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附录法规汇编


      发布单位全国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民国席令第29号
      发布日期19940705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席令(第二十九号)
      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已中华民国第八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994年7月5日通现予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席 江泽民
      1994年7月5日
    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目录
      第章 总
      第二章 房产开发
      第节 土权出
      第二节 土权划拨
      第三章 房产开发
      第四章 房产交易
      第节 般规定
      第二节 房产转
      第三节 房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产权属登记理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七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市房产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城市规划区国土(简称国土)范围取房产开发土权事房产开发房产交易实施房产理应遵守法
      法称房屋指土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法称房产开发指法取国土权土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
      法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房产抵押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法实行国土偿限期制度国家法规定范围划拨国土权外
      第四条 国家根社会济发展水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产权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纳税房产权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土理部门国务院规定职权划分司职密切配合理全国房产工作
      县级方民政府房产理土理部门机构设置职权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产开发
      第节 土权出
      第七条 土权出指国家国土权(简称土权)定年限出土者土者国家支付土权出金行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法征转国土该幅国土权方偿出
      第九条 土权出必须符合土利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县级方民政府出土权房产开发须根省级民政府达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土权总面积方案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者省级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土权出市县民政府计划步骤进行出幅块途年限条件市县民政府土理部门会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理部门拟定方案国务院规定报批准权民政府批准市县民政府土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县民政府关部门行前款规定权限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权出采取拍卖招标者双方协议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条件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条件采取拍卖招标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土权出金低国家规定确定低价
      第十三条 土权出高年限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权出应签订书面出合
      土权出合市县民政府土理部门土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者必须出合约定支付土权出金未出合约定支付土权出金土理部门权解合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者出合约定支付土权出金市县民政府土理部门必须出合约定提供出土未出合约定提供出土土者权解合土理部门返土权出金土者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者需改变土权出合约定土途必须取出方市县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意签订土权出合变更协议者重新签订土权出合相应调整土权出金
      第十八条 土权出金应全部缴财政列入预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开发土权出金缴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土者法取土权出合约定年限届满前收回特殊情况根社会公利益需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根土者土实际年限开发土实际情况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土权土灭失终止
      第二十条 土权出合约定年限届满土者需继续土应迟届满前年申请续期根社会公利益需收回该幅土应予批准批准准予续期应重新签订土权出合规定支付土权出金
      土权出合约定年限届满土者未申请续期者申请续期前款规定未获批准土权国家偿收回
      第二节 土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 土权划拨指县级民政府法批准土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该幅土交付者土权偿交付土者行
      法规定划拨方式取土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没期限限制
      第二十三条 列建设土权确属必需县级民政府法批准划拨:
      ()国家机关军事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
      (三)国家重点扶持源交通水利等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章 房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原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出方式取土权进行房产开发必须土权出合约定土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超出合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年未动工开发征收相土权出金百分二十土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偿收回土权抗力者政府政府关部门行者动工开发必需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外
      第二十六条 房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关标准规范
      房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交付
      第二十七条 法取土权法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营房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优惠措施鼓励扶持房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房产开发企业营利目事房产开发营企业设立房产开发企业应具备列条件:
      ()名称组织机构
      (二)固定营场
      (三)符合国务院规定注册资
      (四)足够专业技术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
      设立房产开发企业应工商行政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理部门符合法规定条件应予登记发营业执符合法规定条件予登记
      设立限责公司股份限公司事房产开发营应执行公司法关规定
      房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月应登记机关县级方民政府规定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投资总额例应符合国家关规定
      房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产分期投资额应项目规模相适应土权出合约定期投入资金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产交易
      第节 般规定
      第三十条 房产转抵押时房屋权该房屋占范围土权时转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价标定价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定期确定公布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公开原国家规定技术标准评估程序基准价标定价类房屋重置价格基础参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产权利转房产应县级方民政府规定部门实申报成交价瞒报者作实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产转抵押事应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产转
      第三十六条 房产转指房产权利通买卖赠者合法方式房产转移行
      第三十七条 列房产转:
      ()出方式取土权符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裁定决定查封者形式限制房产权利
      (三)法收回土权
      (四)房产未书面意
      (五)权属争议
      (六)未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方式取土权转房产时应符合列条件:
      ()出合约定已支付全部土权出金取土权证书
      (二)出合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二十五属成片开发土形成工业者建设条件
      转房产时房屋已建成应持房屋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划拨方式取土权转房产时应国务院规定报批准权民政府审批批准权民政府准予转应受方办理土权出手续国家关规定缴纳土权出金
      划拨方式取土权转房产报批时批准权民政府国务院规定决定办理土权出手续转方应国务院规定转房产获收益中土收益缴国家者作处理
      第四十条 房产转应签订书面转合合中应载明土权取方式
      第四十条 房产转时土权出合载明权利义务转移
      第四十二条 出方式取土权转房产土权年限原土权出合约定年限减原土者已年限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出方式取土权转房产受改变原土权出合约定土途必须取原出方市县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意签订土权出合变更协议者重新签订土权出合相应调整土权出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权出金取土权证书
      (二)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二十五已确定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
      (四)县级民政府房产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
      商品房预售应国家关规定预售合报县级民政府房产理部门土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款项必须关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购购买未竣工预售商品房行转问题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产抵押指抵押合法房产转移占方式抵押权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行债务履行债务时抵押权权法抵押房产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 法取房屋权连该房屋占范围土权设定抵押权
      出方式取土权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产抵押应土权证书房屋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产抵押抵押抵押权应签订书面抵押合
      第五十条 设定房产抵押权土权划拨方式取法拍卖该房产应拍卖价款中缴纳相应缴纳土权出金款额抵押权方优先受偿
      第五十条 房产抵押合签订土新增房屋属抵押财产需拍卖该抵押房产时法土新增房屋抵押财产拍卖拍卖新增房屋抵押权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指房屋权作出租房屋出租承租承租出租支付租金行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承租应签订书面租赁合约定租赁期限租赁途租赁价格修缮责等条款双方权利义务房产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房租赁应执行国家房屋城市民政府规定租赁政策租房屋事生产营活动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营利目房屋权划拨方式取权国土建成房屋出租应租金中含土收益缴国家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产咨询机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房产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列条件:
      ()名称组织机构
      (二)固定服务场
      (三)必财产费
      (四)足够数量专业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
      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工商行政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方开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产价格评估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产权属登记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权房屋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出者划拨方式取土权应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申请登记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核实级民政府颁发土权证书
      法取房产开发建成房屋应土权证书县级方民政府房产理部门申请登记县级方民政府房产理部门核实颁发房屋权证书
      房产转者变更时应县级方民政府房产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变更房屋权证书级民政府土理部门申请土权变更登记级民政府土理部门核实级民政府更换者更改土权证书
      法律规定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房产抵押时应县级方民政府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处分抵押房产取土权房屋权应章规定办理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县级方民政府部门统负责房产理土理工作制作颁发统房产权证书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屋权该房屋占范围土权确认变更分载入房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擅批准出者擅出土权房产开发级机关者单位予关责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营业执擅事房产开发业务县级民政府工商行政理部门责令停止房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法第三十八条第款规定转土权县级民政府土理部门没收违法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法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转房产县级民政府土理部门责令缴纳土权出金没收违法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法第四十四条第款规定预售商品房县级民政府房产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营业执擅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县级民政府工商行政理部门责令停止房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没法律法规房产开发企业收费级机关应责令退回收取钱款情节严重级机关者单位予直接责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房产理部门土理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构成犯罪予行政处分
      房产理部门土理部门工作员利职务便利索取财物者非法收受财物谋取利益构成犯罪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构成犯罪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七十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土范围取房产开发土权事房产开发交易活动实施房产理参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全国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民国席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80829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席令(第八号)
      中华民国土理法已中华民国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现修订中华民国土理法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席 江泽民
      1998年8月29日
    中华民国土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根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修改〈中华民国土理法〉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章 总 
      第二章 土权权
      第三章 土利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保护
      第五章 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
      第八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土理维护土社会义公制保护开发土资源合理利土切实保护耕促进社会济持续发展根宪法制定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实行土社会义公制全民制劳动群众集体制
      全民国家土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
      单位侵占买卖者形式非法转土土权法转
      国家公利益需法集体土实行征
      国家法实行国土偿制度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划拨国土权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土切实保护耕国基国策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理保护开发土资源制止非法占土行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途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利总体规划规定土途土分农建设未利严格限制农转建设控制建设总量耕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称农指直接农业生产土包括耕林草农田水利养殖水面等建设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土包括城乡住宅公设施工矿交通水利设施旅游军事设施等未利指农建设外土
      土单位必须严格土利总体规划确定途土
      第五条 国务院土行政部门统负责全国土理监督工作
      县级方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设置职责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国务院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单位遵守土理法律法规义务权违反土理法律法规行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条 保护开发土资源合理利土进行关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单位民政府予奖励
      第二章 土权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土属国家
      农村城市郊区土法律规定属国家外属农民集体宅基留留山属农民集体
      第九条 国土农民集体土法确定单位者土单位保护理合理利土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土法属村农民集体村集体济组织者村民委员会营理已分属村两农村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村该农村集体济组织者村民组营理已属乡(镇)农民集体乡(镇)农村集体济组织营理
      第十条 农民集体土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
      农民集体土法非农业建设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权
      单位法国土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中中央国家机关国土具体登记发证机关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草原权者权确认水面滩涂养殖权分中华民国森林法中华民国草原法中华民国渔业法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法改变土权属途应办理土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法登记土权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土集体济组织成员承包营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承包营期限三十年发包方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包营土农民保护承包合约定途合理利土义务农民土承包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承包营期限承包营者间承包土进行适调整必须村民会议三分二成员者三分二村民代表意报乡(镇)民政府县级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土单位者承包营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土集体济组织外单位者承包营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承包方应订立承包合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土承包营期限承包合约定承包营土单位保护承包合约定途合理利土义务
