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村(居)民议事会制度村(社区)建立部分员群众代表组成议事会村(社区)组织领导民协商集体议事会议决定原程序求讨商议村(社区)决策重事项参民决策理监督村(社区)事务项制度
第二条 根中华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制度
第三条 谓议事会指受村(居)民会议委托授权范围行村级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居)委会工作常设议事决策机构议事会村(居)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第二章 议事会成员
第四条 成员组成议事会成员构成应具广泛性代表性兼顾域年龄学历等结构情况乡镇(街道)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村(居)民代表员代表组成中员数低代表总数30议事会成员数根村(社区)总口数酌情确定般
20—30(中:设1名副2名)
第五条 成员条件议事会成员应具备列条件:
()政治素质拥护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责心强热心群众工作关心群众疾苦
(三)年满18周岁定议事协调力解基层工作政策熟悉村(居)民情客观反映群众意愿诉求
(四)家庭睦邻里团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中较高威信影响力
第六条 成员产生议事会成员列办法产生:
()村(居)民组10—15户推选作村(居)民组代表村(居)民组单位召开会差额选举产生3—5名代表作村(居)民组议事会成员
(二)村(社区)组织根村(居)民组口数量分配2—3名额村(居)民组差额选举产生村(居)民议事会成员
(三)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村(居)民组议事会成员期村(居)民委员会期相
第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连选连
第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原村(社区)组织书记担
第九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工作属义务性质村(居)民议事会村(社区)议事协调机构村 (社区)事务决策程中重环节村(社区)组织领导开展工作乡镇席团进行工作指导村(居)民议事会成立应报乡镇席团备案
议事会成员违法乱纪称职行应召开议事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表决名缺额时选举程序增补报乡镇席团备案
第十条 议事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
()求认真参加议事会次会议
(二)时工作生活中应加强员群众广泛联系注意听取搜集员群众村(社区)组织工作村(社区)工作求意见动解收集村情民意做群众工作
(三)时实村(社区)组织反映员群众意愿提出意见建议
(四)村(社区)组织保持常性联系做情达情传
(五)做村(社区)重事项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六)认真落实完成议事会交办工作务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会议授权范围讨决定村日常治事务行监督职村民议事会授权范围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适行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授权村民会议讨决定村民会议讨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村民议事会授权范围形成书面决议写入村民治章程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般季度召开次特殊需时召集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议事会召集持
第十六条 召开村(居)民议事会必须三分二议事会成员出席举行
第十七条 召开村(居)民议事会应会议举行三日前开会日期点议程议案决议草案通知议事会成员特殊情况需时召开时通知议事会成员应时入户征求选区村民会议议程议案决议草案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召开村(居)民议事会必时邀请乡镇干部县级关部门议案相关员列席会议列席员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召开村(居)民议事会时议事会成员病特殊原请假外应时出席会议请假缺席应选区村(居)民意见建议提前告知
两委两委会员进行说明
第五章 议案提出
第二十条 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十分选举权村(居)民联名五分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村(居)民议事会职权范围议案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议案村(社区)组织统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听取村(社区)组织关议案说明拟定会议议程议案决议草案提请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应提案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两委联席会议拟定重事项会议议程议案决议草案须报乡镇委政府备案
第六章 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召开村(居)民议事会时会议持应议案决议草案进行具体说明提请村(居)民议事会成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审议议案决议草案时村(居)民代表反馈选区村(居)民意见建议村(居)民议事会成员议案进行审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 表决议案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半数通表决结果会议持场宣布
第二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议案采取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方式作出重决议决定事项应文字决议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通签字摁手印方式加确认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作出决议决定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应时传达选区村(居)民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议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应议事日2天村(居)务公开栏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章 会议记录资料保
第三十条 召开村(居)民议事会应专记录记录应全面客观记录会议全程
第三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结束议案草案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应认真整理村(居)民委员会立卷档妥善保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制度发日起起生效县市乡镇村(社区)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
第章 总
第条 进步扩基层民健全完善城市居民治工作政府关社区建设方针政策国家关法律法规结合州实际特制定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
第二条 根中华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制度
第三条 社区事务听证会实践群众路线效载体体现社区工作理念促进社区治效途径社区结合实际听证会载体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理监督社区事务积极性动性提高居民支持率参率满意率增强社区居民治意识培育社区工作者治力促进社区治进程
