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市区农村村民(统称村民)住房建设理引导村民节约合理利土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中华民国土理法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民国土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市莲区行政区域范围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统称村民建房)审批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新农村建设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方特色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济美观原贯彻国家省关节约土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村民户拥处宅基
鼓励村民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四条 **市民政府负责办法附件1附件2**济开发区范围村民建房审批工作
莲区民政府负责前款范围外村民建房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农转报批住房申请复核监督理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监督理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城执法交通运输等关部门根职责配合做村民建房理相关工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土利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申请审核监督理指导村民委员会法理村民建房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村民建房年度计划村民建房申请调整安排做村民建房申请涉现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材料审查督促建房村民原住房关规定时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建房条件
第五条 村民符合列条件申请建房:
()属房户住房困难户
(二)符合相关规划原址拆改建
(三)旧村改造时原住房属拆范围
(四)整村山搬迁异安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六条 村民符合列条件属住房困难户:
()附件1范围村民家庭三代均住房建筑面积砖木(砖混)结构足25㎡者泥木结构足30㎡
(二)附件2范围村民家庭三代均住房建筑面积砖木(砖混)结构足30㎡者泥木结构足35㎡
(三)附件1附件2范围外村民家庭三代均住房建筑面积户均宅基面积达列标准:
1均住房建筑面积:砖木(砖混)结构住房35㎡者泥木结构40㎡
2户均宅基面积(包括猪栏杂间等附属房):1—3户75㎡4—5户90㎡6户110㎡
条前款指村民家庭三代指申请建房村民基准代计算两代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采取先户均均计算方法村民住房建筑面积包括:
()申请建房时拥合法产权集体土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建房时拥集体土房屋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时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
(三)申请建房时已存历史违法建筑处罚继续占建筑面积
第七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列情形予批准:
()原住房符合土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申请原址新建扩建
(二)出租出卖赠析产等形式转住房
(三)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四)家庭成员作户申请批准建房具备分户条件分户申请建房
(五)非法占违法建房行未处理结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予批准情形
第八条 村民灾毁避险急需建房建设规划行政部门会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规划选址办法规定建房标准先行建设必须灾情结束6月申请补办关建房审批手续
第九条 华侨台湾港澳胞外籍华回乡定居申请建房办法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参农村村民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建房村民应规定处置原住房:
()旧村改造范围拆旧建新应先拆原住房(包括猪栏杂间等附属房)构筑物申请建房申请异新建住房拆旧建新建房申请批准前应行拆旧房
(二)原住房确系住房结构文物保护等原拆申请建房时原住房产权变更登记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间通调剂方式处置原住房接受调剂方必须村房户住房困难户调剂双方均存违法建房行未处理结案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十条 村民建房数户口簿作认定办法规定外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列情形计入建房数:
()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济适房者房改房领取济适房价差补贴等)非农户籍配偶
(二)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父母居住非农户籍子女
(三)原户籍村现役军(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含已外结婚定居员)
(四)原户籍行政村中专院校校生
(五)原户籍行政村监狱服刑劳动教养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员
第十三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列情形增加建房数:
()已婚尚未子女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三)已达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登记结婚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时具列情形规定办理:
()村民家庭中非农户籍已享受房改政策家庭现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符合规划前提申请拥合法产权集体土住房拆改建达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申请建房
(二)非农户籍员者非村村民旧村改造连片拆范围法拥住房住房拆参村民建房标准审批建房审批住房建筑占面积超原住房建筑占面积剩余交村民委员会
已计入建房数非农户籍员享受房改政策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建房建筑面积规定执行:
()附件1范围单独安排住房申请公寓住房
(二)附件2范围1户单独安排住房申请公寓住房者挂亲属户建房2户原单独安排住房确需安排标准:
2户建筑占面积超38m2 建筑层次超三层
3户建筑占面积超54m2 建筑层次超三层
4户建筑占面积超72m2建筑层次超三层
5户建筑占面积超90m2 建筑层次超三层
6户建筑占面积超108m2建筑层次超三层
(三)附件1附件2范围外村民住房标准:
1户建筑占面积超38m2建筑层次超三层
2—3户建筑占面积超75m2建筑层次超三层
4户建筑占面积超90m2建筑层次超三层
5户建筑占面积超108m2建筑层次超三层
6户建筑占面积超125m2建筑层次超三层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公寓住房建筑面积规定执行:
()附件1附件2范围村民标准:
1户超40m2
2户超80m2
3户超100m2
4户超120m2
5户超160m2
(二)附件1附件2范围外村民申请公寓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行制定
住房困难户安排公寓住房时未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置原住房安排公寓住房时应减原住房建筑面积
第四章 公寓住房住房货币结算
第十七条 农民公寓住房区安排公寓住房土权类型出
()公寓住房供应价格分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根层次进行调节
公寓住房廉购价高市政府公布砖混二等房屋重置价优惠价高公寓住房建设成价
公寓住房廉购价优惠价市政府年公布次公寓住房市场价类段商品房市场价确定
(二)公寓住房列标准结算:
1公寓住房村民拆原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排公寓住房时廉购价结算
2公寓住房享受面积标准超出村民拆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安排公寓住房时优惠价结算
3超出享受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外部分公寓住房安排时类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安排公寓住房村民拆原住房宅基土征收时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民迁建安置区安排建房土权类型划拨住房申请建房户成价支付土成价计算公式:(土划拨价+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税费)÷区安置总建设面积
