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进步加强全县农村公供水运行理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改善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体化发展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理办法X省农村公供水理办法结合县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农村公供水指利公供水道附属设施农村居民单位提供生活生产水活动农村公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指净水厂供水覆盖区域输水工程设施种附属建筑物(含城区)
输水工程设施指村净水厂输水道包括输水道附属建筑物包括监控站检测站水表井阀门井净水厂专道路通信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 县行政区域事农村公供水规划建设营理相关活动均应遵守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供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统规划安全卫生节约水原统筹水资源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体化
第五条 县乡民政府农村公供水工作责体县民政府应农村公供水事业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效措施扶持农村公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济开发区委会负责行政区域农村公供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
第六条 县水务局负责行政区域农村公供水宏观理指导工作具体工作属农村公供水理机构承担
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局环保局物价局审计局等关部门应职责分工做农村公供水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保护农村公供水水源供水工程附属设施义务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附属设施违法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县水务局根水利发展规划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供水发展规划县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报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供水发展规划应统筹城乡社会济发展 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供水资源应统筹现供水工程布局供水力实现现供水工程扩网联网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批准农村公供水发展规划需修改应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第九条 农村公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社会投资相结合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投资农村公供水事业
第十条 级财政补助资金农村公供水工程中 水源工程供水道工程建设农村公供水工程村部分村(居)民委员会村民愿量力行原进行建设农村公供水工程入户部分农村居民行筹资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公供水工程建设作公益性项目建设统纳入全年度建设计划应优先安排占农应法办理农转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供水工程应符合全县农村公供水发展规划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方建设国家省关规定需进行招标农村公供水工程应法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农村公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省关技术标准规范材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求工程建设规定实行项目法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项目实施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关部门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理合执行情况等违反规定存问题限期改正逾期改法追究事责关单位责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县水务局组织关部门进行验收未验收者验收合格投入
项目验收合格县水务局会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关部门(单位)关乡镇街区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制定理措施健全项规章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月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专账理县级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三章 供水理
第十八条 县水务局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理制度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公供水工程列规定确定权
()政府投资建设供水工程权国家
(二)集体筹资筹劳政府予补助建设供水工程权集体
(三)单位投资政府予补助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供水工程权投资者
前款第()项规定供水工程法进行产权改革收入农村公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农村公供水工程权营权分离原采取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权确定营模式供水单位
公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分类分级理专群相结合制度公集中供水单位理范围集中供水水源净水厂供水覆盖区域输水工程设施种附属建筑物乡镇街区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程交农民水者协会营理通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程交单位营理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具备列条件:
()稳定供水水源
(二)符合设计求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水卫生标准
(四)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证
(五)合格业员
(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水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水统筹兼顾工业水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提前48时通知水单位发生然灾害者突发性事件提前通知应组织抢修时时通知水单位
集中供水单位应组建专业维修队伍设立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工作确保正常供水群众长期稳定受益
集中供水单位应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承诺容切合实际符合规范明确户投诉渠道推行户回访制度定期水户征求意见
第四章 水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供水实行计划水定额供水偿计量收费制度
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优先保证生活水供水水价补偿成合理收益公负担原实行农村居民生活水工业生产水分类计价生活水保微利原核定生产水成加合理利润原核定政府补助群众筹资筹劳部分参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供水水价列规定确定:
()供水口10000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物价部门会县水务局核准
(二)供水口足10000联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县物价局水务局根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供水双方县物价部门确定浮动范围协商确定
供水水价确定应社会公示
核准供水水价需变更应法定权限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采取集中供水方式推行预付费模式乡镇街区农民水者协会委托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预付水费水户预收取水费然统交集中供水单位
第二十七条 水户应安装质量合格计量设施力推广预付费式计量设施保证工程安全良性运行需安装改造水设施应征供水单位意供水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擅改动拆公供水设施者擅公供水网接水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区农民水者协会委托营单位应水户逐户登记造册水户签订供水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新增水户乡镇街区农民水者协会委托营单位提交书面水申请办理户手续水户应时交纳水费(推广预付水费)逾期交纳合约定收取滞纳金直终止供水合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行全县城乡供水体化安全饮水工程县民政府负责县城乡供水体化安全饮水工程推广县城乡供水体化网覆盖乡镇街区律实行集中供水时关停区域饮水水源确保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源网质目标实现
第五章 供水安全理
第三十条 县水务局应会县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供电公司通讯公司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区划定供水工程理保护范围集中供水单位供水线设置线标志桩
输水道工程理范围输水道中心线(标志桩)两侧3米工程保护范围输水道中心线(标志桩)两侧6米输水支道工程理范围输水支道中心线(标志桩)两侧1米工程保护范围输水支道中心线(标志桩)两侧3米
第三十条 划定供水道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列行:
()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毒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划定农村公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县环保局会县水务局国土局卫计局住建局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民政府批准公布县环保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饮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分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带标志性图形符号理界标标识标志警示标志单位水源保护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供水单位意县环保局水务局批准水源保护区土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发展机农业
第三十三条 县环保局卫计局水务局应职责分工加强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保护监督理
县环保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保护监督理供水单位负责定期委托资质机构单位供水水质进行检测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年汛期枯水期分少进行次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公布时通报县水务局环保局供水单位县水务局负责供水水源供水水质保护监督理方面关组织协调工作水质化验检测需费县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四条 单位农村公供水水源事列活动:
()表水供水水源取水点周围100米水域事养殖捕捞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水供水水源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设置渗水厕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泉水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矿采石取土
(四)破坏水源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水处理设施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单位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渗水坑污水沟道生活生产设施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规程加强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理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事
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配备净水消毒等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饮水卫生标准
日供水1000立方米者供水口10000农村公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业检验员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日常检验工作供水单位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事直接供水员应建立健康档案年少进行次健康检查持县疾病控制中心颁发健康证方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掌握区域水文质情况附区水位变化情况取水情况水补情况制订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障道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农村公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者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供水单位应立停止供水时县环保局卫计局水务局县政府应急办报告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农村公供水水源破坏者水质污染应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原责者负责治理恢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第六章 监督理法律责
第四十条 县水务局应加强农村公供水工程监督理加执法力度确保农村公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十二条 列行县水务局X省农村公供水理办法关规定予处罚:
()擅建设农村公供水工程
(二)擅改动拆公供水设施者擅公供水网接水
(三)违反办法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
(四)违反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
(五)违反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六)擅停止供水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七)未规定检修供水设施者供水设施发生障未时组织抢修
(八)发生水质污染未时报
第四十三条 正实施损坏损坏农村供水设施违法行县水务局责令纠正效时单位负责批准违法证(工具机具等)进行登记保存七日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擅水单位加价收取水费水单位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县物价局法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办法行法予行政处罚外属违反治安理规定公安机关法予治安理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造成损失应法承担赔偿责
第四十六条 县关部门单位工作员农村公供水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力滥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果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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