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公司事理规范公司员工劳动工行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公司事理规范化中华民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关劳动合规定补偿办法违反解劳动合济补偿办法反正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辞职指劳动合未期劳动关系存期间员工动提出提前公司解劳动关系行
第三条 规定称辞退指劳动合未期公司动提出提前员工解劳动关系行
第四条 规定称开指员工触犯国家刑律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作出种行政处罚中包含提前解劳动关系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 公司员工辞职时应首先行政部索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填交部门理签署意见然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总理批准意见通知申请
(四) 申请行政部索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总理审批意见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时间规定
() 试期员提前五日告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五工作日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部门辞职员工作移交指定交接规定交接时间原求十工作日(试期员五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申请递交日起工作移交完毕段时间均视出勤辞职者须恪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劳动合约定解劳动合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公司列损失:
() 公司招收录培训支付费:试期满月未满三月员工辞职必须公司偿付七工作日工资培训费试期员辞职工作未满月工资支付公司培训费
(二) 生产营工作造成直接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约定赔偿费
第十条 视公司规定 办手续擅离职守辞职求未获批准离开公司员工视违反双方签定劳动合公司扣发月工资时必须承担公司造成种损失公司采取切必手段保护公司利益包括社会公布行情节特恶劣者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权力
第十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中约定保密事项公司造成济损失反正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
第三章 辞退(开)
第十二条 公司列行者予辞退:
() 年记三次者
(二) 员工承受工作失胜者
(三) 年终考绩格考察试合格者
(四) 试期发现符录条件者
(五) 工作力效率明显提高者
(六) 接受培训培训成绩格者
(七) 工作责心强者
(八) 公司外事兼职者
(九) 公司业务紧缩减少部分员工时
(十) 患病非工负伤医疗期满事原工作事行安排工作
(十) 违抗命令服领导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解劳动关系情形
第十三条 列情形者予开:
() 法追究刑事责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年累计旷工超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公司蒙受较损失者
(五) 营私舞弊挪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 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 偷盗事公司财物者
(八)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者
(九) 暴力手段威胁事者
(十)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 公司利益造成重损害
(十二) 违法违纪行
第十四条 辞退(开)情形出现时事行公司造成损失应国家公司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
第十五条 公司第十三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预告期规定:
() 试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 员工部门理行政部索辞退申请表填妥交行政部审核
(二) 行政部审核交总理审批
(三) 行政部总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 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总理审批意见发薪日予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列原公司动提出解劳动合办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公司予定次性济补偿:
() 员工患病非工负伤医疗期满事原工作事公司行安排工作
(二) 员工胜工作培训者调整工作岗位胜工作
(三) 劳动合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原劳动合法履行事协商变更劳动合达成协议
(四) 公司濒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者生产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员
(五) 次性补偿金标准员工满年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辞退者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公司权扣发月工资计发补偿金
公司造成损失公司通行政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公司第十四条规定开员工时提前告开者开决定发布日立
生效
第二十条 开决定行政部作出总理批准报政府劳动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开员工须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工作移交期间计算工资
拒绝移交规定移交公司扣发月工资公司造成损失公司通
行政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者享受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辞退(开)员工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公司提请公安机
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列情形公司规定解劳动合(规定处理):
() 患公司职业病工负伤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力
(二) 患病者负伤规定医疗期
(三) 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四) 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时限均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规定总理批准2003年05月01日施行原2001年元月发布员工辞职
辞退(开)规定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规定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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