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超标粮食处置理工作落实超标粮食监督理责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中华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区行政区域超标粮食风险监测收购储存销售转化相关理活动适办法
办法称超标粮食指生长收获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害污染物质感染等素造成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影响食安全产稻谷麦等原粮
第三条 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销售全程监原
第四条 建立粮食农业食药监环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加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领导完善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机制时协调解决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中重问题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第五条 区发改局分工负责辖区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监督理工作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定销售转化等理制度
区农林局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监督理规范农药投入品推广科学种植技术源头减少者避免粮食超标
区市场监督理局负责食品生产营活动监督理督促食品生产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区环保局环保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害化处置环节环境保护监督理
区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职责做超标粮食监督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XX区支行负责政府定收购超标粮食需信贷资金审核拨付理
粮食营者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 超标粮食监测处置响应
第七条 实行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制度区农林局应加强粮食种植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区发改局应加强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第八条 超标粮食风险监测包括列容:
()质量等级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粮食生产储存程中施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情况
(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九条 农林发改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享信息通报机制时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超标粮食时应时报区民政府级行政部门
第十条 出现区域性超标粮食时发生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应立启动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出现全区性超标粮食时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应立启动区级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
第三章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理
第十条 超标粮食处置响应预案启动超标粮食发生应结合辖区超标粮食污染类危害程度等确定超标粮食处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收购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容
第十二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制度定点收 购储存仓库者收纳库点(简称定点收储库点)区发改局法确定社会公开报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备案
第十三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具备列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政策良信记录
(二)具备储存规模相适应仓储设施技术处理力理力
(三)具区域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效仓容量
拥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检验设备条件员
(五)符合粮食收购政策关规定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应会农业发展银行收购入库超标粮食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区民政府
超标粮食验收中质量检测工作应委托具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检测数负保密义务未委托方意擅公开超标粮食检测数
第十六条 定点收储库点应粮食超标程度者污染物含量高低分仓集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保
定点收储库点应建立超标粮食理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档案理资料保存期限超标粮食出库日起少5年
第四章 超标粮食销售转化理
第十七条 实行超标粮食定销售制度超标粮食发生粮食行政部门应根区场情况选择定竞价销售者定销售等方式报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销售出库时定点收储库点应时出库情况区发改局报告
超标粮食发生粮食行政部门应时销售出库情况通报区农业发展银行区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组报告销售流情况
第十九条 超标粮食技术处理列规定销售转化:
()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作口粮
(二)检验符合饲料粮标准饲料粮
(三)检验符合工业粮标准非食工业粮
(四)检验价值采取堆肥 [锚点] 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害化处置
事前款第四项超标粮食害化处置时粮食行政部门应提前害化处置方案告知环保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实行超标粮食销售转化责制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销售合(协议)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途改变途销售超标粮食买方必须提供企业营资质加工转化力证明材料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超加工转化力购买超标粮食改变途加工超标粮食
超标粮食销售资料保存期限销售出库日起少5年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二十条 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程中违反办法关规定关行政部门法予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二条 抗力素造成粮食超标超标粮食处置产生费政府承担
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等素造成粮食超标者非定点收储库点擅收购储存超标粮食超标粮食处置产生费相关责承担
第二十三条 办法规定行监督理权部门单位未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报请关部门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办法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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