第五章 建房审批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审批程序进行:
()建房申请
村民建房应书面形式建房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房申请应村民委员会集体讨通申请建房户家庭口结构现住房处置方式住房位置面积等情况村公示栏进行期7日公示公示期满异议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时报送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现场踏勘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材料应10日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工作员村民建房现场踏勘确定建房位置调查申请建房户关情况根建房审批关求告知申请建房户需提供相关材料
(三)联合公示
符合建房条件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作员申请建房户家庭口结构现住房处置方式住房位置面积拟建层数高度等关情况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期7日公示公示异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基层应公示期满日起7日材料报送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
(四)审查审核
建设规划部门应收申请材料日起15日符合建房条件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范围集体土核发建设规划许证乡村规划区建设范围集体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符合建房条件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
申请取建设规划许证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应规定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建房涉林等需相关部门审批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收申请日起15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批准符合条件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
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范围申请建房申请取建设批准文件应规定建设规划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五)放样验线
审批程序完成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建房申请户放样进行验线验线通方施工建房
(六)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申请建房户应时报告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实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村民申请核发建设规划许证应提交列材料:
()建房申请表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房权属证明
(四)户籍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意建房意见书
(六)必材料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应提交列材料:
() 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文件
(二) 建筑设计施工图通设计图
(三) 施工理合
(四)建房承诺书
(五)必材料
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应提交列材料:
()建房申请表
(二)拟建位置示意图者相关证明
(三)现居住农村住房权属证明
(四)户籍身份证明材料
(五)村民委员会出具意建房意见书
(六)拟采农村住房设计图者选通设计图
(七)必材料
第二十条 村民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应提交列材料:
()申请表
(二)建设规划许证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三)现居住农村住房土权属证明者村民委员会出具房证明
(四)户籍身份证明材料
(五)必材料
异建房应提供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宅基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森林交通等法律法规农村村民建房规定规定
第六章 建设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应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通设计图集免费村民提供申请建房户采通设计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设计设计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建房程巡查监发现违法建房应时制止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建房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者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农村建筑工匠(统称承建)组织施工承建签订施工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建房户身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行建房外
第二十五条 承建必须严格批准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法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未竣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市区民政府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
第二十七条 村民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土建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法责令退非法占土限期拆非法占土新建住房设施
超办法规定建房标准占土非法占土处
第二十八条 乡村庄规划区未法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者未乡村建设规划许证规定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乡(镇)民政府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改正拆
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范围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者未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规定进行建设**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宅基权非法买卖转宅基权非法买卖土处
第三十条 村民申请建房关部门收取法律法规规定外费法应收取费必须严格省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员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程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办法施行**市市区集体土房屋拆迁理办法(丽政令(2009)63号)关迁建安置住房建筑占面积层次莲区政府关山搬迁安置区(点)住房建筑占面积层次等办法致办法准移民安置政策规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市民政府制定原**市民政府关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理暂行办法通知(丽政发〔2005〕14号)**市民政府关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理暂行办法通知(丽政发〔2005〕15号)**市民政府关调整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征收集体土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农民建房标准通知(丽政发〔2007〕75号) **市民政府关印发**市中心城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理补充规定通知(丽政发〔2007〕76号)文件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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