      农民集体土集体济组织外单位者承包营必须村民会议三分二成员者三分二村民代表意报乡(镇)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权权争议事协商解决协商成民政府处理
      单位间争议县级民政府处理间单位间争议乡级民政府者县级民政府处理
      事关民政府处理决定服接处理决定通知日起三十日民法院起诉
      土权权争议解决前方改变土利现状
      第三章 土利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级民政府应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资源环境保护求土供力项建设土需求组织编制土利总体规划
      土利总体规划规划期限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级土利总体规划应级土利总体规划编制
      方级民政府编制土利总体规划中建设总量超级土利总体规划确定控制指标耕保量低级土利总体规划确定控制指标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编制土利总体规划应确保行政区域耕总量减少
      第十九条 土利总体规划列原编制:
      ()严格保护基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农
      (二)提高土利率
      (三)统筹安排类区域
      (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持续利
      (五)占耕开发复垦耕相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利总体规划应划分土利区明确土途
      乡(镇)土利总体规划应划分土利区根土条件确定块土途予公告
      第二十条 土利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治区直辖市土利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治区民政府市口百万城市国务院指定城市土利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审查意报国务院批准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土利总体规划逐级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中乡(镇)土利总体规划省级民政府授权设区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土利总体规划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充分利现建设占者量少占农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应土利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中建设规模超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模
      城市规划区村庄集镇规划区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开发利规划应土利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水库理保护范围蓄洪滞洪区土利应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开发利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输水求
      第二十四条 级民政府应加强土利计划理实行建设总量控制
      土利年度计划根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利总体规划建设土利实际状况编制土利年度计划编制审批程序土利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相审批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土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容级民代表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批准土利总体规划修改须原批准机关批准未批准改变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土途
      国务院批准型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改变土利总体规划根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利总体规划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改变土利总体规划属省级民政府土利总体规划批准权限根省级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土利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调查制度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会级关部门进行土调查土者者者应配合调查提供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会级关部门根土调查成果规划土途国家制定统标准评定土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统计制度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级统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法进行土统计定期发布土统计资料土者者者应提供关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行政部门统计部门发布土面积统计资料级民政府编制土利总体规划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理信息系统土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严格控制耕转非耕
      国家实行占耕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批准占耕占少垦少原占耕单位负责开垦占耕数量质量相耕没条件开垦者开垦耕符合求应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耕开垦费专款开垦新耕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制定开垦耕计划监督占耕单位计划开垦耕者计划组织开垦耕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方民政府求占耕单位占耕耕作层土壤新开垦耕劣质者耕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利总体规划土利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行政区域耕总量减少耕总量减少国务院责令规定期限组织开垦减少耕数量质量相耕国务院土行政部门会农业行政部门验收省直辖市确土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新开垦耕数量足补偿占耕数量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减免行政区域开垦耕数量进行易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农田保护制度列耕应根土利总体规划划入基农田保护区严格理:
      ()国务院关部门者县级方民政府批准确定粮棉油生产基耕
      (二)良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耕正实施改造计划改造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划入基农田保护区耕
      省治区直辖市划定基农田应占行政区域耕百分八十
      基农田保护区乡(镇)单位进行划区定界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会级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力防止土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污染土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土利荒占耕利劣占
      禁止占耕建窑建坟者擅耕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基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单位闲置荒芜耕已办理审批手续非农业建设占耕年耕种收获应原耕种该幅耕集体者恢复耕种单位组织耕种年未动工建设应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民政府偿收回单位土权该幅土原农民集体应交原农村集体济组织恢复耕种
      城市规划区范围出方式取土权进行房产开发闲置土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关规定办理
      承包营耕单位者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收回发包耕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土利总体规划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荒漠化前提开发未利土适宜开发农应优先开发成农
      国家法保护开发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土必须科学证评估土利总体规划划定开垦区域法批准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禁止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
      根土利总体规划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土计划步骤退耕林牧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权国荒山荒荒滩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县级民政府法批准确定开发单位者长期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土整理县乡(镇)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济组织土利总体规划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质量增加效耕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
      方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废弃
      第四十二条 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破坏单位应国家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条件复垦者复垦符合求应缴纳土复垦费专项土复垦复垦土应优先农业
      第五章 建设
      第四十三条 单位进行建设需土必须法申请国土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法批准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土者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法批准农民集体土外
      前款称法申请国土包括国家土国家征原属农民集体土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土涉农转建设应办理农转审批手续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道路线工程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土涉农转建设国务院批准
      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模范围实施该规划农转建设土利年度计划分批次原批准土利总体规划机关批准已批准农转范围具体建设项目市县民政府批准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建设项目占土涉农转建设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列土国务院批准:
      ()基农田
      (二)基农田外耕超三十五公顷
      (三)土超七十公顷
      征前款规定外土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征农应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转审批中国务院批准农转时办理征审批手续行办理征审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征批准权限批准农转时办理征审批手续行办理征审批超征批准权限应条第款规定行办理征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土法定程序批准县级方民政府予公告组织实施
      征土权权应公告规定期限持土权属证书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办理征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土征土原途予补偿
      征耕补偿费包括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征耕土补偿费该耕征前三年均年产值六十倍征耕安置补助费需安置农业口数计算需安置农业口数征耕数量征前征单位均占耕数量计算需安置农业口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征前三年均年产值四六倍公顷征耕安置补助费高超征前三年均年产值十五倍
      征土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省治区直辖市参征耕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征土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城市郊区菜单位应国家关规定缴纳新菜开发建设基金
      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需安置农民保持原生活水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超土征前三年均年产值三十倍
      国务院根社会济发展水特殊情况提高征耕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关方民政府应公告听取征农村集体济组织农民意见
      第四十九条 征农村集体济组织应征土补偿费收支状况集体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征土单位征补偿费关费
      第五十条 方级民政府应支持征农村集体济组织农民事开发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条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土补偿费标准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行性研究证时土行政部门根土利总体规划土利年度计划建设标准建设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批准建设项目需国建设建设单位应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关文件批准权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土行政部门审查报级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国土应出等偿方式取列建设县级民政府法批准划拨方式取:
      ()国家机关军事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
      (三)国家重点扶持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出等偿方式取国土权建设单位国务院规定标准办法缴纳土权出金等土偿费费方土
      法施行日起新增建设土偿费百分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七十留关方民政府专项耕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国土应土权出等偿合约定者土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土确需改变该幅土建设途应关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意报原批准民政府批准中城市规划区改变土途报批前应先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质勘查需时国土者农民集体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批准中城市规划区时报批前应先关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意土者应根土权属关土行政部门者农村集体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时土合合约定支付时土补偿费
      时土者应时土合约定途土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时土期限般超二年
      第五十八条 列情形关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报原批准民政府者批准权民政府批准收回国土权:
      ()公利益需土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调整土
      (三)土出等偿合约定期限届满土者未申请续期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四)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停止原划拨国土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
      前款第()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国土权土权应予适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村庄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应符合乡(镇)土利总体规划土利年度计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济组织乡(镇)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建设兴办企业者单位土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举办企业应持关批准文件县级方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批准权限县级方民政府批准中涉占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兴办企业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省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业营规模分规定标准
      第六十条 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土乡(镇)民政府审核县级方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批准权限县级方民政府批准中涉占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户拥处宅基宅基面积超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利总体规划量原宅基村空闲
      农村村民住宅乡(镇)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府批准中涉占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申请宅基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土权出转者出租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利总体规划法取建设企业破产兼等情形致土权法发生转移外
      第六十四条 土利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符合土利总体规划确定途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列情形农村集体济组织报原批准民政府批准收回土权:
      ()乡(镇)村公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土
      (二)批准途土
      (三)撤销迁移等原停止土
      前款第()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土土权应予适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违反土理法律法规行进行监督检查
      土理监督检查员应熟悉土理法律法规忠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权采取列措施:
      ()求检查单位者提供关土权利文件资料进行查阅者予复制
      (二)求检查单位者关土权利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检查单位者非法占土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土单位者停止违反土理法律法规行
      第六十八条 土理监督检查员履行职责需进入现场进行勘测求关单位者提供文件资料作出说明应出示土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关单位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土违法行进行监督检查应支持配合提供工作方便拒绝阻碍土理监督检查员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员违法行法应予行政处分应法予处理权处理应级者级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关行政监察机关应法予处理
      第七十条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违法行构成犯罪应案件移送关机关法追究刑事责构成犯罪应法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关土行政部门予行政处罚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权责令关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者直接予行政处罚予关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
      第七十三条 买卖者形式非法转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违反土利总体规划擅农改建设限期拆非法转土新建建筑物设施恢复土原状符合土利总体规划没收非法转土新建建筑物设施处罚款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规定占耕建窑建坟者擅耕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者开发土造成土荒漠化盐渍化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者治理处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法规定拒履行土复垦义务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土复垦处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退非法占土违反土利总体规划擅农改建设限期拆非法占土新建建筑物设施恢复土原状符合土利总体规划没收非法占土新建建筑物设施处罚款非法占土单位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超批准数量占土占土非法占土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批准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土建住宅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退非法占土限期拆非法占土新建房屋
      超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占土非法占土处
      第七十八条 权批准征土单位者非法批准占土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土土利总体规划确定途批准者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批准占征土批准文件效非法批准征土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非法批准土应收回关事拒非法占土处