第四条 社区听证会社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关社区建设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关法律法规法序进行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会监督动接受级民政府关部门派出机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听证会范围
第四条 听证会议事议涉社区居民普遍关心涉居民切身利益社区关社会事务:
()社区治安防范
(二)保洁绿化
(三)违法建筑整治
(四)环境卫生整治
(五)基础设施建设
(六)救济救灾款物发放低保户确定
(七)公益事业建设费筹措
(八)需社区居民听证事项
第三章 听证会成员确定
第五条 社区听证会成员社区组织社区居委会确定数般30—50
第六条 听证会成员般社区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会成员涉事项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居委会意旁听会议社区组织居委会邀请关政府部门镇委政府社会组织代表应列席会议
第八条 听证会成员听证表决权社区组织居委会确定
第四章 听证事项提出
第九条 听证会听证事项五分年满18周岁社区居民者五分居民户者三分社区居民代表会成员提出社区组织受理社区组织社区居委会商量决定召开社区听证会
第五章 听证事项会前准备
第十条 听证会召开前社区居委会应数居民反映较集中问题进行广泛深入调查摸底掌握基情况征询居民群众意见政府关部门镇委政府联系沟通
第六章 听证会召开
第十条 听证会般提出议题起15日召开
第十二条 社区听证会社区组织召集持召集应听证会前3天会议时间点议题社会公示通知会议员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数半数出席方举行听证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员半数通形成听证会集中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会表决形式社区组织居委会根听证事项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社区听证会遵循公开公公正便民效率原
第七章 听证会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社区事务听证会列程序进行:
()持报告议题
(二)社区居委会通报听证议题相关情况
(三)听证会成员充分讨
(四)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问题请政府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代表回答听证会咨询
(五)听证会成员表决少数服数原形成表决意见
(六)召集落实专做会议完整记录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听证会3日听证会表决结果居务公开栏公开时会议情况通报镇委政府涉镇委政府关政府职部门事项应时镇委政府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八章 附
第十八条 制度发日起起生效县市乡镇村(社区)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社区民评议制度
第章 总
第条 进步健全完善城市居民治工作政府关社区建设方针政策国家关法律法规结合州实际特制定社区民评议制度
第二条 根中华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制度
第二章 评议成员确定
第三条 社区民评议成员社区组织社区居委会确定社区居民推选产生数般15—30中社区居民推选产生数少总数半
第四条 社区民评议成员应具备列条件:
()政治素质拥护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责心强热心群众工作关心群众疾苦
(三)年满18周岁定议事协调力解基层工作政策熟悉村(居)民情客观反映群众意愿诉求
(四)家庭睦邻里团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中较高威信影响力
第五条 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居委会意旁听会议社区组织居委会邀请关政府部门镇委政府社会组织代表应列席会议
第三章 评议象容
第六条 民评议象包括:
()社区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社区组织社区居委会属工作机构成员
(三)居民组长
第七条 民评议容:
()年初制订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活动实施方案完成情况
(三)项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福利工作落实情况
(五)计生指标分配计划生育奖励落实情况
(六)市容环境治安执法情况
(七)低保社保办事程序简化规范公开情况
第四章 民评议方式
第八条 民评议工作级组织社区组织领导进行年进行次
第九条 民评议采取评议象评定居民群众评议方式进行
第十条 评价评议象年工作思想情况进行回顾总结社区居民议事会社区居民代表会报告
第十条 居民群众民评议社区居委会召集居民议事会社区居民代表会采取民测评办法评议象德勤绩廉等方面采取中差形式进行测评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民评议评议象年终考评评议员相结合
第五章 民评议结果运
第十三条 评议结果存入评议象档案作评优评奖重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合格率未达60身体病坚持正常班项工作落实居民代表会关法定程序进行罢免辞退
第十五条 列情况关程序训诫罢免:
()违反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义严重搞团结造成良影响
(三)工作失误辖区出现媒体暴光核实属社区居委会工作力工作失误造成损失
(四)政治政府保持致正面做工作煽动群众闹事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制度发日起起生效县市乡镇村(社区)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社区工作质询制度
第章 总
第条 进步健全完善城市居民治工作政府关社区建设方针政策国家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特制定社区工作质询制度
第二条 根中华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制度
第二章 质询象
第三条 社区工作质询包括:
()社区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社区组织社区居委会属机构工作员
(三)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
(四)居民组长
(五)公益事业理员
第三章 质询形式容
第四条 居民质询般采书面质询面质询两种形式书面质询日常生活中居民书面形式质询象提出质询面质询居民议事会成员质询象述职述廉会面质询质询会议半年召开次安排半年末半年初召集
第五条 质询容:
()集体济项目立项营财务等方面情况
(二)居委会集体济情况
(三)计划生育救灾款物发放低保评定发放情况
(四)群众关心种公事务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章 居民质询会议
第六条 居民质询会议召集居民质询会议社区组织书记副书记持全体居委会干部物业中学校组成答询组负责解答居民提问居民代表应全部参加居民愿参加关心问题提出质询意见建议求批评提问题居民求居委会班子指定某位志予答复点名答询组某位成员作出明确答复
第七条 居民质询会议步骤:
()会前准备质询会召开前周通广播居务公开栏宣传栏等种形式公布会议召开时间便群众做质询准备关员根分工居民反映意见事先做答复准备工作成立质询答复组
(二)会议程序1清点会数居民代表应半数会居民愿参加2质询答复组季度工作情况分居民进行通报3居民质询答复组提出质询建议质询答复组现场解答问题
(三)会工作会时召开居两委会议认真梳理居民代表员群众意见建议研究落实解决措施
第五章 质询答复
第八条 书面面质询关员必须积极质询作出负责答复书面质询书面答复长时间超5天面质询应面作出答复确实面答复困难应作出解释说明两天予解决
第九条 条件成熟暂时法解决问题应时召开相关会议集体讨群众进行公布说明
第十条 质询中涉隐私受法律保护容接询谢绝回答
第六章 附
第十条 制度发日起起生效县市乡镇村(社区)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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