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预防处理中学校学生身伤害事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中华民国教育法中华民国未成年保护法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中学校(简称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负理责校舍场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校学生身伤害事预防处理适条例
第三条 学生身伤害事预防处理应遵循预防社会参负责时合法公正原
第四条 预防学生身伤害事发生保障学生身安全级民政府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父母者监护社会责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府应加强学生身伤害事预防处理工作领导建立相关职部门参加预防处理学生身伤害事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追究制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身伤害事预防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法履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理保护职责
学生父母者监护应履行监护职责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关安全理制度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纪律服学校教育理根身认知力民事行力避免消相应危险
第二章 事预防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责制事责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理制度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救护知识等教育定期检查学校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学校周边区治安消防交通理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做校防火安全保卫工作履行列职责:
()学生学放学时段加强学校周边区巡逻时制止查处危害学生身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学校进行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发生
(三)学校附设立学校标志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行街设施应施划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加强载运学生车辆船舶安全理取缔牌证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船舶时制止查处超载等违法行
第九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理部门应学校药品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状况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学校学生提供服务生产营者卫生监督理
第十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监环保司法行政城市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关部门学校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职责分工法加强学校周边区建设活动生产营活动监督理时制止查处列行:
()建设易燃易爆毒害等学校学生身安全危害项目
(二)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三)进行污染环境影响学校学生身安全生产营活动
(四)校园周边200米范围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互联网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进入营性文化娱乐场
(五)学校门前两侧50米范围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六)设置影响学生身安全者正常通行设施设备
(七)法应制止查处行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学校应提供符合国家省规定安全卫生标准校舍场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学校场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品危害学生身安全生产营活动场作营性停车场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员明确安全保卫职责保证必费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身伤害事预防履行列职责: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理制度制定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理学生身伤害事预防措施
(二)采取种形式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救护知识等教育
(三)国家关规定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理落实疾病预防措施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卫生事件
(四)已知者监护书面告知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者异常心理状况等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应予必顾涉学生隐私学校应保密
(五)学生非正常缺席者擅离校应时告知父母者监护发现者知道危学生身安全情形时应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开展体育实验教育教学活动应符合国家省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学求采取必安全防护措施
(七)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文化娱乐集体活动应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求专负责采取必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现存安全隐患设施设备应立停止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予维修者更换
(九)规定配备够效消防设备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加强门卫理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员入校登记者验证制度未许关员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非教学易燃易爆物品毒物品动物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十)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理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做住宿学生生活理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加强校车安全理校车驾驶应符合国家省市关规定
(十三)聘意犯罪法剥夺政治权利者适合事教育工作担工作员
(十四)发生然灾害事灾难公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身安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关规定侮辱殴体罚者变相体罚学生
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行具危险性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时告诫制止保护必时学生父母者监护沟通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携带教育教学活动关危身者身安全物品进入校园事危身者身安全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父母者监护应学校求学校提供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时应时通知学校
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父母者监护应时书面告知学校学校提供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疾病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学生活提供关物品服务单位应保证提供物品服务符合国家省规定安全卫生质量标准
学校施工作业参观访问者开展活动单位应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服学校安全理事危学生身安全活动
第三章 事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身伤害事学校应立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事现场保全相关证时通知学生父母者监护协助关部门调查处理时告知保险
第十九条 发生学生身伤害事学校应知道者应知道2时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属重伤害事应立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立级民政府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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