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理做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租赁房屋指旅馆业外营利目公民私单位出租居住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租赁房屋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治安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治安理规定危险违章建筑房屋准出租
第六条 私房屋出租出租须持房屋权证者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屋公安派出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出租须持房屋权证单位介绍信房屋公安派出申请登记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出租公安派出签订治安责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治安责:
()准房屋出租合法效证件承租
(二)承租签订租赁合承租外暂住员应带领公安派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
(三)承租姓名性年龄常住户口职业者济源服务处等基情况进行登记公安派出备案
(四)发现承租违法犯罪活动者违法犯罪嫌疑应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出租房屋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排安全隐患保障承租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应公安派出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者委托代理理出租房屋代理必须遵守关规定承担相应责
第八条 房屋承租治安责
()必须持居民身份证者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外暂住员必须户口理规定三日公安派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承租房屋转租者转应公安派出申报备案
(四)安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安全隐患应时告知出租予消
(五)承租房屋准生产储存营易燃易爆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者单位承租房屋应建立安全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规定行县(市)公安局者城市公安分局予处罚:
()出租未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者未签订治安责保证书出租房屋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情节严重处月租金五倍罚款
(二)出租房屋出租合法效证件承租处警告月租金三倍罚款
(三)出租履行治安责发现承租利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违法犯罪嫌疑制止报告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责令停止出租处月租金十倍罚款
(四)承租承租房屋转租转未规定报告公安机关处警告没收非法
(五)承租利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营易燃易爆毒等危险物品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罚款
第十条 出租承租单位违反规定规定第九条县(市)公安局者城市公安分局予处罚时单位负责者直接责处月工资两倍罚款
第十条 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理行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条例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二条 处罚单位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服行政复议条例关规定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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