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适应社会发展完善住宅功根中华民国物权法中华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x省物业服务理条例x省电梯安全理办法国务院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干意见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州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州行政区域住宅增设电梯适办法
办法称住宅指已建成投入具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四层(含室)非单产权住宅
第三条 县市政府负责辖区住宅增设电梯统筹协调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装程施工安全监督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理部门负责住宅增设电梯安全理监督检验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住宅增设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理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核查住宅增设电梯占信息
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负责住宅增设电梯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原房改售房单位业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协助协调
第五条 住宅增设电梯应栋单元房屋专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二业占总数三分二业意拟占业专部分应征该专部分业意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增设电梯工程费预算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单位落实安全理责
(四)权益受损业资金补偿方案
第六条 住宅增设电梯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需改变住宅体结构须原设计单位意
第七条 业根楼层面积等素分摊资金分摊例出资全体业协商确定业参考分摊例约定出资维护养护费分摊:第三层参数1第二层05第层0第四层开始增加楼层提高01系数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类推出资例楼层户出资例业专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例确定
第八条 栋单元出资增设电梯全体业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建设者(称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行办理者委托代理办理增设电梯相关手续
建设者栋单元中推选1—2名业代理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机构代理
建设者委托代理办理应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住宅增设电梯应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手续原批准图纸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外
规划部门应拟增设电梯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物业理区域栋单元出入口)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容包括房屋专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二业占总数三分二业意增设电梯书面文件意送审建筑设计方案书面意见等
公示期收书面异议建设者应异议充分协商公示报告中载明异议协商情况
第十条 建设者应持材料项目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手续:
()建设者书面申请(原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审批表
(三)土权书面意增设电梯意见权属证明文件
(四)单元业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代理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六)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七)办法第五条规定书面协议
(八)公示报告异议协商情况说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 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建设者应规定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手续提供列材料:
()建设工程施工许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明文件
(三)土权书面意增设电梯意见权属证明文件
(四)施工合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资质证书
(五)监理合规划资质证书
(六)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建设资金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材料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必须影响消防安全前提进行增设电梯超出权属范围国土部门应核查住宅增设电梯信息求增设电梯申请取相关土权书面意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装程施工安全监督理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理部门方施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理部门应加强住宅增设电梯制造改造修理单位监督理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前建设者应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电梯投入前者投入30日建设者应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理部门办理登记取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电梯显著位置逾期办理登记法予处罚
第十七条 州鼓励支持住宅增设电梯土权应时提供意增设电梯书面意见权属证明文件住宅增设电梯项目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规划许供审批手续规划住建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理部门简化便民零收费原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住宅增设电梯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单元全体业调整分户业产权面积办理动产登记手续动产权证书动产登记簿注记相关房屋权发生转移时受该房屋转移登记日起享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增设电梯发生争议事通协商解决求基层民调解组织调解基层民调解组织应法调解协商调解成事法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办法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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