      非法批准征土事造成损失法应承担赔偿责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征土单位征补偿费关费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构成犯罪法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法收回国土权事拒交出土时土期满拒者批准途国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交土处罚款
      第八十条 擅农民集体土权出转者出租非农业建设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法规定办理土变更登记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非法占土新建建筑物设施建设单位者必须立停止施工行拆继续施工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权制止建设单位者责令限期拆行政处罚决定服接责令限期拆决定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期满起诉行拆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费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行政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构成犯罪法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营企业中外合作营企业外资企业土适法法律规定规定
      第八十六条 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关条文
      第二百二十八条 牟利目违反土理法规非法转倒卖土权情节严重处三年期徒刑者拘役处者单处非法转倒卖土权价额百分五百分二十罚金情节特严重处三年七年期徒刑处非法转倒卖土权价额百分五百分二十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理法规非法占耕改作数量较造成耕量毁坏处五年期徒刑者拘役处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员徇私舞弊违反土理法规滥职权非法批准征占土者非法低价出国土权情节严重处三年期徒刑者拘役致国家者集体利益遭受特重损失处三年七年期徒刑

    发布单位全国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民国席令第23号
      发布日期19891226
      生效日期199004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席令(第二十三号)
      中华民国城市规划法已中华民国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89年12月26日通现予公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民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目录
      第章 总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   
    第六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确定城市规模发展方实现城市济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义现代化建设需制定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法
      第三条 法称城市指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直辖市市镇
      法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郊区城市行政区域城市建设发展需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城市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城市方针促进生产力口合理布局
      城市指市区郊区非农业口五十万城市
      中等城市指市区郊区非农业口二十万汇合五十万城市
      城市指市区郊区非农业口满二十万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国情正确处理期建设远景发展关系
      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济原贯彻勤俭建国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应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国家基建设程序规定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利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方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单位遵守城市规划义务权违反城市规划行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
      第十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分组织编制全国省治区直辖市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规划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民政府镇城市规划县级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需应城市发展规模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国家方济技术发展水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方特色然景观
      编制民族治方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持民族传统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贯彻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原
      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泥石流治安交通理民防空建设等求发生强烈震严重洪水灾害区必须规划中采取相应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贯彻合理节约原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必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般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阶段进行城市中等城市进步控制确定段土途范围容量协调项基础设施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基础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城市建设布局功分区项建设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河湖绿系统项专业规划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县级民政府镇总体规划应包括市者县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城市总体规划者分区规划基础城市期建设区域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段项建设具体范围建筑密度高度等控制指标总面布置工程线综合规划竖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治区民政府城市城市口百万城市国务院指定城市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审查意报国务院审批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设市城市县级民政府镇总体规划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审批中市辖县级民政府镇总体规划报市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外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县级民政府审批
      城市民政府县级民政府级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级民代表会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意
      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城市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重详细规划城市民政府审批外城市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民政府根城市济社会发展需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总体布局重变更须级民代表会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规划合理布局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项建设工程选址定点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项功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制站铁路货运干线境公路机场重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兼顾城市岸线合理分配利保障城市生活岸线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具备水资源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应避开矿藏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合理利城市现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调整布局逐步改善原统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居住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公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
      第四章 城市规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批准城市民政府应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土利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规划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申请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关文件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核定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单位者取建设规划许证方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申请县级民政府审查批准土理部门划拨土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工程设施必须持关批准文件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根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建设单位者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关批准文件方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进行时建设必须批准期限拆时建设时具体规划理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禁止批准时土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单位必须服城市民政府根城市规划作出调整决定
      第三十五条 单位占道路广场绿高压供电走廊压占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关部门批准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权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否符合规划求进行检查检查者应实提供情况必资料检查者责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竣工验收六月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报送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未取建设规划许证取建设批准文件占土批准文件效占土县级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县级方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者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采取改正措施县级方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
      第四十条 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件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关责员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接处罚通知日起十五日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日起十五日民法院起诉事接处罚通知日起十五日直接民法院起诉事接处罚通知日起十五日直接民法院起诉事逾期申请复议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单位者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工矿区居民点参加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根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根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城市规划条例时废止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56号
      发布日期19981227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中华民国土理法实施条例已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现予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2月27日
    中华民国土理法实施条例
    第章 总
    第二章 土权权
    第三章 土利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保护
    第五章 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
    第八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根中华民国土理法(简称土理法)制定条例
      第二章 土权权
      第二条 列土属全民国家:
      ()城市市区土
      (二)农村城市郊区中已法没收征收征购国土
      (三)国家法征土
      (四)法属集体林草荒滩涂土
      (五)农村集体济组织全部成员转城镇居民原属成员集体土
      (六)国家组织移民然灾害等原农民成建制集体迁移原属迁移农民集体土
      第三条 国家法实行土登记发证制度法登记土权土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侵犯
      土登记容土权属证书式样国务院土行政部门统规定
      土登记资料公开查询
      确认林草原权者权确认水面滩涂养殖权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土土者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土登记申请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权证书确认权
      农民集体土法非农业建设土者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土登记申请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权证书确认建设权
      设区市民政府市辖区农民集体土实行统登记
      第五条 单位法国土土者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土登记申请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土权证书确认权中中央国家机关国土登记发证国务院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国务院土行政部门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理局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权国土县级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理
      第六条 法改变土权权法转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权转移必须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土变更登记申请原土登记机关法进行土权权变更登记土权权变更变更登记日起生效
      法改变土途必须持批准文件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土变更登记申请原土登记机关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土理法关规定收回单位土权原土登记机关注销土登记
      土权偿合约定期限届满土者未申请续期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原土登记机关注销土登记
      第三章 土利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利总体规划国务院土行政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治区直辖市土利总体规划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组织级土行政部门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治区民政府市口100万城市国务院指定城市土利总体规划该市民政府组织级土行政部门关部门编制省治区民政府审查意报国务院批准
      条第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土利总体规划关民政府组织级土行政部门关部门编制逐级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中乡(镇)土利总体规划乡(镇)民政府编制逐级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授权设区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利总体规划规划期限般15年
      第十条 土理法规定土利总体规划应土划分农建设未利
      县级乡(镇)土利总体规划应根需划定基农田保护区土开垦区建设区禁止开垦区等中乡(镇)土利总体规划应根土条件确定块土途
      土分类划定土利区具体办法国务院土行政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乡(镇)土利总体规划法批准乡(镇)民政府应行政区域予公告
      公告应包括列容:
      ()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块途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土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利总体规划原编制机关根国务院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土利总体规划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级土利总体规划修改涉修改级土利总体规划级民政府通知级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级民政府应加强土利年度计划理实行建设总量控制土利年度计划批准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利年度计划应包括列容:
      ()农转计划指标
      (二)耕保量计划指标
      (三)土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应会级关部门进行土调查
      土调查应包括列容:
      ()土权属
      (二)土利现状
      (三)土条件
      方土利现状调查结果级民政府审核报级民政府批准应社会公布全国土利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应社会公布土调查规程国务院土行政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行政部门会国务院关部门制定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应会级关部门根土等级评定标准土等级进行评定方土等级评定结果级民政府审核报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批准应社会公布
      根国民济社会发展状况土等级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保护
      第十六条 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范围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占耕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范围外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耕分市县民政府农村集体济组织建设单位土理法第三十条规定负责开垦耕没条件开垦者开垦耕符合求应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耕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土利总体规划确定禁止开垦区事土开发活动
      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土开垦区开发未确定土权国荒山荒荒滩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应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准权民政府批准
      次性开发未确定土权国荒山荒荒滩600公顷省治区直辖市规定权限县级方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权国荒山荒荒滩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者渔业生产县级民政府法批准确定开发单位者长期期限长超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民政府应土利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济组织制定土整理方案组织实施
      方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土利总体规划推进土整理土整理新增耕面积百分六十作折抵建设占耕补偿指标
      土整理需费谁受益谁负担原农村集体济组织土者承担
      第五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占土涉农转建设应符合土利总体规划土利年度计划中确定农转指标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土涉农转应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符合规定批准农转建设
