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类市场体合法权益促进省济社会全面发展根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级机关关部门单位工作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遵守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民政府应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坚持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责追究原
第五条省市县民政府关部门应树立动协调高效廉洁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具体措施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予表彰者奖励
省市县民政府关部门应时修改者废止法律法规济社会发展需致规章规范性文件予公布通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体创新体位保障企业生产营权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客观准确时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做维护营商环境舆监督工作维护侵害营商环境行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行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良氛围
第七条关机关部门应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等类市场体保障市场体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等遇
第八条关机关部门制定济政策起草者提请制定涉投资者者企业重权益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关机关部门应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法做出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意改变公利益者法定事确需撤回者变更应法定权限程序进行
第十条省市县民政府关部门应法等保护企业外企业合法权益禁止限制外企业事生产营活动者禁止限制外商品服务进入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
特许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监督理求明确关领域市场竞争较充分应通招标方式选择特许营者
第十条投资者企业法享获取政务信息权利权咨询关情况查阅复制关资料政府关部门应法提供
第十二条电力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卫生防疫防震等直接关系公利益特定行业政府部门应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工作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行政机关法规定条件社会公开规定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价格合理普遍服务强迫企业接受合理条件
政府关部门应加强前款特定行业监督理
第十三条省市县民政府应整合信信息资源构建统公开信信息服务台收集市场体社会济活动中形成信状况关贷款担保合履行等交易记录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信息建立完善信信息档案查询制度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涉国家秘密法受保护商业秘密隐私事项外政府关部门应职责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政务活动事项通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政府关部门应制定权责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行行政职权行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应责等清单形式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取消没法定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产品公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联审批网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
第十七条省市县民政府应国家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政务事项网办理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关联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权矿业权出国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全部纳入公资源交易台序推进公资源交易纳入公资源交易台体系
第十八条政府关部门应完善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政府关部门应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员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法需现场勘察集体讨专家证听证审批事项窗口受理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五工作日办结变更登记三工作日办结名称核准日办结未开业企业债权债务企业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理制度够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监解决者申请求行完成事项设定中介服务现者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转中介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资质资格许外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区域性行业性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省市县民政府应完善签约项目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落项目巡访服务机制重招商引资项目指定政府负责者部门负责全程踪服务时协调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生产营中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省市县民政府关部门招商引资程中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者超出级民政府职权职范围政策承诺招商引资程中承诺投资条件应书面形式体现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企业生产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遵守关规定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级民政府批准方开展批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社会公开未批准行政执法检查开展
行政执法机关企业执法检查年超次系统级行政执法机关已企业执法检查级行政执法机关次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机检查省市县民政府时部署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三十日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营权益影响企业合法营法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财政价格等行政理部门年应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实施政府定价者指导价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政府网站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项目收费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企业违法情节较轻动消者减轻违法行危害果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轻者减轻行政处罚
企业做出较数额罚款没收违法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者执等重行政处罚应关规定十五日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适简易程序案件外重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决定前应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需办案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理罚款没收违法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项必须全部缴国库
禁止罚款没收违法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项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形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返罚款没收违法者返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款项
第二十六条机关工作员列行:
()企业资金占法应划拨企业拨款法应退企业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等
(二)强制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费费
(三)未国家省关规定企业进行评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
(四)求企业接受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资料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企业索产品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六)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外培训
(七)限制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参招投标采购活动
(八)求企业偿者廉价提供劳务偿占企业财物
(九)行政理职转化偿服务
(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者未企业允许公开涉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十)强制者变相强制企业济组织金融款提供信担保者企业名义款济组织
(十二)强制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正常生产营活动
(十三)企业摊派索赞助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
第二十七条省市县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价日常监督机制
省政府法制部门应法组织开展优化济发展营商环境检查会省工商联等选择制企业作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行政执法意见建议解答企业关涉法问题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情况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改进措施
政府法制部门应会关机关年十二月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民法院应法加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暴力抗法行惩治力度执行程中时收集固定执行者相关员抗拒执行音视频证采取罚款等手段法处罚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条民法院应加强改进执行监督工作级民法院应适时成立督查组级民法院应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时问责
第三十条关机关应建立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定期级民政府政府关部门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省市县民政府应组织开展行政效监察级民政府关部门级民政府实施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问题法时纠正
政府关部门应属机构工作员执行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存问题时发现予处理
监察机关应政府关部门工作员遵守执行条例情况实施监察法履行法定职责实行问责追责
第三十二条省市县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台政府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政府关部门应时受理法处理投诉举报收投诉举报日起七工作日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政府关部门应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代表政协委员民派工商联派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政府关部门工作员违反条例规定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列方式予责追究需追究纪责规纪予追究:
()情节较轻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
(三)情节严重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者解聘处理
责追究方式单独者合适
第三十四条政府关部门工作员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列情形应重处理:
()年受两次处理
(二)拒承认错误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
(四)击报复威胁投诉举报办案证相关员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六)违法违纪员相互勾结包庇容协违纪违法行者充保护伞
(七)应重处理情形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者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够动纠正错误轻者免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行监察机关根关规定予相应处理受责追究取消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关部门工作员违反条例规定受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追究取消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追究年度考核评称职年重新担原职务相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追究责员追究责处理决定服提出复核申诉国家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条例规定行法律法规处罚规定规定
第三十八条 省民政府关部门应条例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九条条例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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