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教育部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理实施细XX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关稳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理通知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领导坚持社会义办学方坚持公益性导坚持立德树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义建设者接班
第三条 分类理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办学行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分类登记理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举办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育行政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应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业务部门(统称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业务理分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综合协调宏观理等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民政市场监督理部门等关县级事业登记理部门相应民办学校登记机关(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法登记职责范围分负责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提交关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关材料审批机关中华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设立审批
第七条 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营利性两种民办学校申请设立时举办者选择者法选择非营利性营利性类中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法选择营利性类
第八条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证批准设立书面形式申请说明理取办学许证学校学校分类相应登记理机关申请办理法证书
第九条 正式批准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理暂行条例规定取办学许证县民政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章 分类登记
第十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准机关相应民政机构编制登记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条 正式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律法规规定辖权限市场监督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名称民办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办学层次类符合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组织公民合法权益审批机关批准登记部门登记民办学校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现民办学校选择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现民办学校选择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进行财务清算县级关部门机构法明确土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办学许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五章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涉办学许证法证书(登记证)者营业执事项变更法律法规关规定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时申请撤销办学许注销法登记发证机关应收缴办学许证法证书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非营利性先进行清产核资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发新办学许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十八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营利性先进行清产核资关部门法明确土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
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办学许证重新登记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法获办学许证登记证件应法证件注明办学容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关证件必须民办学校公开场显著位置公示遗失证件应立发布公告时证件颁发机关申请补办名义出租出相关证件
第六章 监督理
第二十条 需延续办学许证登记证件效期民办学校应关证件效期届满30工作日前相应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应根申请关证件效期届满前作出否准予延续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实施办学许证登记证件年检制度谁谁年检属理原进行年检理权限放属属关部门负责年检年检结束审批部门证件相应位置加盖年检结印章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办学许证年检制度外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年度报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XX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关稳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理通知求全县辖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进行清查未规定进行分类登记民办学校强制停止办学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者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证登记理机关予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理机关法做出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决定民办学校拒缴回者法缴回原登记证书印章登记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办法适2016年11月7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修改〈中华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决定公布前设立民办学校(简称现民办学校)包括类培训机构民办幼园
第二十六条 办法发文日起施行
文档香网(httpswwwxiangdangnet)户传
《香当网》用户分享的内容,不代表《香当网》观点或立场,请自行判断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该内容是文档的文本内容,更好的格式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