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方(甲方):
法定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受方(乙方):
法定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条 总
甲方乙方根关法规规定着等愿原方充分协商房产开发项目(简称项目)转达成致意见特签订合
第二条 房产项目特征
1.项目位置:该位置位 四范围:东 西 南 北 (详见附件:规划拴桩红线图)
2.项目性质:该项目性质
3.项目规划条件:
(1)占面积: 方米
(2)规划容积率: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 方米
(5)面积: 方米
(6)面积: 方米
第三条 项目开发建设现状
1.
2.
3.
4.
5.
第四条 甲方项目开发建设已履行关法律手续
1.甲方 方式取该项目国土权国土权出合编号
2.国土权证书 国土期限 年 月 日计算 年
3.该项目建设规划许证号
4.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5.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
6.该项目拆迁许证号
7.
8.
9.
第五条 法律手续转移
()项目转时合第四条列项法律手续证件时转移乙方政府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时发生费 方承担
(二)甲方保证项法律手续转移确定性中某项手续甲方责法确定转移影响项目转甲乙双方意方法处理:
1.合解甲方退乙方全部已付费乙方已付费 予赔偿
2.
3.
(三)果乙方责法确定转移中某项手续影响项目转甲乙双方意方法处理:
1.合解甲方罚没定金退乙方已付费
2.合解乙方已付费 赔偿甲方损失
3.
第六条 转费总计
乙方甲方支付( ) 万 千 百 拾 元
第七条 付款方式期限
1.乙方须 年 月 日前甲方支付定金( ) 万
千 百 拾 元
2.
3.
4.
5.
6.乙方应 年 月 日前合第六条列总费甲方全部付清
第八条 项目转间接费
项目转发生需政府关部门支付费全部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该项目原国土权出合附件城市规划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确必修订关限制条件乙方受项目行关部门申请办理关手续甲方承担协助办理手续义务
第十条 甲方约定乙方转交项证件:
1. 年 月 日前乙方转交建设规划许证
2. 年 月 日前乙方转交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3. 年 月 日前乙方转交建设工程开工许证
4.
5.
6.
乙方未合第七条约定付款期限时甲方支付关费未政府关部门规定提供转交证件需证明文件导致获政府关部门
批准甲方拒交关证件
第十条 甲方关项目工程建设责
甲方乙方转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供参考需双方根实际情况约定):
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时水电线红线接承担费
2.负责该区规划开闭煤调站供热点锅炉房电话支局等该项目红线边缘线位置物拆迁清理承担费
3.负责区规划道路市政线工程(包括水雨水污水)块拆迁清理完成施工时水电工程需物拆迁清理施工道路物拆迁清理承担费
4.供电:负责完成区该项目供电开闭工程需线接块周围块紧邻规划路承担述工程项费规划路块红线线转方组织施工费单位分摊
5.煤气天然气:负责完成区该项目供气中低压调压站工程需线接块周围块紧邻规划路承担述工程项费规划路块红线线转方组织施工费单位分摊
6.通讯:负责完成区该项目提供通讯模块局电话支局工程需线接块周围块紧邻规划路承担述工程项费规划路块红线线转方组织施工费单位分摊
7.负责城市热力干区势力交换站锅炉房包括交换站锅炉房工程需线接块周围块紧邻规划路承担述工程项费
8.负责完成区市政线(包括水雨水污水)工程需线接块周围块毗邻规划路该项目预留需线接口承担述工程项费
9.负责规划道路引线延伸接该项目红线工程承担费
10.负责受方提供块红线树木关资料配合办理关手续费受方承担
11.
第十二条 甲方关项目开发建设项未完成审批手续关费责
1.
2.
3.
4.
5.
6.
第十三条 甲方应实提供该项目涉甲方方签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拆迁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尚需乙方继续履行合
第十四条 项目转需乙方继续履行合细目:
1.
2.
3.
4.
5.
第十五条 乙方责
1.确认协议外继续履行甲方该项目开发建设已方签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拆迁商品房预售等合
2.办理关证件转移提供必证明文件
3.
4.
5.
6.
第十六条 违约责
1.甲方违约责:
(1)甲方未合第十条规定时乙方转交关证件乙方权求解合甲方退乙方全部已付费乙方已付费 赔偿乙方
(2)甲方未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应责乙方权求解合甲方退乙方全部已付费乙方已付费 赔偿乙方
(3)
(4)
2.乙方违约责:
(1)乙方未合第七条规定期数支付款项甲方权解合罚没定金乙方已付费 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未合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应责甲方权解合罚没定金乙方已付费 赔偿甲方损失
(3)
(4)
第十七条 抗力
公认抗力原致直接影响合履行者约定条件履行时应通知方 天提供事详情合履行者部分履行者需延期履行理效证明文件项证明文件应事发生区关权力机关公证机构出具履行需影响程度双方协商解决否解需部分免履行需责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八条 法律适
合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适中华民国法律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执行协议发生合关切争议双方应通友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双方意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双方合中约定仲裁机构事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合文
协议文中文写成
协议正 份双方保存 份
第二十条 合生效
合中规定项附件协议组成部分
合方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
法住: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
法住: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规划拴桩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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