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二次会议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修正根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修正根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民国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修正根中华民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目录
第编 总
第章 刑法务基原适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节 犯罪刑事责
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第三节 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节 刑罚种类
第二节 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期徒刑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具体运
第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首立功
第四节 数罪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规定
第二编 分
第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义市场济秩序罪
第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公司企业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身权利民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理秩序罪
第节 扰乱公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违反职责罪
附
第编 总
第章 刑法务基原适范围
第条 惩罚犯罪保护民根宪法结合国犯罪作斗争具体验实际情况制定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刑法务刑罚切犯罪行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民民专政政权社会义制度保护国财产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保护公民私财产保护公民身权利民权利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济秩序保障社会义建设事业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明文规定犯罪行定罪处刑
第四条 犯罪适法律律等允许超越法律特权
第五条 刑罚轻重应犯罪分子犯罪行承担刑事责相适应
第六条 中华民国领域犯罪法律特规定外适法
中华民国船舶者航空器犯罪适法
犯罪行者结果项发生中华民国领域认中华民国领域犯罪
第七条 中华民国公民中华民国领域外犯法规定罪适法法规定高刑三年期徒刑予追究
中华民国国家工作员军中华民国领域外犯法规定罪适法
第八条 外国中华民国领域外中华民国国家者公民犯罪法规定低刑三年期徒刑适法犯罪法律受处罚外
第九条 中华民国缔结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罪行中华民国承担条约义务范围行刑事辖权适法
第十条 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法应负刑事责然外国审判然法追究外国已受刑罚处罚免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 享外交特权豁免权外国刑事责通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民国成立法施行前行果时法律认犯罪适时法律果时法律认犯罪法总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追诉时法律追究刑事责果法认犯罪者处刑较轻适法
法施行前时法律已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效
第二章 犯罪
第节 犯罪刑事责
第十三条 切危害国家权领土完整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民民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济秩序侵犯国财产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财产侵犯公民身权利民权利权利危害社会行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认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行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希者放种结果发生构成犯罪意犯罪
意犯罪应负刑事责
第十五条 应预见行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疏忽意没预见者已预见轻信够避免致发生种结果失犯罪
失犯罪法律规定负刑事责
第十六条 行客观然造成损害结果出意者失抗拒者预见原引起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
已满十四周岁满十六周岁犯意杀意伤害致重伤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责
已满十四周岁满十八周岁犯罪应轻者减轻处罚
满十六周岁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者监护加教必时候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辨认者控制行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负刑事责应责令家属者监护严加医疗必时候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精神正常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者控制行力精神病犯罪应负刑事责轻者减轻处罚
醉酒犯罪应负刑事责
第十九条 聋哑者盲犯罪轻减轻者免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公利益者身财产权利免受正进行法侵害采取制止法侵害行法侵害造成损害属正防卫负刑事责
正防卫明显超必限度造成重损害应负刑事责应减轻者免处罚
正进行行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身安全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造成法侵害伤亡属防卫负刑事责
第二十条 国家公利益者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发生危险已采取紧急避险行造成损害负刑事责
紧急避险超必限度造成应损害应负刑事责应减轻者免处罚
第款中关避免危险规定适职务业务负特定责
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
预备犯遂犯轻减轻处罚者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分子意志外原未逞犯罪未遂
未遂犯遂犯轻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程中动放弃犯罪者动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
中止犯没造成损害应免处罚造成损害应减轻处罚
第三节 犯罪
第二十五条 犯罪指二意犯罪
二失犯罪犯罪处应负刑事责犯罪分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者犯罪中起作犯
三实施犯罪组成较固定犯罪组织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分子集团犯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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