      第二十条 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范围实施城市规划占土列规定办理:
      ()市县民政府土利年度计划拟订农转方案补充耕方案征土方案分批次逐级报批准权民政府
      (二)批准权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农转方案补充耕方案征土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批准权民政府批准中补充耕方案批准农转方案民政府批准农转方案时批准
      (三)农转方案补充耕方案征土方案批准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分供
      土利总体规划确定村庄集镇建设范围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土市县民政府拟订农转方案补充耕方案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土建设单位应根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次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分期建设项目根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方案分期申请建设分期办理建设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占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范围国建设列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行性研究证时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预审报告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行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关批准文件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审查拟订供方案报市县民政府批准需级民政府批准应报级民政府批准
      (三)供方案批准市县民政府建设单位颁发建设批准书偿国土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土者签订国土偿合划拨国土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土者核发国土划拨决定书
      (四)土者应法申请土登记
      通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建设权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会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民政府批准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土者签订土偿合土者应法申请土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土必须法申请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范围国建设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范围外土涉农列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行性研究证时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预审报告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行政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关批准文件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审查拟订农转方案补充耕方案征土方案供方案(涉国农拟订征土方案)市县民政府审核意逐级报批准权民政府批准中补充耕方案批准农转方案民政府批准农转方案时批准供方案批准征土民政府批准征土方案时批准(涉国农供方案批准农转民政府批准农转方案时批准)
      (三)农转方案补充耕方案征土方案供方案批准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颁发建设批准书偿国土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土者签订国土偿合划拨国土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土者核发国土划拨决定书
      (四)土者应法申请土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范围外土涉农民集体未利报批征土方案供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占土利总体规划确定国未利省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国务院规定建设项目应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土方案法批准征土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批准征机关批准文号征土途范围面积征补偿标准农业员安置办法办理征补偿期限等征土乡(镇)村予公告
      征土权权应公告规定期限持土权属证书公告指定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办理征补偿登记
      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根批准征土方案会关部门拟订征补偿安置方案征土乡(镇)村予公告听取征土农村集体济组织农民意见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民政府批准市县民政府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争议县级方民政府协调协调成批准征土民政府裁决征补偿安置争议影响征土方案实施
      征土项费应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起3月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补偿费农村集体济组织附着物青苗补偿费附着物青苗者
      征土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挪作需安置员农村集体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农村集体济组织农村集体济组织理单位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安置单位需统安置安置补助费发放安置员者征安置员意支付安置员保险费
      市县乡(镇)民政府应加强安置补助费情况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土先行土中属时灾应恢复原状交原土者办理审批手续属永久性建设建设单位应灾情结束6月申请补办建设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质勘查需时占耕土者应时期满日起1年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土偿方式包括:
      ()国土权出
      (二)国土租赁
      (三)国土权作价出资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土偿费指国家新增建设中应取均土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土理监督检查员应培训考核合格方事土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取土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措施外采取列措施:
      ()询问违法案件事嫌疑证
      (二)进入检查单位者非法占土现场进行拍摄
      (三)责令事停止正进行土违法行
      (四)涉嫌土违法单位者停止办理关土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案件关财物
      第三十三条 土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行政处分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者直接予行政处罚决定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作出警告记记行政处分决定级土行政部门直接作出降级撤职开行政处分决定级土行政部门应国家关事理权限处理程序规定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关机关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利总体规划确定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土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时土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逾期拆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土利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符合土利总体规划确定途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逾期拆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行政部门工作员法执行职务法予治安理处罚者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八条 土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款罚款额非法百分五十
      第三十九条 土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款罚款额非法百分五百分二十
      第四十条 土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款罚款额耕开垦费2倍
      第四十条 土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款罚款额土复垦费2倍
      第四十二条 土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款罚款额非法占土方米30元
      第四十三条 土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款罚款额非法占土方米10元30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恢复种植条件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复垦费2倍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土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责令交出土拒交出土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民国土理法实施条例时废止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05号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已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现予公布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
    目录
    第章 总
    第二章 拆迁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章 罚
    第五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理维护拆迁事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利进行制定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国土实施房屋拆迁需拆迁补偿安置适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利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应条例规定拆迁予补偿安置拆迁应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条例称拆迁指取房屋拆迁许证单位
      条例称拆迁指拆迁房屋
      县级方民政府负责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理部门)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理县级方民政府关部门应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理工作利进行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部门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关土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单位取房屋拆迁许证方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证应房屋市县民政府房屋拆迁理部门提交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规划许证
      (三)国土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民政府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收申请日起30日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颁发房屋拆迁许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证时应房屋拆迁许证中载明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公布
      第九条 拆迁应房屋拆迁许证确定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需延长拆迁期限拆迁应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房屋拆迁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收延期拆迁申请日起10日予答复
      房屋拆迁理部门作拆迁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委托拆迁应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拆迁应拆迁委托合订立日起15日拆迁委托合报房屋拆迁理部门备案
      委托拆迁单位转拆迁业务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理部门应前款列事项书面通知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超1年拆迁需延长暂停期限必须房屋拆迁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超1年
      第十三条 拆迁拆迁应条例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点搬迁期限搬迁渡方式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应拆迁房屋承租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代房屋需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拆迁者房屋承租搬迁期限拒绝搬迁拆迁法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法申请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拆迁者拆迁拆迁房屋承租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申请房屋拆迁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理部门拆迁级民政府裁决裁决应收申请日起30日作出
      事裁决服裁决书送达日起3月民法院起诉拆迁条例规定已拆迁予货币补偿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诉讼期间停止拆迁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者房屋承租裁决规定搬迁期限未搬迁房屋市县民政府责成关部门强制拆迁者房屋拆迁理部门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应拆房屋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华(领)馆房屋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应房屋拆迁理部门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关权利义务转移受项目转受应书面通知拆迁转合签订日起30日予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挪作
      县级方民政府房屋拆迁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理制度加强拆迁档案资料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应条例规定拆迁予补偿
      拆违章建筑超批准期限时建筑予补偿拆未超批准期限时建筑应予适补偿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拆迁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金额根拆迁房屋区位途建筑面积等素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拆迁应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房拆迁应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规划求予重建者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房屋承租解租赁关系者拆迁房屋承租进行安置拆迁拆迁予补偿
      拆迁房屋承租解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拆迁应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原房屋承租承租拆迁应原房屋承租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明确房屋拆迁应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理部门审核意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应拆迁房屋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抵押权房屋国家关担保法律执行
      第三十条 拆迁应拆迁者房屋承租支付搬迁补助费
      渡期限拆迁者房屋承租行安排住处拆迁应支付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者房屋承租拆迁提供周转房拆迁支付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拆迁擅延长渡期限周转房应时腾退周转房
      拆迁责延长渡期限行安排住处拆迁者房屋承租应逾期月起增加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应逾期月起付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房屋拆迁许证擅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警告处已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方米20元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违反条例规定欺骗手段取房屋拆迁许证房屋拆迁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证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3%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违反条例规定列行房屋拆迁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警告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房屋拆迁许证:
      ()未房屋拆迁许证确定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二)委托具拆迁资格单位实施拆迁
      (三)擅延长拆迁期限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拆迁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转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处合约定拆迁服务费25%50%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方民政府房屋拆迁理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证批准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证批准文件履行监督理职责者违法行予查处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公财产国家民利益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土实施房屋拆迁需拆迁补偿安置参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条例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时废止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199509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城市房产转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转理规定〉决定修正)
    中华民国建设部令
    第96号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转理规定>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现予发布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转理规定决定
      建设部决定城市房产转理规定作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口理行政区域城市房产转工作
      二第七条第二项中30日修改90日第三项修改:(三)房产理部门提供关文件进行审查7日作出否受理书面答复7日未作书面答复视意受理第六项修改(六)房产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产权属证书
      三删第十四条第四款
      四删第十五条
      五删第十八条第款
      六第十九条改第十八条修改:房产理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七第二十条改第二十条修改: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行政部门根规定制定实施细
      外部分条文文字条文序作相应调整修改
      决定发布日起施行
      城市房产转理规定根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第条 加强城市房产转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转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制定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国土范围事房产转实施房产转理均应遵守规定
      第三条 规定称房产转指房产权利通买卖赠者合法方式房产转移行
      前款称合法方式包括列行:
      ()房产作价入股成立企业法房产权属发生变更
      (二)方提供土权方者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营房产房产权属发生变更
      (三)企业收购兼合房产权属转移
      (四)房产抵债
