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促进集约合理改善农村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国土理法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区总体规划株洲市区农村宅基理暂行办法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理办法
第二条 区行政区域镇村庄规划区农村集体土村民新建改(扩)建住宅理适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农村村民指辖区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适济美观原应符合规划节约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域特色风貌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建房建房指单户村民行建造住住宅活动包括原宅基改建扩建异新建集中建房指镇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住宅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建统旧村改造等方式
镇民政府应采取效措施引导村民中心村集镇城镇集聚统规划集中建设形成村民建住宅区(新版删该段)
列情形应统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
()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集中建设住宅
(二)农村土整理涉村民新建住宅
(三)灾集中统建设
(四)质灾害搬迁统建设
第二章 范围划分
第六条 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控制区域农村村民建房严控区城具体范围包括街道办事处镇全部区域武广新城湘江新城等规划覆盖区域总体规划相关规划覆盖区域建设需规划控制区域
农村村民严控区城新建改(扩)建住房进行严格控制符合建房资格确须建房通安置房解决规划村民集中建房点建设村民集中建设点建设确存困难区政府意制宜相集中建设
严控区城属D级危房等级镇民政府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D级危房处理拆原建筑原建筑面积原层数(占面积超210方米层数超2层)批准改建
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规划国土等相关职部门镇民政府村委会暂未编制城乡规划区域进行农村村民集中居住点选址编制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两段删)
第三章建房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符合列条件
()户中兄弟姐妹者子女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求分户
(二)国家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进行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拆迁安置
(三)发生防御然灾害需安置
(四)原住宅拆重建
(五)区民政府规定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宅基层数1层户宅基面积超150方米总建筑面积超3方米占耕户宅基面积超120方米总筑面积超240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列情形予批准: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二)符合镇村庄规划镇土利总体规划
(三)原住宅出卖出租赠改作生产营途
(四)符合户宅政策规定
(五)选址点存质灾害隐患切坡建房引发质灾害
(六)土权属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级政策规定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应持列材料村委会提出申请:
()建房申请报告(村民组三分二组民代表户签字意)
(二)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危房改建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第十条镇民政府应收村委会报村民建房申请材料日起申请建房资格审核分期分批村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符合建房资质镇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村委会员联合实踏勘10工作日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先报送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核实核准
第十二条规划分局接镇民政府报关材料日起15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时通知镇民政府
国土分局接镇民政府报关材料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日起15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核发建设批准书时通知镇民政府村民应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日起6月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手续逾期未办理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申请予批准予批准机关应收申请材料日起10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说明理
第十四条镇民政府应规划审批完成15工作日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建设批准书发申请申请取规划审批手续镇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治违中队实放线划定四范围承担批理工作
第十五条镇民政府相关部门收申请送交申报材料时应填写接收材料清单接收签字交申请保存
镇民政府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相关部门次移交材料时均应填写材料移交清单接收材料员应签字认
第十六条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踏勘时应村民建房审批需提交材料清单形式次性告知
第四章 建设理
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严格规划许审批核准容进行建设擅变更确需变更应发证机关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镇民政府受委托应村民建房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利总体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者应接受监督检査实提供情沉必资料隐瞒妨碍阻抗法进行监督检查活动
镇民政府应负责村民建房审批续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村民集中建房设计方案区建设局委托具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相关图纸统规范村民求行委托设计委托设计方案须报区建设局核准报规划分局审批
第二十条房屋建成规划分局应房屋否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符合程度予核实符合条件镇民政府组织国土分局房屋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
第二十条未法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建设批准书者未规划审批求进行建设镇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区政府意镇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法拆
第二十二条村民建房手续办理费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镇村相关部门搭车收费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办法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办法2013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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