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曹某2005年2月进入扬州市区某酒店工作2006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合约定:酒店支付曹某报酬中含社会保险费曹某行参加社会保险2007年3月曹某辞职离开酒店年5月工作期间酒店未缴纳项社会保险费提请劳动仲裁中国金融典
扬州市仲裁委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裁决该酒店裁决书生效15日曹某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手续双方均应市社会保险基金理中心核定缴费标准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解释:市劳动部门关负责介绍劳动法第72条规定:单位劳动者必须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费率月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办机构核定规定期限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案中酒店曹某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事约定工资报酬中含社会保险费条款述法律规定相悖单位变相逃避缴费义务该条款应效工资报酬中含社会保险费免单位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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