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第章 总
第条 规范等协商集体合签订履行维护劳动者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谐稳定根中华民国劳动法中华民国工会法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省行政区域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理事业单位(统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职工进行等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适条例
第三条 单位应法建立等协商集体合制度
等协商指单位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劳动关系关制度进行等商谈行
集体合指单位职工方劳动关系关事项通等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等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应遵循合法公诚信原
第四条 集体合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法定标准
单位职工订立劳动合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集体合约定集体合执行
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致集体合执行
第五条 法签订集体合单位全体职工具约束力单位职工应全面履行
第六条 县级方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合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集体合签订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单位工会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时级工会应予支持指导帮助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代表政府职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三方应指导督促单位职工方建立等协商集体合制度协调处理等协商签订集体合等劳动关系重事项检查单位职工进行等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采取协商会议形式年少举行次协商会议议定事项制发纪三方应遵守执行
第二章 等协商
第九条 单位职工方均权提出等协商求协商求应书面形式提出方提出协商求方应收求日起二十日书面形式予答复拒绝者拖延
第十条 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理奖惩裁员事项应事先职工进行等协商
双方事项进行等协商:
()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补充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劳动关系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期限
(十)变更解集体合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责
(十四)双方认应协商容
第十条 等协商双方协商代表数应等方三十名确定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相互兼协商代表期代表方确定短三年
第十二条 单位协商代表法定代表者负责指定首席协商代表法定代表者负责担法定代表者负责担书面委托单位负责担
职工方协商代表单位职工代表会(职工会)选举产生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公示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工会负责担尚未建立工会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方工会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推荐半数职工意产生
女职工较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应协商代表
单位职工方聘请单位外关专业员作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聘数超方协商代表三分
第十三条 单位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两名候补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期协商代表相
协商代表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应书面告知方
协商代表出缺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方意愿维护方合法权益接受方员质询监督
职工方协商代表胜履行职责应产生程序予罢免者撤销
第十五条 单位应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工作时间视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期单位单方变更者解劳动(聘)合劳动(聘)合期限短期动延长期期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失行退休者愿延长劳动(聘)合期限外
协商代表期单位调动工作岗位免职务降低职级
第十六条 等协商采取协商会议形式协商会议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持
协商会议容应实记录记录员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会议记录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单位职工方应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实方提供协商需情况资料中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双方协商代表泄露
第十八条 协商形成致意见方求签订集体合者专项集体合方拒绝者拖延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情况者协商未形成致意见双方意中止协商中止协商期限般超三十日双方约定外
第三章 集体合
第十九条 集体合草案方起草双方起草
集体合草案应载明协商容单位名称址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情况
集体合期限短年
集体合文应中文书写时中文外文书写容致中文文准
第二十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集体合示范文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示范文应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方应年职工年度工资水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者签订集体合附件
列情形单位者职工方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求:
()单位利润增长
(二)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
(三)民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提高
(四)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单位年度增长工资提供正常劳动职工应增长
第二十二条 协商形成致意见集体合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会(职工会)讨通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意获通未获通草案单位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次提交职工代表会(职工会)讨通
单位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应通集体合签字者盖章首席协商代表变更影响集体合效力
单位工会集体合草案职工代表会(职工会)通前报级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签订单位应十日集体合文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集体合进行合法性审查收文日起十五日审查意见书送达单位未提出书面异议集体合行生效提出异议单位职工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集体合生效日起十日书面形式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单位职工方应定期集体合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专门员监督集体合履行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研究协商处理
单位应集体合履行情况年少职工代表会(职工会)报告次工资专项集体合集体合中工资条款者附件履行情况应半年公布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单位集体合履行情况列入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规定予公布
第二十六条 集体合效期单位职工方协商致变更者解集体合提议方应书面形式说明理提供相关
第二十七条 列情形致集体合部分者全部条款法履行变更者解集体合:
()订立集体合法律法规已修改者废止
(二)抗力
(三)集体合约定变更者解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变更者解集体合适条例签订集体合程序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者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行终止
集体合期满集体合行终止集体合期满前三月双方应协商续订集体合
第四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
第三十条 区域工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区域行业单位代表者单位进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
第三十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容应明确区域行业单位具性特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代表区域行业单位法定代表者负责协商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公示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区域行业工会负责担
第三十三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草案应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讨通
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会集体合草案应区域行业半数职工意
通集体合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分单位法定代表者负责签字
第三十四条 区域行业集体合适范围单位职工具约束力
区域行业集体合适范围单位单位职工方单独签订集体合集体合规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区域行业集体合规定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包括:
()协商代表资格异议
(二)集体合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异议
(三)协商签订集体合程序异议
(四)协商签订集体合程中发生争议
第三十六条 等协商者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成方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双方均未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必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等协商签订集体合中发生争议应受理日起三十日处理结束特殊情况需延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延长十五日
协调处理达成致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七条 履行集体合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成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服收仲裁裁决书日起十五日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列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十五日改正:
()拒绝者拖延答复方等协商求
(二)拒绝提供者时实提供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需情况资料
(三)协商双方形成致意见方求签订集体合方拒绝
(四)阻挠级工会指导级工会组织职工等协商签订集体合
(五)规定报送集体合审查
前款第()(三)项情形逾期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三千元三万元罚款法定代表者负责直接责员处五百元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工资福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工资福利责令应工资福利总百分五十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调动工作岗位免职务降低职级遭受击报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关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恢复工作职务职级造成损失予赔偿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解劳动(聘)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关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工作解劳动(聘)合前工作期间标准补发应劳动报酬福利根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前款原解劳动(聘)合愿恢复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者关部门责令单位年度收入二倍予赔偿关规定支付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违反条例规定进行等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程中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方总工会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处理
第四十条 方错导致集体合未履行错方应继续履行集体合承担方造成济损失双方错承担相应违约责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员审查集体合者处理等协商集体合争议程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单位者机关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工会工作员进行等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时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级工会者级工会责令改正视情节予处分情节严重中国工会章程予罢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四条 专项集体合适条例规定
条例称专项集体合指单位职工方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某项容通等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条例称区域工会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
第四十六条 条例称劳动报酬指工资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 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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