      (五)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口理全国城市房产转工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口理行政区域城市房产转工作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简称房产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城市房产转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转时房屋权该房屋占范围土权时转
      第六条 列房产转:
      ()出方式取土权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裁定决定查封者形式限制房产权利
      (三)法收回土权
      (四)房产未书面意
      (五)权属争议
      (六)未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情形
      第七条 房产转应列程序办理:
      ()房产转事签订书面转合
      (二)房产转事房产转合签订90日持房产权属证书事合法证明转合等关文件房产房产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产理部门提供关文件进行审查7日作出否受理申请书面答复7日未作书面答复视意受理
      (四)房产理部门核实申报成交价格根需转房产进行现场查勘评估
      (五)房产转事规定缴纳关税费
      (六)房产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产转合应载明列容:
      ()双方事姓名者名称住
      (二)房产权属证书名称编号
      (三)房产座落位置面积四界限
      (四)土宗号土权取方式年限
      (五)房产途性质
      (六)成交价格支付方式
      (七)房产交付时间
      (八)违约责
      (九)双方约定事项
      第九条 出方式取土权房产转时土权出合载明权利义务转移
      第十条 出方式取土权转房产时应符合列条件:
      ()出合约定已支付全部土权出金取土权证书
      (二)出合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二十五属成片开发土规划土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设施建设达场整形成工业者建设条件
      转房产时房屋已建成应持房屋权证书
      第十条 划拨方式取土权转房产时国务院规定报批准权民政府审批批准权民政府准予转符合规定第十二条列办理土权出手续情形外应受方办理土权出手续国家关规定缴纳土权出金
      第十二条 划拨方式取土权转房产时属列情形批准权民政府批准办理土权出手续应转房产获收益中土收益缴国家者作处理土收益缴纳处理办法国务院规定办理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转土建设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
      (二)私住宅转居住
      (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关规定出售公住宅
      (四)宗土部分房屋转土权分割转
      (五)转房产暂时难确定土权出途年限条件
      (六)根城市规划土权宜出
      (七)县级民政府规定暂时法需采取土权出方式情形前款规定缴纳土收益作处理应房产转合中注明
      第十三条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房产转需办理出手续补交土权出金应扣已缴纳土收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产权利转房产应实申报成交价格瞒报者作实申报
      房产转应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作缴纳税费成交价格明显低正常市场价格评估价格作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房产理部门办理房产转时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批准权物价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擅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第十条第款第十条未办理土权出手续交纳土权出金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房产理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土范围进行房产转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行政部门根规定制定实施细
      第二十条 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建设部令
    (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理办法已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现予发布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四月四日
    商品房销售理办法
    第章 总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三章 广告合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五章 交 付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七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城市房产开发营理条例制定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销售理应遵守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
      办法称商品房现售指房产开发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出售买受买受支付房价款行
      办法称商品房预售指房产开发企业正建设中商品房预先出售买受买受支付定金者房价款行
      第四条 房产开发企业行销售商品房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理工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商品房销售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房产行政部门(统称房产开发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区域商品房销售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商品房预售许证明办理程序城市房产开发营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符合条件:
      ()现售商品房房产开发企业应具企业法营业执房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土权证书者土批准文件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施工许证
      (四)已通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公设施具备交付条件者已确定施工进度交付日期
      (七)物业理方案已落实
      第八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商品房现售前房产开发项目手册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开发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抵押权商品房抵押权处理中华民国担保法城市房产抵押理办法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产开发企业未解商品房买卖合前作合标物商品房行销售
      第十条 房产开发企业采取返销售者变相返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包租者变相售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套销售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理企业买受应订立商品房买卖合时房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理企业订立关物业理协议
      第三章 广告合
      第十四条 房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执行中华民国广告法房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关规定广告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明示事项事应商品房买卖合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产开发企业买受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 
      商品房买卖合应明确容:
      ()事名称者姓名住
      (二)商品房基状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确定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条件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设施交付承诺关权益责
      (八)公配套建筑产权属
      (九)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关事宜
      (十)解决争议方法
      (十二)违约责
      (十三)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事协商议定国家规定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套(单元)计价套建筑面积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组成套建筑面积部分独立产权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产权买受法律法规规定享权利承担责
      套(单元)计价者套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中应注明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套(单元)计价现售房屋事现售房屋实勘察合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套(单元)计价预售房屋房产开发企业应合中附售房屋面图面图应标明详细尺寸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设计图纸致相关尺寸约定误差范围维持总价款变套型设计图纸致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合中未约定处理方式买受退房者房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退房房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
      第二十条 套建筑面积者建筑面积计价事应合中载明合约定面积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处理方式
      合未作约定原处理:
      ()面积误差绝值3%(含3%)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绝值超出3%时买受权退房买受退房房产开发企业应买受提出退房日起30日买受已付房价款退买受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合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3%(含3%)部分房价款买受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款房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买受产权登记面积合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绝值3%(含3%)部分房价款房产开发企业返买受绝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房产开发企业双倍返买受
       产权登记面积-合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100%
       合约定面积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事解合应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建筑面积计价事应合中约定套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约定建筑面积变套建筑面积发生误差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买受收取预订款性质费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前买受收取预订款性质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时收费应抵作房价款事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房产开发企业应买受返收费事间约定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前买受明示商品房销售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示范文预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批准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房产开发企业擅变更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批准规划变更设计单位意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变化出现合事约定影响商品房质量者功情形房产开发企业应变更确立日起10日书面通知买受
      买受权通知达日起15日做出否退房书面答复买受通知达日起15日未作书面答复视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引起房价款变更房产开发企业未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买受权退房买受退房房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受托机构应法设立取工商营业执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产开发企业应受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委托合应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委托委托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买受出示商品房关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实买受介绍代理销售商品房关情况
      受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收取佣金外费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员应专业培训方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合约定符合交付条件商品房期交付买受未期交付房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违约责
      抗力者事合中约定原需延期交付房产开发企业应时告知买受
      第三十条 房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应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样板房否致未作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应样板房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产开发企业应根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住宅说明书制度规定(简称规定)买受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事应合中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等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交付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保修期限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存续期存续期少规定中确定低保修期限保修期低规定中确定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保修期限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存续期
      保修期限发生属保修范围质量问题房产开发企业应履行保修义务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抗力者造成损坏房产开发企业承担责
      第三十四条 房产开发企业应商品房交付前项目委托具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产行政部门审核房屋权属登记
      房产开发企业应商品房交付日起60日需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屋房产行政部门
      房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买受办理土权变更房屋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买受认体结构质量合格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核验确属体结构质量合格买受权退房买受造成损失房产开发企业应法承担赔偿责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三十六条 未取营业执擅销售商品房县级民政府工商行政理部门城市房产开发营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房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销售商品房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预售商品房责令停止违法行没收违法收取预付款处已收取预付款1%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解商品房买卖合前作合标物商品房行销售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条 房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者合格合格验收商品房擅交付建设工程质量理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房产开发企业未规定测绘成果者需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产行政部门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中列行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3万元罚款
      ()未规定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二)未规定商品房现售前房产开发项目手册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开发部门备案
      (三)返销售者变相返销售商品房
      (四)采取售包租者变相售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六)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买受收取预订款性质费
      (七)未规定买受明示商品房销售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示范文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
      (八)委托没资格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第四十三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处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处2万元3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员商品房销售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五条 办法称返销售指房产开发企业定期买受返购房款方式销售商品房行
      办法称售包租指房产开发企业定期限承租者代出租买受购该企业商品房方式销售商品房行
      办法称分割拆零销售指房产开发企业成套商品住宅分割数部分分出售买受方式销售商品住宅行
      办法称产权登记面积指房产行政部门确认登记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根办法制定实施细
      第四十七条 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建设部令
    第95号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现予发布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决定
      建设部决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作修改:
      第条修改:加强商品房预售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城市房产开发营理条例制定办法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二)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施工许证
      三第七条修改: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证应提交列证件(复印件)资料:
      ()办法第五条第()项第(三)项规定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物业理等容应附商品房预售总面图分层面图
      四删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增加款:城市县房产理部门应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关制度
      六第十二条修改:预售商品房交付日起90日承购应持关证县级民政府房产理部门土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第十三条修改:开发企业未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预售商品房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处已收取预付款1%罚款
      八增加条作第十四条:开发企业规定商品房预售款项房产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3倍超3万元罚款
      外部分条文文字条文序作相应调整修改
      决定发布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理规定根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建设部关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理办法>决定修正)
      第条 加强商品房预售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城市房产开发营理条例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商品房预售指房产开发企业(简称开发企业)正建设中房屋预先出售承购承购支付定金房价款行
      第三条 办法适城市商品房预售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口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理
      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口理行政区域城市商品房预售理
      城市县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房产行政部门(简称房产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城市商品房预售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权出金取土权证书
