师事务名称住
(二)律师事务宗旨
(三)律师事务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数额源
(五)律师事务负责职责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决策理机构设置职责
(七)律师权利义务
(八)律师事务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解散事程序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章程解释修改程序
(十)需载明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章程应载明合伙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章程容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章程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决定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载明列容:
()合伙包括姓名居住身份证号律师执业历等
(二)合伙出资额出资方式
(三)合伙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负责职责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会议职责议事规等
(六)合伙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入伙退伙名条件程序
(八)合伙间争议解决方法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责
(九)合伙协议解释修改程序
(十)需载明事项
合伙协议容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全体合伙协商致签名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决定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设立许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设立许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进行初审报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否准予设立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应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列材料:
()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名称章程
(三)设立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负责选
(四)住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应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应提交县级民政府关部门出具核拨编制提供费保障批件
申请设立许时申请应实填报律师事务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提出设立律师事务申请应根列情况分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者符合法定形式应场者收申请材料日起五日次告知申请需补正全部容申请求补正予受理逾期告知收申请材料日起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符合法定条件者申请拒绝补正法补正关材料予受理申请书面说明理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决定受理日起二十日完成申请材料审查
审查程中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需调查核实关情况求申请提供关证明材料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审查应设立律师事务申请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受理申请机关报送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日起十日予审核作出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决定
准予设立应决定日起十日申请颁发律师事务执业许证
准予设立应申请书面说明理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执业许证分正副正办公场悬挂副接受查验正副具等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执业许证应载明容制作规格证号编制办法司法部规定执业许证司法部统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设立申请应领取执业许证六十日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开业项准备工作刻制律师事务公章财务章印模开立银行账户报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列情形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决定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决定收回注销律师事务执业许证:
()申请欺骗贿赂等正手段取准予设立决定
(二)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
第四章律师事务变更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变更名称负责章程合伙协议应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律师事务设立许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变更住合伙应变更日起十五日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跨县设区市市辖区变更住需相应变更负责实施日常监督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办理备案手续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迁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拟住迁移省治区直辖市应注销原律师事务设立新律师事务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变更合伙包括吸收新合伙合伙退伙合伙法定事者合伙会议决议名
新合伙应专职执业律师中产生具三年执业历司法部规定外受六月停止执业处罚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担合伙
合伙退伙名律师事务应法律章程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合伙变更需修改合伙协议修改合伙协议应办法第二十四条第款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变更组织形式应行法处理业务衔接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方办法第二十四条第款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分立合需原律师事务进行变更者注销原律师事务设立新律师事务应行法处理相关律师事务业务衔接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提交分立协议者合协议等申请材料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具二十名执业律师合伙律师事务设立分设立分须拟设立分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分理办法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列情形应终止:
()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限期整改符合条件
(二)执业许证法吊销
(三)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终止情形
律师事务取设立许六月未开业者正理停止业务活动满年视行停办应终止
律师事务受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终止事发生应社会公告关规定进行清算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吊销执业许证终止作出该处罚决定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公告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拒公告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终止事发生受理新业务
律师事务应清算结束十五日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执业许证关材料出具审查意见连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注销业务档案财务帐簿印章移处置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律师事务执业理规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应律师法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理项部理制度加强律师执业行监督
律师应接受律师事务监督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律师事务统接受委托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
律师事务受理业务应进行利益突审查违反规定受理承办业务委托利益突业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指导律师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请示报告制度律师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予纠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应关规定统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理制度时查处关违规收费举报投诉
律师事务应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理制度建立实行合理分配制度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应法纳税
律师事务事法律服务外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应规定聘律师辅助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律师事务聘律师辅助员应前款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应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保险具体办法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者错事造成损失律师事务承担赔偿责律师事务赔偿意者重失行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合伙律师事务债务承担限连带责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合伙者数合伙执业活动中意者重失造成律师事务债务应承担限责者限连带责合伙律师事务中财产份额限承担责合伙执业活动中非意者重失造成律师事务债务全体合伙承担限连带责律师事务设立律师事务债务承担限责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全部资产债务承担责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负责负责律师事务业务活动部事务进行理外代表律师事务法承担律师事务违法行理责
合伙会议者律师会议合伙律师事务者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决策机构律师事务重决策应充分听取聘律师意见
律师事务根章程设立相关理机构者配备专职理员协助负责开展日常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应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验交流活动律师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应建立投诉查处制度时查处纠正律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行调处执业中委托间纠纷认需投诉律师予行政处罚者行业惩戒应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者律师协会报告
年度考核合格者严重违反章程理制度律师律师事务解聘关系者合伙会议通名关处理结果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合伙律师受六月停止执业处罚处罚决定生效日起处罚期满三年担合伙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应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规定律师执业表现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应年季度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律师事务执业情况报告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应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理制度承办业务案卷关资料时立卷档妥善保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应妥善保法执业许证变造出出租遗失者损毁应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区市级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者换发律师事务执业许证遗失应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撤销许受吊销执业许证处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执业许证
律师事务受停业整顿处罚应处罚决定生效处罚期限届满前执业许证缴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理履行列职责:
()监督律师事务开展业务活动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执业部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变更报批者备案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进行清算申请注销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报年度执业总结情况
(六)受理律师事务举报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履行行政处罚实行整改情况
(八)司法部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理程中发现查实律师事务执业部理方面存问题应律师事务负责者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违法行认法应予行政处罚应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需予行业惩戒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列监督理职责:
()掌握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执业活动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措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理工作组织开展律师事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律师事务重投诉案件查处工作
(三)律师事务进行表彰
(四)法定职权律师事务违法行实施行政处罚法应予吊销执业许证处罚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律师事务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设立变更设立分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执业档案负责关律师事务许变更终止执业档案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
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前款规定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列监督理职责:
()制定行政区域律师事务发展规划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理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行政区域律师事务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理工作指导律师事务专项监督检查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律师事务表彰活动
(五)法律师事务严重违法行实施吊销执业许证处罚监督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办理关行政复议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设立核准变更核准者备案设立分核准执业许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行政区域律师事务关重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第四十九条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员律师事务实施监督理妨碍律师事务法执业侵害律师事务合法权益索取者收受律师事务律师财物谋取利益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实施许理活动层级监督规定建立关工作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许实施年度检查考核者奖励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时关许决定考核结果者奖惩情况通报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律师法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律师事务实行行业律建立健全行政理行业律相结合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行政区域律师事务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统计资料年度理工作总结报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员律师事务设立许实施监督理活动中滥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构成犯罪法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第五十四条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办法发布日起施行前司法部制定关律师事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办法相抵触办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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