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捐赠资金物资理保护捐赠受赠受益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物资效益根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捐赠资金物资指村(社区) 接收国捐赠资金物资
第三条 捐赠资金物资理监督原:捐赠愿偿合理守法捐赠者意愿优先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效公开透明步监督
第四条 具救灾宗旨公益性民间组织接收国救灾捐赠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立捐赠资金物资理指导协调机制村(社区)资金物资监领导组设立乡(镇)负责组长村(社区)负责志副组长相关员成员村(社区)捐赠资金物资理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统筹协调指导捐赠资金物资理
第六条 村(社区)接受定捐赠非定捐赠资金需先缴财政相关账户乡(镇)报县财政审核拨回村(社区)账户
第七条 非定捐赠资金优先民生项目低非定捐赠资金总数80防止资金挪浪费
第八条 定捐赠资金接收捐赠村(社区)捐赠意愿安排重复集中组项目定捐赠资金遵循先捐者优先原受援村(居)委会捐款理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征捐赠书面意调剂难联系捐赠受援村(社区)提出调整方案报乡(镇)批准非定捐赠资金级指导协调组指导相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 捐赠资金捐建项目原冠名采取立碑等方式留名纪念捐赠单独出资捐建项目捐建提出冠名求应征受益意根关法律法规报批
第十条 捐赠物资接收单位应关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手续完备专账理专负责款物相符规定捐赠出具统票
第十条 村(社区)接收捐赠物资集中村(社区)相关进行理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物资种类村(社区)提出分配方案乡(镇)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村(社区)律捐赠资金中列支运输理等工作费相关费村(社区)负担
第十四条 建立捐赠物资回收制度捐赠物资回收理工作村(社区)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效期确需调剂剩物资参民政部救灾捐赠理办法规定乡(镇)牵头组织处理变卖变卖捐赠物资应征求捐赠方意采取发布通告等方式社会公布方案组织变卖变卖应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款全部作捐赠款额理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监协调机制村(居)委会会相关设机构查处取缔类非法募捐活动时披露违法违规行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捐赠资金接收村(社区)应建立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整理类捐赠资金信息时求乡(镇)报送统计汇总结果定期社会公告捐赠资金接收源数额捐赠者意愿分配途数额结果捐赠资金拨付流程逐级反馈捐赠资金信息接收单位负责反馈捐赠
第十八条 建立分配情况备查制度办法分配捐赠资金时报乡(镇)备查
第十九条 建立责追究制度履行职责造成救灾捐赠物资捐毁浪费法追究关员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办法印发日起执行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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