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确保新乡黄河河道理范围重疑难水事案件合法合规时查处保障行政相正权利维护黄河河务部门合法利益根法律法规参考黄委河南河务局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制度称重疑难案件指案情性质重具定影响法律关系复杂难握水事违法案件
第三条 列案件作重疑难案件进行会商:
()水工程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
(二)行政相级政府属机构者级政府属机构安排违反水法规项活动
(三)案件处理引起较社会影响
(四)案件涉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承办难握
(五)新闻媒体关注报道案件
(六)涉面广影响容易引发局部社会动乱造成群体访等案件
第四条 局属河务局应成立重疑难案件会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重疑难水事案件会商制度实施项事宜会商委员会水政局长防汛局长办公室员水政部门员防办员工观测运行科员组成水政局长担
第五条 辖区发生水事违法案件县级河务局根河南河务局水事违法案件快速反应规定进行处理案件查处程中案件承办认查处案件属重疑难案件身查处案件承办水政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召开会商会议建议水政监察部门初步讨认应召开会商会议水政监察部门申请启动重疑难水事案件会商程序
第六条 水政监察部门申请启动会商程序应会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案件承办案件源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案证遇问题社会影响建议措施欲达处理效果等
第七条 收会商申请报告会商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决定否召开会商会议予召集会商会水政监察部门应法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办公室水政监察部门负责会商会议筹备工作做出会商决定办公室水政监察部门应积极做筹备工作确保会商会议时召开
第九条 参加会议员水政监察部门负责召集会商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参加会商会议案件承办应列席会商会议
第十条 邀请列员参加会商会议:级业务部门相关员法律专家政府法制办工作员法官社会知名律师等具较高法律素养员
第十条 会商会议针案件遇疑难问题拟采取措施采取措施法律果社会影响进行分析通等协商民商讨做出合理效案件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会商会议会商委员会持案件承办汇报案件查处情况问题参加员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商会议会商结果争议根少数服数原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会商会议结束水政监察部门应根会商情况做出会商报告会商报告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点会议持会议参加记录参加发言容争意见会商结等
第十五条 会商报告局长批准作案件查处重案件承办应根会商报告意见查处案件
第十六条 县级河务局召开会商会议会商结果存较争议认召开会商会议必县级河务局水政部门市级河务局水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启动市级河务局重疑难案件会商程序
第十七条 县级水政局长水政部门负责案件承办应参加市级河务局会商会议市级河务局启动会商会议程序参述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意隐瞒事实者提供虚假事实致做出错误会商意见导致行政相索赔案件承办应承担责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采纳会商会议处理意见导致行政相索赔案件承办应承担责
第二十条 制度公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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