      (二)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施工许证
      (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已确定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城市县房产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商品房预售许证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证应提交列证件(复印件)资料:
      ()办法第五条第()项第(三)项规定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物业理等容应附商品房预售总面图分层面图
      第八条 房产理部门接开发企业申请应详细查验项证件资料现场进行查勘审查合格应接申请10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证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承购出示商品房预售许证售楼广告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证批准文号
      未取商品房预售许证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承购签订商品房预售合预售应签约日起30日持商品房预售合县级民政府房产理部门土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委托代理办理必须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款项必须关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产理部门应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关制度
      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交付日起90日承购应持关证县级民政府房产理部门土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预售商品房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处已收取预付款1%罚款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规定商品房预售款项房产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处违法3倍超3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房产行政理部门根办法制定实施细
      第十六条 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办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8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199706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建设部令
    第98号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抵押理办法>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现予发布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抵押理办法决定
      建设部决定城市房产抵押理办法作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营期限企业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应超该企业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具土年限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超土权出合规定年限减已年限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六)债务履行债务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登记机关应申请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应受理登记日起7日决定否予登记予登记应书面通知申请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房产变更登记修改房屋权转移登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款修改:抵押占理房产发生损毁灭失抵押应时情况告知抵押权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抵押房产抵押行造成损失抵押房产价值足作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权求抵押重新提供者增加担保弥补足
      七第五十条修改:国家建设需已设定抵押权房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规定法清理债务重新设定抵押房产抵押权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发布日起施行
      城市房产抵押理规定根决定作相应修正作必文字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房产抵押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建设部关修改<城市城市房产抵押理办法>决定修正)
      第章 总
      第二章 房产抵押权设定
      第三章 房产抵押合订立
      第四章 房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产占理
      第六章 抵押房产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
      第八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房产抵押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抵押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中华民国担保法制定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国土范围事房产抵押活动应遵守办法
      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建工程)国土权设定抵押适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房产抵押指抵押合法房产转移占方式抵押权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行债务履行债务时债权权法抵押房产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办法称抵押指法取房产提供抵押权作者第三履行债务担保公民法者组织
      办法称抵押权指接受房产抵押作债务履行债务担保公民法者组织
      办法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指购房支付首期规定房价款贷款银行代支付余购房款购商品房抵押贷款银行作偿贷款履行担保行
      办法称建工程抵押指抵押取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贷款合法方式取土权连建工程投入资产转移占方式抵押贷款银行作偿贷款履行担保行
      第四条 法取房屋权抵押该房屋占范围土权必须时抵押
      第五条 房产抵押应遵循愿互利公诚实信原
      法设定房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口理全国城市房产抵押理工作
      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口理行政区域城市房产抵押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简称房产理部门)负责理行政区域房产抵押理工作
      第二章 房产抵押权设定
      第八条 列房产设定抵押:
      ()权属争议房产
      (二)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福利事业房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建筑物重纪念意义建筑物
      (四)已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房产
      (五)法查封扣押监者形式限制房产
      (六)法抵押房产
      第九条 房产设定两抵押权抵押应已设定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
      抵押担保债权超出抵押物价值
      房产抵押该抵押房产价值担保债权余额部分次抵押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两宗房产设定抵押权视抵押房产抵押事约定外
      第十条 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土权抵押
      第十二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房产抵押抵押额房产权利处分收益份额例限
      第十三条 国企业事业单位法国家授予营理房产抵押应符合国资产理关规定
      第十四条 集体制企业房产抵押必须集体制企业职工(代表)会通报级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房产抵押必须董事会通企业章程规定外
      第十六条 限责公司股份限公司房产抵押必须董事会者股东会通企业章程规定外
      第十七条 营期限企业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应超该企业营期限
      第十八条 具土年限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超土权出合规定年限减已年限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房产抵押抵押应事先征书面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产转条件取商品房预售许证
      第二十条 已出租房产抵押抵押应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抵押情况告知承租原租赁合继续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产抵押时抵押房产价值抵押事协商议定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事约定抵押房产保险抵押抵押房产投保保险费抵押负担抵押房产投保抵押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保抵押期间抵押权保险赔偿第受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分立者合原抵押合继续效权利义务变更法享承担
      抵押死亡法宣告死亡者宣告失踪时房产合法继承者代应继续履行原抵押合
      第三章 房产抵押合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产抵押抵押事应签订书面抵押合
      第二十六条 房产抵押合应载明列容:
      ()抵押抵押权名称者姓名住
      (二)债权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产处名称状况建筑面积面积四等
      (四)抵押房产价值
      (五)抵押房产占理占理方式占理责意外损毁灭失责
      (六)债务履行债务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条件
      (八)违约责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订立时间点
      (十)双方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须提交生效预购房屋合
      第二十八条 建工程抵押抵押合应载明容:
      ()国土权证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编号
      (二)已交纳土权出金需交纳相土权出金款额
      (三)已投入建工程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工作量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求抵押房产保险求房产抵押限制抵押出租转抵押房产者改变抵押房产途抵押事应抵押合中载明
      第四章 房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产抵押合签订日起30日抵押事应房产房产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产抵押合抵押登记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应登记机关交验列文件:
      ()抵押事身份证明法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
      (四)国土权证房屋权证房产权证房屋必须提交房屋权证意抵押证明
      (五)证明抵押权设定抵押权文件证明材料
      (六)证明抵押房产价值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必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申请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应受理登记日起7日决定否予登记予登记应书面通知申请
      第三十四条 法取房屋权证书房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原房屋权证作项权利记载抵押收执抵押颁发房屋项权证
      预售商品房者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应抵押合作记载抵押房产抵押期间竣工事应抵押领取房产权属证书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发生变更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事应变更者终止日起15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者注销抵押登记
      法处分抵押房产取土权土建筑物附着物权抵押事应处分行生效日起30日县级方民政府房产理部门申请房屋权转移登记变更房屋权证书级民政府土理部门申请土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产占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房产抵押占理
      抵押抵押房产占理期间应维护抵押房产安全完抵押权权抵押合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产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债权转抵押权转时应签订抵押权转合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原抵押权应告知抵押
      抵押权意抵押房产转者出租
      抵押房产转者出租价款应抵押权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超债权数额部分抵押足部分债务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设需已设定抵押权房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应时书面通知抵押权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房产法清理债权债务解抵押合
      第三十九条 抵押占理房产发生损毁灭失抵押应时情况告知抵押权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抵押房产抵押行造成损失抵押房产价值足作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权求抵押重新提供者增加担保弥补足
      抵押抵押房产价值减少错抵押权抵押损害赔偿范围求提供担保抵押房产价值未减少部分作债务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产处分
      第四十条 列情况抵押权权求处分抵押房产: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未受清偿债务未抵押权达成延期履行协议
      (二)抵押死亡者宣告死亡代履行期债务者抵押合法继承受遗赠拒绝履行期债务
      (三)抵押法宣告解散者破产
      (四)抵押违反办法关规定擅处分抵押房产
      (五)抵押合约定情况
      第四十条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抵押事协商通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产协议成抵押权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处分抵押房产时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抵押房产者出租应时书面通知承租等条件承租法享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房产设定两抵押权时抵押登记先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产时法土新增房屋抵押财产处分处分新增房屋抵押权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划拨方式取土权连建筑物设定房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处分价款中缴纳相应缴纳土权出金款额抵押权方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规定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抵押房产处分列情况中止:
      ()抵押权请求中止
      (二)抵押申请愿意证明够时履行债务抵押权意
      (三)发现拍卖抵押物权属争议
      (四)诉讼仲裁中抵押房产
      (五)应中止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产金额列序分配:
      ()支付处分抵押房产费
      (二)扣抵押房产应缴纳税款
      (三)偿抵押权债权息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债务违反合抵押权造成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抵押
      处分抵押房产金额足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权债务追索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
      第四十八条 抵押隐瞒抵押房产存产权争议者查封扣押等情况抵押应承担产生法律责
      第四十九条 抵押擅出售出租交换赠者方式处分抵押房产行效造成第三损失抵押予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事履行抵押合者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成抵押事根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仲裁协议直接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需已设定抵押权房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规定法清理债务重新设定抵押房产抵押权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者利职位便利索取财物者非法收受财物谋取利益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土进行房产抵押活动参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办法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57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建设部令
    第99号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理办法>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现予发布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理办法决定
      建设部决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理办法做修改:
      第十七条中30日修改90日
      二第二十条修改:列情形登记机关法直接代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法房产行政部门代房屋
      (二)张权利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事收回原发放房屋权属证书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日起7日应决定否予登记暂缓登记予登记应书面通知权利(申请)
      五第二十七条中两月修改30日月修改15日
      六增加条作第二十九条:权利(申请)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规定登记费3倍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四条修改:房屋权证房屋权证房屋项权证式样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统制定证书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统监制市县房产行政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第三十六条修改: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收回房屋权属证书者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事处1千元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证书效登记机关事处1千元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没收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事处1万元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九删第三十九条
      外部分条文文字条文序作相应调整修改
      决定发布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理办法根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权属登记理办法>决定修正)
      第章 总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
      第五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城市规划区国土范围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办法称房屋权属登记指房产行政部门代表政府房屋权述权利产生抵押权典权等房屋项权利进行登记法确认房屋产权属关系行
      办法称房屋权利(简称权利)指法享房屋权该房屋占范围土权房产项权利法组织然
      办法称房屋权利申请(简称申请)指已获房屋提出房屋登记申请尚未取房屋权证书法组织然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应国家规定房屋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权利法拥房屋权房屋行占收益处分权利唯合法证
      法登记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遵循房屋权该房屋占范围土权权利体致原
      第七条 县级方民政府部门统负责房产理土理工作制作颁发统房产权证书城市房产理法规定房屋权该房屋占范围土权确认变更分载入房产权证书房产权证书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房屋权属登记理工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房屋权属登记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房屋权属登记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
