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
第条 农村宅基建房审批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重基础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审批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理节约集约土切实保护耕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土理法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进步加强农村宅基理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然资源部关规范农村宅基审批理通知(农发〔2019〕X号)XX省农村宅基审批理办法(试行)XX省农村建房规划理办法(试行)等结合XX实际制定细
第二条充分保障宅基农户资格权农民房屋财产权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强迫农民楼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宅基退出宅基作农民进城落户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理宅基农村村民基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农村购买宅基严禁乡利农村宅基建设墅院私会馆严禁流转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
第三条县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农村集体土XX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统称村民建房)理适细
第四条细称村民指具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资格员
细称宅基指村民建造住宅附属设施集体建设包括住房附属房庭院等
细称户公安部门颁发户口簿户口簿中登记全部家庭成员户
第五条农村宅基审批理应严格土途控节约集约利土实行户宅
第六条乡(镇)民政府农村宅基审批理责体负责行政区域宅基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档案负责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组织做农村宅基审核审批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改革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分配流转违法查处等理制度完善宅基标准指导宅基合理布局积极探索闲置宅基闲置农房利组织开展宅基现状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时新增宅基需求年度通报县然资源局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县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报土利计划等工作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规模布局满足合理宅基需求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法办理宅基房屋动产确权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宅基审批理执法等相关工作费公安部门负责宅基申请户籍信息确认电力部门负责审批建房户施工提供电力验收合格建房户办理生活电入户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违建超占建新应退旧退旧等违法违规建房户供电林业交通水利住建电信供水等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做宅基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控
第七条乡(镇)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第八条村民宅基审批应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量原宅基村空闲
第九条 农村村民户拥处宅基新申请宅基面积户超200方米影响邻居通风采光等前提条件建筑总限高11米层数超3层
第十条进城落户农村村民法愿偿退出宅基鼓励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闲置住宅
第三章宅基审查
第十条农村宅基建房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占农必须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村民符合列条件户单位申请宅基:
()结婚等原确需分户前户均宅基面积50方米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济组织落户成正式成员原籍没宅基
(三)现住房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实施需搬迁翻建
(四)然灾害损毁者避质灾害搬迁
(五)原宅基法征收者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形
第十三条村民宅基申请列情形申请:
()村民出卖出租赠原住宅
(二)申请址XX住房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协议
(三)整户户口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济组织原籍宅基未退出
(四)户宅
(五)符合分户条件前户均宅基面积达者超50方米
(六)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农村宅基申请条件农户户单位组级农村集体济组织提出宅基建房(规划许)书面申请时提供申请材料:
()农村宅基建房(规划许)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政府部门免费提供通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者审核图纸者符合条件专业技术员提供图纸
第十五条组级农村集体济组织收农户申请应10日提交级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申请理拟位置面积拟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级村级组织范围公示公示时间少5工作日
公示异议异议成立组级农村集体济组织负责农村宅基建房(规划许)申请表签署意见四邻签署意见连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公示期间影响邻里房屋(房)采光安全等素存异议组级农村集体济组织负责协调协调达成致意见提交村级组织审查协调未果申请者异议方委托资质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报告报告结果满足相关规范求申请满足建房条件鉴定报告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报告结果满足相关规范求组级农村集体济组织告知申请行选择宅基位置
第十六条村级组织应收申请材料5日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否真实效拟建房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数层高外观风貌等否符合规定否征求拟建房相邻权利意见等审查通村级组织负责农村宅基建房(规划许)申请表签署意见连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报送乡(镇)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做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七条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济组织村民村民组提出申请述程序办理
没分设村民组者宅基申请等事项已村级组织办理村民直接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代表会议讨通村级组织范围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负责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宅基建房审批验收
第十八条 乡(镇)民政府应整合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窗口受理机构联动农村宅基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申请审查批准丈量批放住宅建成核查验收三场部门职责乡(镇)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申请材料完备者符合规定形式乡(镇)民政府应收申请材料5日次性告知申请需补正材料相关求
第二十条乡(镇)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申请应安排乡(镇)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15日完成实审查
济发展办公室实审查申请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否符合宅基布局求面积标准建房图纸否符合求房屋结构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建房(规划许)审批表
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审查宅基申请否村组公示审查等
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审查建房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审查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途制求建筑否符合区风貌控求涉占农否办理农转审批手续等
第二十条乡(镇)民政府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符合条件材料完备应收联审结果5日完成审批农村宅基建房(规划许)审批表签署意见申请发放农村宅基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证时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然资源局备案
联审符合农村宅基审批条件乡(镇)民政府应作出决定日起5日书面答复申请说明理
乡(镇)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申请日起作出审批决定原超20日
乡(镇)民政府应建立宅基审批理台账关资料档留存
第二十二条批准建房村民应开工前乡(镇)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范围乡(镇)民政府应收申请5日完成开工查验实丈量批放宅基确定四建房位置
第二十三条村民建房完成应时申请验收
乡(镇)民政府应收验收申请15日组织实验收检查村民否批准面积四等求宅基否设计图纸规划求建设住房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否齐全等未批准求宅基乡(镇)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建新退旧旧宅基90日退级农村集体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乡(镇)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建房(规划许)验收意见表通验收村民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原址宅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申请审查审批验收参新申请宅基建房申请审查审批验收程序已取宅基手续乡(镇)民政府申请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证没取宅基手续组级农村集体济组织原宅基源合法性进行审查宅基源合法乡(镇)民政府申请发放农村宅基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第二十五条县城城区现村民(含居民)住宅私改建扩建翻建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实存安全隐患危房户该户仅处住宅乡(镇)民政府审定进行维修改造者翻建
维修改造者翻建实行承诺制申请乡(镇)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原址进行维修改造者翻建增加建筑面积改变途
第五章 监督理法律责
第二十六条县农业农村局然资源局等部门农村宅基审批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乡(镇)民政府应设立委者政府负责组长相关机构员参加农村宅基审批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宅基审批理日常工作
乡(镇)民政府应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费保障宅基审批理工作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乡(镇)民政府应建立农村宅基建房审批理五公开制度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乡(镇)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宅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宅基动态巡查制度村级宅基协员制度做日常理巡查工作时处置涉宅基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等类违法违规行
第二十九条乡(镇)民政府村级组织应加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宅基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十条宅基面积超标户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县乡(镇)民政府宅基占时国家方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集体建设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位
第三十条宅基审批严格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工作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法权益纪规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法律责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细XX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细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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