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假币收缴鉴定行保护货币持合法权益根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决定中华民国民币理条例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外币兑换业务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货币指民币外币民币指中国民银行法发行货币包括纸币硬币外币指国境(香港特行政区澳门特行政区台湾区外)收兑国家区法定货币
办法称假币指伪造变造货币
伪造货币指仿真币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种手段制作假币
变造货币指真币基础利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假币
办法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外币兑换业务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社邮政储蓄业务机构
办法称中国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指具货币真伪鉴定技术条件中国民银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季末解缴中国民银行分支行中国民银行统销毁部门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民银行分支机构办法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理
第二章 假币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该金融机构两名业务员面予收缴假民币纸币应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假外币纸币种假硬币应面统格式专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专袋标明币种券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复核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金融机构(简称收缴单位)持出具中国民银行统印制假币收缴证告知持收缴货币真伪异议中国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假币交予持
第七条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程中列情形应立报告公安机关提供关线索:
()次性发现假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
(二)属利新造假手段制造假币
(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
(四)持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员应取反假货币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岗资格证书中国民
银行印制中国民银行分行营业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省(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关业务员进行培训考试颁发反假货币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理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鉴定
第十条 持收缴货币真伪异议收缴日起3工作日持假币收缴证直接通收缴单位中国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民银行授权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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