      ()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条第(三)项适登记机关认必进行公告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申请)申请权利(申请)法组织应法定名称法定代表申请
      权利(申请)然应身份证件姓名 
      房屋申请
      房屋项权利登记权利项权利申请
      房产行政部门直公房登记机关直接代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申请)委托代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申请)申请登记时应登记机关交验单位者相关效证件
      代理申请登记时登记机关交验代理效证件外应登记机关提交权利(申请)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指县级方民政府根需定期限行政区域房屋进行统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需时县级方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域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者换证
      列入总登记验证者换证范围权利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变化均应规定期限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期限县级方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县级方民政府规定期限开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包括容:
      ()登记验证换证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事应提交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点
      (五)应公告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申请应房屋竣工3月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初始登记应提交证明文件者土权证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施工许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集体土房屋转国土房屋申请应事实发生日起30日登记机关提交证明等关文件申请房屋权初始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相关合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名称变更房屋现状发生列情形权利应事实发生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坐落街道门牌号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
      (二)房屋面积增加者减少
      (三)房屋翻建
      (四)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项权利权利应事实发生日起30日申请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项权利登记权利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项权利合书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权登记应权属单元房屋门牌号幢套(间)具体权属界限部分基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列情形登记机关法直接代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法房产行政部门代房屋
      (二)张权利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列情形权利(申请)申请准予暂缓登记:
      ()正理期提交证明材料
      (二)规定需补办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暂缓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列情形登记机关应作出予登记决定:
      ()属违章建筑
      (二)属时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房屋灭失土年限届满项权利终止等权利应事实发生日起30日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应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项权利证书相关合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列情形登记机关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申报实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
      (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未规定期限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四)登记机关工作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实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事收回原发放房屋权属证书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日起7日应决定否予登记暂缓登记予登记应书面通知权利(申请)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权利(申请)申请进行审查权属清楚产权源资料齐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项权利登记应受理登记30日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受理登记15日核准注销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申请)应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权属证书工费
      登记费收取办法标准国家统制定国家统制定办法标准颁布前省治区直辖市办法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申请)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规定登记费3倍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员必须业务培训持证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权证房屋权证房屋项权证者房产权证房产权证房产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房屋权利推举持证收执房屋权证书余执房屋权证书1份
      房屋权证书房屋权证书具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项权证书项权利收执项权利法证行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证房屋权证房屋项权证式样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统制定证书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统监制市县房产行政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予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权利应时登报声明作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6月异议予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
      第三十六条 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收回房屋权属证书者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事处1千元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证书效登记机关事处1千元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没收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事处1万元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七条 登记机关工作员工作失导致登记致权利受济损失登记机关事直接济损失负赔偿责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工作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职权超越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办法第二条 规定范围外房屋权属登记参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办法制定实施细
      第四十条 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办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200105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民国建设部 令
    国  家  测 绘 局
    第83号
      房产测绘理办法已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部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国家测绘局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建 设 部 部 长:俞正声
      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房产测绘理办法
      第章 总 
      第二章 房产测绘委托
      第三章 资格理
      第四章 成果理
      第五章 法律责
      第六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房产测绘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保护房屋权利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测绘法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境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理应遵守办法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关技术标准规定完成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采先进技术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接受房产行政部门测绘行政部门技术指导业务监督
      第四条 房产测绘业员应保证测绘成果完整准确违规测绘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根国务院确定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应监督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测绘行政部门(简称省级测绘行政部门)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简称省级房产行政部门)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应监督理
      第二章 房产测绘委托
      第六条 列情形房屋权利申请房屋权利者利害关系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房屋
      (二)然状况发生变化房屋
      (三)房屋权利者利害关系求测绘房屋
      房产理中需房产测绘房产行政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房产然状况保持致房产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 委托房产测绘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应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
      第九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独立济实体委托利害关系
      第十条 房产测绘需费委托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格理
      第十条 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中华民国测绘法办法规定取省级测绘行政部门颁发载明房产测绘业务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办法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国家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应省级测绘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测绘资格审查理求提交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部门决定受理日起5日转省级行政部门初审省级房产行政部门应15日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反馈省级测绘行政部门中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意见应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省级测绘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房产测绘资格省级测绘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取甲级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国务院测绘行政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联合社会公告取乙级房产测绘资格单位省级测绘行政部门省级房产行政部门联合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效期5年期满3月前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换证房产测绘项目发证机关审查换证时应征求级房产行政部门意见
      测绘资格证书效期房产测绘资格测绘行政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部门应征求级房产行政部门意见年检中降级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年检测绘行政部门级房产行政部门联合社会公告
      测绘资格证书效期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第四章 成果理
      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房产图集等
      第十七条 事房产测绘成果异议委托国家认定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理房产测绘成果房产行政部门应施测单位资格测绘成果适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方法等容进行审核审核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理
      第十九条 国(境)外团体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中华民国测绘法中华民国测绘成果理规定国家安全保密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
      第二十条 未取载明房产测绘业务测绘资格证书事房产测绘业务承担房产测绘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中华民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理规定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单位列情形县级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发证机关予降级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房产面积测算中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定
      (二)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损失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中华民国测绘法中华民国测绘成果理规定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理员工作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省级房产行政部门测绘行政部门根办法制定实施细
      第二十五条 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 办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7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199602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
    中华民国建设部令
    第97号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现予发布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决定
      建设部决定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作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口理行政区域房产中介服务工作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房产纪考试注册办法行制定
      三删第九条
      四删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改第十条第二款修改:跨省治区直辖市事房产估价业务机构应该业务发生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者直辖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备案
      六删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第二十五条改第二十四条修改:违反规定列行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理部门会关部门责者予处罚:
      ()未取房产中介资格擅事房产中介业务责令停止房产中介业务处1万元3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款规定收回资格证书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收回资格证书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3万元罚款
      (四)超出营业范围事房产中介活动处1万元3万元罚款
      八第二十七条改第二十六条修改:房产中介服务员违反规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九第二十八条改第二十七条修改:房产理部门工作员房产中介服务理中权谋私贪污受贿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十第二十九条改第二十八条修改: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行政部门根规定制定实施细
      十删第三十条第二款
      外部分条文文字条文序作相应调整修改
      决定发布日起施行
      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根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决定修正)
      第章 总
      第二章 中介服务员资格理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理
      第四章 中介业务理
      第五章 罚
      第六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活动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制定规定
      第二条 事城市房产中介服务应遵守规定
      规定称房产中介服务指房产咨询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纪等活动总称
      规定称房产咨询指房产活动事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营活动
      规定称房产价格评估指房产进行测算评定济价值代理业务营活动
      规定称房产纪指委托提供房产信息居间代理业务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口理全国房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口理行政区域房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简称房产理部门)理行政区域房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员资格理
      第四条 事房产咨询业务员必须具房产相关专业中等学历房产咨询精力相关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取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员
      房产咨询员考试办法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产价格评估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产价格评估员分房产估价师房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产估价师必须国家统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房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取房产估价师注册证员未取
      房产估价师注册证员房产估价师名义事房产估价业务
      房产估价师考试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事部门制定
      第七条 房产估价员必须考试取房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员未取房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员事房产估价业务
      房产估价员考试办法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产纪必须考试注册取房产纪资格证员未取讲话纪资格证员事房产纪业务
      房产纪考试注册办法行制定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产估价师注册证房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产纪资格证
      遗失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产估价师注册证房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产纪资格证应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理   
      第十条 事房产中介业务应设立相应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独立法资格济组织  
      第十条 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列条件:
      ()名称组织机构
      (二)固定服务场
      (三)规定数量财产费
      (四)事房产咨询业务具房产相关专业中等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中须占总数50%事房产评估业务须规定数量房产估价师事房产纪业务须规定数量房产纪
