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工伤案件分析—政司法
基案情
2004年10月28日原告佳木斯市郊区振伟面粉厂业弟韩振春电话找叶海龙找两时劳务员桦川装车粮食叶海龙找李佰仁第三曲海春装车程中曲海春慎跳板落受伤佳木斯市中医院诊断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第三2004年12月8日告佳木斯市东风区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2005年1月17日作出佳东劳社保险认决字(200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受伤性质工伤原告工伤认定决定服佳木斯市劳动局申请复议2006年3月16日佳木斯市劳动局作出佳劳社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原告服院提起行政诉讼院告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名称误驳回原告起诉2006年7月10日告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单位名称变更佳木斯市郊区振伟面粉厂年9月28日变更决定书重新送达原告原告服次佳木斯市劳动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告工伤认定决定书2006年11月20日佳木斯市劳动局作出佳劳社复决字(2006)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告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服2005年1月17日作出佳东劳社保险认决字(200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06年11月27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告佳东劳社保险认决字(200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审判情况
院审理认告作县级劳动保障行政理部门具受理第三工伤申请作出否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职权原告作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确定单位工伤认定结服权提起行政诉讼案中告仅劳动者证言未第三提供原告单位存事实劳动关系证实第三系原告单位职工证认定第三受伤性质工伤作出具体行政行认定事实清证足缺乏法律法应予撤销原告求撤销告作出佳东劳社保险认决字(200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诉讼请求院应予支持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判决:撤销佳木斯市东风区劳动社会保障局2006年7月10日重新更正作出佳东劳社保险认决字(200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案件评析
案争议焦点原告第三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前提条件单位劳动者间存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法签订劳动合劳动者接受单位理事单位安排工作成单位成员单位领取报酬受劳动保护产生法律关系单位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应严格审查双方否存事实劳动关系
案告原告第三没书面劳动合证明劳动关系情况仅劳动者证言认定原告第三存事实劳动关系应说证足生活中劳动合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外证明存事实劳动关系证包括工资卡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表出入证请假条等等注意收集案第三工伤认定然法院撤销行收集证重新认定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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