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第章 总
第条 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制定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境事列活动应遵守法:
()食品生产加工(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称食品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营
(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生产营工具设备(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营
(四)食品生产营者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理
供食源农业初级产品(称食农产品)质量安全理遵守中华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制定关食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农产品安全关信息应遵守法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营者应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事生产营活动社会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规范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事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理部门法国务院规定职责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理
第五条 县级方民政府统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理工作机制统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理责制食品安全监督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方民政府法国务院规定确定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理食品药品监督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理职责关部门职责范围负责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理工作
级民政府属部门级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应民政府统组织协调法做食品安全监督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理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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