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属性: 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分类: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 北京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颁布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施行日期: 2015年06月01日
时 效 性: 效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北京市第十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14年11月28日通现予公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
第条 减少吸烟造成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公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根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市行政区域控制吸烟工作
吸烟危害公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社会治理理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理单位负责守法社会监督原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府加强控制吸烟工作领导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级民政府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定期社会公布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控制吸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理受理违法吸烟举报投诉法查处违法行定期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职责行业者领域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理制定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理原做辖区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市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开展控制吸烟公益宣传加强舆监督
第九条 公场工作场室区域公交通工具禁止吸烟
第十条 列公场工作场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幼园中学校少年宫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活动群场
(二)社会开放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赛区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童医院
市民政府根举办型活动需时划定禁止吸烟室外区域
第十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公场工作场室外区域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划定应遵守列规定
()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吸烟害健康警示标识
(二)远离员密集区域行必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应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单位日常理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文明吸烟行法定代表者负责负责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营者理者负列责
()建立禁止吸烟理制度做宣传教育工作
(二)禁止吸烟场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禁止吸烟场提供烟具附烟草广告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留存相关记录
(五)禁止吸烟场吸烟者予劝阻听劝阻求离开听劝阻离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营者理者利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加强禁止吸烟场理
第十四条 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场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非禁止吸烟场吸烟应合理避吸烟者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发现吸烟行行列权利
()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求该场营者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公布吸烟违法行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违法行市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市提倡减少戒吸烟行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吸烟行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应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监督场营者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学生开展吸烟害健康宣传教育帮助吸烟学生戒烟
教师中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销售场显著位置设置吸烟害健康未成年出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事列行
()未成年出售烟草制品
(二)幼园中学校少年宫周边100米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动售货机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禁止事列行
()利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众传播媒介发布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公场公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种形式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理工作权进入相关场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权查相关场监控监测公安全图信息等证材料关单位应协助配合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营者理者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列规定处罚
()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项第二项规定市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场营者理者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款规定列规定处罚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款第项第四项规定市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改正处2000元5000元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市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吸烟场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市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拒改正处200元罚款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城市理综合执法部门市容环境理相关法规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款规定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改正处5000元1万元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工商行政理部门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予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工商行政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5万元罚款通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工商行政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2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项第三项规定工商行政理部门广告理相关法律法规予处罚
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工商行政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吸烟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者阻碍关部门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理行公安部门法予处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关部门工作员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者滥职权谋取私利级机关者监察机关法追究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行政责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条 条例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北京市公场禁止吸烟规定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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