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集体合规定
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05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485号
关印发集体合规定通知
劳部发〔1994〕485号
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事)厅(局)国务院关部门劳动事部门解放军总勤部生产理部:
配合劳动法实施现集体合规定印发请执行执行情况出现问题请时部反映
集体合规定
第章 总
第二章 集体合签订
第三章 集体合审查
第四章 集体合争议处理
第五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指导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协调处理集体合争议加强集体合理根中华民国劳动法
中华民国工会法关规定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中华民国境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方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法签订集体合企业企业全体职工具约束力
第四条 集体合应县级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 集体合签订
第五条 集体合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等协商致基础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 集体合应包括容:
()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合期限
(七)变更解终止集体合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权利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责
(十)双方认应协商约定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指企业工会职工代表相应企业代表签订集体合进行商谈行
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方三十名双方数等确定名首席代表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席应工会席书面委托双方应行指定名记录员
第九条 企业代表法定代表担指派
职工方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企业职工民推举代表须半数职工意
第十条 协商代表产生特殊情况必须履行义务遇抗力造成空缺规定第九条指派推举新协商代表
第十条 职工方代表劳动合期担代表起五年严重失外企业解劳动合
严重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单位利益造成重损害法追究刑事责等
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等合作原方激行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容时间点应双方商定
违反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涉企业商业秘密前提协商双方义务方提供集体协商关情况资料
第十四条 协商未达成致出现事先未预料问题时双方意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长超六十天具体中止期限次协商具体时间点容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 集体合签字双方首席代表
第十六条 集体合期限三年集体合规定期限双方代表集体合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双方协商致集体合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集体合期满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合期限签订集体合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致集体合难履行时集体合方均提出变更解集体合求
签订集体合方集体合执行情理变更提出商谈时方应予答复七日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双方协商致原集体合进行变更修订应七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集体合双方协商致解集体合应七日审查该集体合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 集体合审查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审查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签订应七日企业方集体合式三份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方类企业跨省(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报送辖范围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跨省(治区直辖市)企业集体合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审查包括容:
()合双方资格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集体协商否法律法规规定原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中项具体劳动标准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审查程序进行:
() 登记编号
(二) 审查
(三) 制作集体合审查意见书
(四) 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集体合书十五日应集体合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双方代表集体合审查意见书包括容:
()集体合双方名称址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集体合收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通知时间
(五)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集体合文日起十五日未提出异议集体合行生效
第二十八条签订集体合双方收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中效部分效条 款应进行修改十五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双方应时适形式代表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章 集体合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方类企业跨省(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企业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处理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辖范围.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跨省(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企业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国务院 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关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受理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争议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双方事行协商解决事方双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认必时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时应组织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关方面代表进行
第三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协调处理机构职责:
()调查解争议情况
(二)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方案
(三)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四)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监督处理结果执行
(五)统计档处理结果报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必时政府报告提出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应决定受理日起三十日结束争议复杂遇影响处理客观原需延期时延期长超十五日
第三十六条 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双方事入座选派代表三十名指定名首席代表参加代表产生方式规定第九条办理企业期间解职工代表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争议双方代表应实提供关情况材料
第三十八条 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发生争议结束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事首席代表协调处理负责签字盖章协调处理协议书 达双方应执行
第三十九条 履行集体合发生争议中华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四十条 实行企业化理事业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签订履行集体合发生争议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规定九九五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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