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
第条进步规范市常住户口理工作切实保障市居民合法权益根国家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规定称市居民指具市常住户口员
第三条规定称户口理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申请签发
第四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居民身份证申请签发中华民国居民身份证法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口理办公室市户口理工作部门公安分县局口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权限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理工作
第六条市居民应法常居住合法住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
第七条市居民应实申报常住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列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市父母户口公安派出办理出生登记统登记非农业户口
超年未办理出生登记婴区县公安机关关规定审核批准市父母户口公安派出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部委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员生婴出生登记国家市政府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生婴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列规定办理:
()母亲驻沪部队现役军生婴女军部队集体户口公安派出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市常住户口员应征入伍生婴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公安派出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方原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国出生具中国国籍婴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方市居民国境外出生具中国国籍婴市父母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条市居民应征入伍应入伍前户口公安派出申报注销户口
军复员转业者退伍应安置入户公安派出申报户口部队开军籍名应原户口注销公安派出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市居民注销户口已国外境外定居市居民应根国家市出入境理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前国家区定居许求回沪恢复户口原市居民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理部门批准公安派出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前国家区定居许投亲工作等原求回沪定居原市居民市公安局出入境理部门批准公安派出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市居民注销户口
逮捕判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市居民刑满释放解劳动教养者监外执行应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市居民死亡者民法院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应注销户口
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市居民应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市居民应征入伍出国出境逮捕判刑者劳动教养民法院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求恢复户口应原户口注销公安派出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住址发生变动新住址公安派出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户口迁移应迁移公安派出办理迁移法办理迁移手续书面委托民事行力家庭成员办理
涉全户迁移迁移应书面委托户完全民事行力户成员办理
涉集体户口员户口迁移已迁移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居民应迁移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户口迁移监护办理
第十七条涉___岁老年户口迁移迁(移)出住房系老年承租应面征老年意老年意户口迁(移)出书面材料签名
迁(移)入住房系___岁老年承租户口迁(移)入应面征老年意老年意接受书面材料签名
第十八条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市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部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员外)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住宅商品房售公房等住房权者公居住房屋承租权房屋公安派出办理户口迁移
市农业户口居民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住宅商品房售公房等住房权区县公安机关批准配偶未成年子女房屋公安派出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市居民系房屋产权承租农业户户意市非农业户口直系亲属(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部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员外)户口公安派出办理户口迁移市直系亲属间迁移包括:
()父母子女间迁移
(二)夫妻间迁移
(三)(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间迁移
(四)公婆媳间者岳父母女婿间迁移
第二十条市农业户口居民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迁(移)入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登记非农业户口
市农业户口居民农村宅基权者集体土承包村委会乡(镇)民政府意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派出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未成年子女迁
第二十条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市白茅岭军天湖海川东___农场户口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部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员外)离婚原居住房屋动迁出售者特殊原房屋产权者承租意市非农业户口非直系亲属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公安派出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产权承租死亡法变更房屋权证者正理房屋权证户具完全民事行力意市居民公安派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公安派出批准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家庭户居民市全日制中专院校录取户口律迁(移)入学校市集体户居民市全日制中专院校录取户口迁(移)入学校录取新生原市农业户口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派出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市居民户口登记项目需变更者更正户口公安派出提出申请民事行力限制民事行力应监护户口公安派出提出申请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列情形房屋权承租农业户户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变更户:
()原户死亡民法院宣告失踪者宣告死亡
(二)原户户口迁(移)出户
(三)房屋权承租认必更改
(四)原户求者意更改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应单位部门户口公安派出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市居民符合列情形变更姓名:
()父母离婚婚
(二)法收养者收养关系变更
(三)学校工作单位姓名完全相
(四)名字谐音易造成受歧视伤感情
(五)名字中含冷僻字
(六)特殊原
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员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市居民医学变性变更性
第二十八条市居民已父母登记民族现方登记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出生日期般予更改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公安派出登记出生日期确实致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国家关规定严格办理
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员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市居民符合列情形变更出生:
()实际出生登记出生致
(二)出生行政区划调整
第三十条市居民符合列情形变更籍贯:
()实际籍贯登记籍贯致
(二)籍贯行政区划调整
(三)收养养父籍贯
第三十二条市居民符合列情况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公安部门核准予纠正错号重号
(二)公安部门批准予更改出生日期
(三)公安部门批准予更改性
第三十三条市居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应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公安派出受理审核予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户口公安派出审核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登记差错导致居民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实际符户口公安派出应时予更正居民发现登记差错应户口公安派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调查属实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立户分户户
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住处生活立户独居单立户
公安派出居民提供海市房产权证房屋权证租居住公房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屋证办理家庭户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符合列条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区县公安机关批准设立职工集体户:
()单位设集体户口址宿舍房屋产权单位
(二)专负责理集体户口
市处固定合法住市居民单位意户口迁(移)入单位职工集体户
第三十八条符合列条件中专院校区县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学生集体户:
()教育部市政府批准具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
(三)专负责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公安派出实际需择址设立公户市居民(含市户口定员)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确处落户家庭矛盾集体户单位意迁入等原造成办理正常落户手续落户公安派出申请公户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市居民婚姻关系变化等原生活独立居住条件户口公安派出申请号分户公安派出批准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予分户
第四十条市居民户具民事行力家庭成员意情况户口公安派出申请户公安派出批准办理户手续
第六章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市居民购买交换分配继承住房等原立户公安派出发居民户口簿
户户口迁(移)出户户口注销公安派出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时户口公安派出报失报失日起三十日未找公安派出予补发期间居民需居民户口簿户口公安派出应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原居民户口簿然作废重新找原居民户口簿户口公安派出应予收回
第四十四条市居民市范围办理户口网迁移公安派出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外省市者市范围迁移适网迁移公安派出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持证遗失户口迁移证应时发证公安派出报失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原证容予补发
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证超效期未报入户口持证应原发证公安派出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原证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居民户口簿没记载户口登记容居民公安派出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已记载容公安派出签发户籍证明列情形公安派出根居民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办期间
(二)家庭矛盾等原法获居民户口簿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市集体户口员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限国(港澳台区外)户籍证明签发日起三十日效期作废
第七章事项
第四十八条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更改申请类户口证件应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市居民违反规定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程中弄虚作假行应予纠正办理市常住户口迁移程中弄虚作假应关规定注销弄虚作假取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违反治安理行应法予处罚构成犯罪应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条级公安机关应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工费收费标准应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事公安机关作出户口理具体行政行服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
第五十二条规定中承租指租公居住房屋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市白茅岭军天湖海川东___农场员户口理适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前关户口理规定规定符规定准
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公安局口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市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承租农业户户意接受申请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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