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修改部分规章决定修正)
第章总
第条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保护民生命财产安全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理条例关求制定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正常环境温度(40~60℃)公称工作压力等02MPa(表压)压力容积积等10MPa·L盛装气体液化气体标准沸点等低60℃液体气瓶(含仅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承受压力灭火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海设施气瓶适规定
第三条中华民国境气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检验等项活动应遵守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县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简称质监部门)行政区域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提交齐全设计文件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包括:
()设计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符合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应设计装配防止超装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助燃气体气瓶瓶口螺纹阀门出气口应设计成左右螺纹旋外螺纹结构
第九条国境气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境外制造企业应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制造许证书方事制造活动气瓶附件制造许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理办法规定执行
事气瓶焊接损检测员应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证书方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国境气瓶应国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求企业标准
第十条符合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条件气瓶制造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求生产专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者制造工艺者停产时间超6月重新生产时应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附件新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气瓶应逐进行监督检验方出厂(出口气瓶合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产品明显位置钢印(者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制造许证编号企业代号标志气瓶出厂编号户逐出具铭牌式者固定气瓶产品合格证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容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设计制造气瓶附件安全性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保证气瓶阀门少安全气瓶检验周期
第三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检验机构(简称监检机构)应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监督检验产品应符合受检单位取制造许证书规定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容包括:
()气瓶制造程中涉安全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监督检验钢印等重项目进行逐监督检验
(二)气瓶材料复验气瓶爆破试验产品试样力学性理化性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受检单位气瓶制造质量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包括述3项容结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加强监督检验工作理根受检单位生产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监督检验员时完成监督检验务应监督检验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检验员配备必检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位应根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监督检验记录受检单位提供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予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检验员应持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理体系运转失控影响产品质量时应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员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安全质量问题时权制止零部件流入道工序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程中受检单位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提请受检单位(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时提请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年监检机构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履行职责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问题应时处理报告监检机构核准部门受检单位制造许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书面申请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证未取气瓶充装许证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证效期4年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证未规定提出申请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证效期满继续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条件
()具营业执
(二)适应气瓶充装安全理需技术员特种设备作业员具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完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厂房符合求安全设施
(三)具定气体储存力足够数量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求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履行义务:
()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气瓶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维护保养颜色标志涂敷工作
(三)安全技术规范关国家标准规定负责做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记录气瓶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充装作业员充装前检查员进行关气体性质气瓶基础知识潜危险应急处理措施等容培训
(五)负责气瓶者宣传安全知识危险性警示求充装气瓶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规定警示标签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送检工作符合安全求气瓶送交(市)级(市)级质监部门指定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调查工作
车气瓶呼吸气瓶灭火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意气瓶充装单位应履行述规定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采计算机充装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气瓶进行安全理
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保持气瓶充装员相稳定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充装员应(市)级者(市)级质监部门考核取特种设备作业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充装产权气瓶(车气瓶呼吸气瓶灭火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意气瓶外)充装技术档案充装单位气瓶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应充装单位持证作业员逐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异常现象立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员应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气体应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标准规定充装系数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非重复充装气瓶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保证充装气体质量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相关标准求
第三十二条单位改装气瓶报废气瓶翻新
第三十三条(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年辖区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容包括:产权气瓶数量钢印标志建档情况产权气瓶充装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充装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求年报送述材料
(市)级质监部门年应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监部门年度监督检查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证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证书
第五章气瓶定期检验
第三十四条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符合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第三十五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省级质监部门核准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规定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检验员应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气瓶检验员证书方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效期4年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期满继续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气瓶检验机构应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场余气回收处理设施检验设备持证检验员定检验规模
第三十八条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职责:
()关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定期检验标准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正确性负责
(二)气瓶颜色标志关国家标准规定气瓶表面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三)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三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应严格关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标准规定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员必须气瓶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关安全求方检验检验员应认真做检验记录
第四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检验安全保证检验合格气瓶维修气瓶阀门够安全检验周期安全检验周期气瓶阀门应予报废
第四十条气瓶检验机构应检验合格报废气瓶予破坏性处理气瓶破坏性处理必须采压扁瓶体解体方式进行禁止未作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交予
第四十二条气瓶检验机构应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求报告年检验种气瓶数量充装单位送检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影响气瓶安全倾性问题
第六章运输储存销售
第四十三条运输储存销售气瓶单位应制定相应气瓶安全理制度事应急处理措施专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关规定
运输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气瓶瓶帽(防护罩气瓶外)防震圈(集装气瓶外)
第四十五条储存充气气瓶单位应专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气瓶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销售具制造许证企业制造合格气瓶取气瓶充装许单位充装瓶装气体
鼓励气瓶制造单位气瓶直接销售取气瓶充装许充装单位
气瓶充装单位应购买具制造许证企业制造合格气瓶气体者应购买已取气瓶充装许单位充装瓶装气体
第四十七条气瓶者应遵守列安全规定:
()严格关安全规定正确气瓶
(二)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更改气瓶钢印者颜色标记
(三)已报废气瓶
(四)气瓶气体气瓶倒装直接罐车气瓶进行充装
(五)行处理气瓶残液
第七章罚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列行责令改正处1万元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暂停充装直吊销充装许证
()充装非产权气瓶(车气瓶呼吸气瓶灭火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意气瓶外)
(二)非重复充装气瓶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颜色标志未规定进行瓶余气检查抽回气瓶残液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超装
(四)气瓶进行改装报废气瓶进行翻新
(五)未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气瓶充装标签
(六)负责者充装员未取特种设备作业员证书
第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合格应予报废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者转卖单位责令改正处1000元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取消检验资格
第五十条气瓶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者列行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销售制造许证单位制造气瓶者销售未许充装单位充装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破坏性处理报废气瓶者非重复充装气瓶符合安全求气瓶
第五十条气瓶监检机构列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取消监督检验资格
()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气瓶实施逐监检
(二)监检项目全者未监检出具虚假监检报告
(三)监检合格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证吊销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违法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行政相行政处罚服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
第五十四条气瓶发生事时发生事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道特种设备事处理规定时报进行事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省级质监部门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规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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