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民政府市级关部门巴中济开发区委会:
**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理办法已三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现印发请遵执行
**市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理办法
第章 总
第条 进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中华民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进步做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 号)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理办法(试行)(财综〔2014〕96号)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指通发挥市场机制作政府直接提供棚户区改造相关公服务事项政府履职需服务事项定方式程序交具备条件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合约定支付费
第三条 市市辖区范围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理适办法
第二章 购买体承接体
第四条 市区民政府授权级棚户区改造部门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组织理机构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体(简称购买体)购买体授权关理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承接体(简称承接体)符合国家省市关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求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法工商行政理行业部门登记成立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体应具备条件:
()法设立具独立承担民事责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部理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独立健全财务理会计核算资产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必需设施员专业技术力
(五)具法缴纳税费社会保障资金良记录
(六)前三年重违法记录通年检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状况良未列入营异常名录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购买服务项目求条件
第七条 政府融资台公司通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明确公告承担政府融资职前提作承接体市场体等参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展棚户区改造举债务应实行市场化运作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出资范围法履行出资职责提供形式担保
第三章 购买容指导目录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限定政府应承担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征收(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商品房营性基础设施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包括容:
()棚户区改造项目入户调查摸底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性证评审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租赁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户区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区红线道路供水排水供气通讯明绿化土整等基础设施红线外直接服务安置住房区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条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四章 购买方式程序
第十条 购买体应根购买容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素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序结果评价原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程序:
()确定项目购买体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规模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设定服务绩效目标编制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规定程序批准执行购买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市场调研估算价格需达服务目标服务目标评价方法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购买方式等容
(二)公告信息购买体购买棚改服务容服务标准服务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通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
(三)确定体购买体中华民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源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体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关货物服务中华民国招标投标法关规定执行
(四)签订合购买体承接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标数量质量期限验收方式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等进行约定购买合报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理购买体应加强服务全程踪监服务成果检查验收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目标应时采取措施予纠正确保承接体合约定提供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购买体应时组织项目进行评价验收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服务费结算
第五章 预算财务理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理纳入中期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安排缺口确需举政府债务核定债务限额通省民政府代发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分析测算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承受力确保购买服务规模总量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十五条 承接体应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资金批复项目进展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活动关资料信息接受配合相关部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承接体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财务理会计核算加强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理
第十七条 承接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求购买体提供资金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监督理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住房城乡建设(房)部门加强成效益分析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建立购买体服务象专业机构组成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程评价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济效益评价相结合原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选择承接体重参考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承担市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房)财政部门做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工作级发展改革工商政务服务公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职责范围做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部门相关部门切实做棚改规划年度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块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符合相关规定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土施工许等申请手续确保年度建设计划期实施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审计等关部门应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理合理截留挪滞留资金违规行法追究法律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工商行政理行业等部门应职责分工承接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信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体系断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 购买体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责体负责建立健全部监督理制度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全程监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信息考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评价验收规定支付结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接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进行信记录承接体违法违规行法追究相关责列入良行记录名单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县参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办法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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