      跨省治区直辖市事房产估价业务机构应该业务发生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者直辖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工商行政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1月应登记机关县级民政府房产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产理部门应年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员条件进行次检查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合格事房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列义务:
      ()遵守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遵守愿公诚实信原
      (三)核准业务范围事营活动
      (四)规定标准收取费
      (五)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部门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理  
      第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承办业务中介机构统受理委托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
      第十六条 委托入意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房产中介业务转委托具相应资格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 房产中介服务合应包括列容:
      ()事姓名者名称住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容求标准
      (三)合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纠纷解决方式
      (六)事约定容
      第十八条 房产中介服务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统收取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统收取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应开具发票法纳税
      第十九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应载明业务活动中收支出等费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理部门求容
      第二十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执行业务根需查阅委托关资料文件查现场委托应协助
      第二十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房产中介活动中列行:
      ()索取收受委托合外酬金财物者利工作便牟取正利益
      (二)允许名义事房产中介业务
      (三)时两两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方事串通损害方事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行
      第二十二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委托利害关系应回避委托权求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失事造成济损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中介服务关员追偿
      第五章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列行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理部门会关部门责者予处罚:
      ()未取房产中介资格擅事房产中介业务责令停止房产中介业务处1万元3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款规定收回资格证书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收回资格证书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3万元罚款
      (四)超营业范围事房产中介活动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原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员造成济损失委托应承担赔偿责
      第二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七条 房产理部门工作员房产中介服务理中权谋私贪污受贿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省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根规定制定实施细
      第二十九条 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规定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
    中华民国建设部令
    第100号
      建设部关修改<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现予发布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修改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决定
      建设部决定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作修改:
      第二十条第七项改第八项增加项作第七项:(七)正手段取房产估价师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正手段取房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注册机构收回注册证书者公告注册证书作废负直接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
      三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没收违法
      四第三十条修改:房产估价师注册理部门工作员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考试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国务院事行政部门关规定进行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
      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根决定作相应修正作必文字调整重新发布
    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
      (1998年8月20日建设部令第64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建设部关修改<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决定修正)
      第章 总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六章 执 业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
      第九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完善房产价格评估制度房产价格评估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产价格评估水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房产估价师指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考试合格办法规定注册取房产估价师注册证事房产估价活动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产估价师注册制度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考试合格者具申请房产估价师注册资格
      未注册员房产估价师名义事房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法律效力房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工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工作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理应接受国务院事行政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事行政部门检查监督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考试合格者应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日起3月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者委托部门房产估价师注册理机构(简称注册机构)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行政区域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初审机构(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产估价师注册列程序办理:
      ()申请聘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单位审核意签字盖章连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材料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接注册申请日起30日作出否受理注册申请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签署意见统报注册机构审核注册机构审核认定符合办法条件申请应予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 列情况予注册:
      ()具完全民事行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日起申请注册日止满5年
      (三)房产价格评估者相关业务中犯错误受行政处罚者撤职行政处分处罚处分决定日起申请注册日满2年
      (四)受吊销房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起申请注册日止满5年
      (五)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者两者两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
      (六)关法律法规规定予注册情形
      第九条 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考试合格员逾期未申请者申请未获准注册资格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日起保留2年资格保留期限申请注册审批符合注册求准予注册2年期满申请注册需参加中国房产估价师学会者指定机构组织估价业务培训达继续教育标准方准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房产估价师需提供列证明文件:
      ()房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签发日起超2年应附达继续教育标准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单位推荐意见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条 根办法注册房产估价师注册效期注册日起计3年
      第三章 注册变更
      第十二条 房产估价师工作单位变更等原间断原注册时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聘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变更列程序办理:
      ()申请聘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单位审核意签字盖章连申请原注册时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证明材料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原注册时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产估价师情况属实该房产估价师办法第八条规定予注册情形应准予注册变更房产估价师注册证加盖注册变更专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注册变更日起30日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者符合注册变更规定注册变更效
      第十四条 房产估价师原注册时单位变更单位省治区直辖市应先行办理原注册时单位解聘手续原受理注册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批准方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房产估价师注册效期满需继续执行房产估价师业务聘单位注册效期届满前3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续期注册列程序办理:
      ()申请聘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单位审核意签字盖章连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材料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接述材料日起30日作出否准予续期注册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产估价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予续期注册情形应准予续期注册房产估价师注册证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应准予续期注册日起30日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续期注册效
      第十七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列材料:
      ()申请注册效期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简况
      (二)申请注册效期参加中国房产估价师学会者指定机构组织定学时估价业务培训达继续教育标准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续期注册效期限3年
      第十九条 办法第八条规定予注册情形者脱离房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2年(含2年)者予续期注册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房产估价师列情况注册机构撤销注册收回房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未申请续期注册
      (二)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力
      (四)受刑事处罚
      (五)死亡者失踪
      (六)脱离房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2年(含2年)
      (七)正手段取房产估价师证书
      (八)关规定应撤销注册情形
      第二十条 撤销注册列程序办理
      ()聘单位房产行政部门房产估价师学会者关单位提出建议
      (二)注册初审机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报注册机构
      (三)注册机构批准撤销注册核销房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产估价师撤销注册收回房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日起继续执行房产估价师业务
      撤销注册具申请房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申请重新注册
      第六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房产估价师必须县级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审核评定取房产价格评估资质机构(简称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产估价师执行业务房产价格评估机构统接受委托统收费
      第二十五条 房产价格评估程中违法违纪者严重失误事造成济损失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权签字房产估价师追偿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房产估价师享权利:
      ()房产估价师名称
      (二)执行房产估价相关业务
      (三)房产估价报告书签字
      (四)估价结果进行解释辩护
      第二十七条 房产估价师应履行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理规定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房产评估技术规范规程
      (三)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公正
      (四)准许名义执行房产估价师业务
      (五)时受聘两者两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六)保守执业中知悉单位商业秘密
      (七)委托利害关系时应动回避
      (八)接受职业继续教育断提高业务水
      第八章 法律责
      第二十八条 正手段取房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吊销注册证书负直接责员直接责员级机关者单位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注册擅惟房产估价师名义事估价业务县级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处违法3倍超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
      第三十条 房产估价师违反办法规定列行县级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处违法3倍超3万元罚款没违法处1万元罚款:
      ()估价中意提高者降低评估价值额事造成直接济损失
      (二)利执行业务便索贿受贿者谋取委托评估合中约定收取费外利益
      (三)准许名义执行房产估价师业务
      (四)时两者两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五)名义承接房产估价业务收取费
      第三十条 房产估价师注册理部门工作员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级机关者单位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考试工作建设部事部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办法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20030812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促进房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通知
                       国发[2003]18号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通知(国发[1998]23号)发布五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建设步伐加快住房消费效启动居民住房条件较改善住宅房产市场断发展拉动济增长提高民生活水发挥重作时应前国房产市场发展衡区住房供求结构性矛盾较突出房产价格投资增长快房产市场服务体系尚健全住房消费需拓展房产开发交易行够规范房产市场监调控完善促进房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关问题通知:
      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房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重意义房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成国民济支柱产业促进房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居民住房水改善居住质量满足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基求促进消费扩需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国民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力措施充分发挥力资源优势扩社会业效途径实现房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义现代化具十分重意义
      (二)进步明确房产市场发展指导思想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方断完善房产市场体系更程度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坚持需求导调整供应结构满足收入家庭住房需坚持深化改革断消影响居民住房消费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国国情住房保障制度坚持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产市场总量基衡结构基合理价格基稳定坚持国家统政策指导区制宜分决策房产业发展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
      (三)完善住房供应政策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收入水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数家庭购买承租普通商品住房时根情况合理确定济适住房廉租住房供应象具体收入线标准范围做住房供应保障工作
      (四)加强济适住房建设理济适住房具保障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通土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济适住房建设成济适住房严格控制中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济适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办法市(县)民政府制定集资合作建房济适住房建设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象优惠政策济适住房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房产开发营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根市场需求采取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市场供应中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调控土供应控制土价格清理逐步减少建设消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渠道降低建设成努力住房价格数居民家庭住房支付力相适应
      (六)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住房需求财政预算资金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住房保障资金源结合财政承受力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辅
      (七)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划分标准高档户型商品住房高档写字楼商业性房积压较区控制类项目建设供应量暂停审批类项目适提高高档商品房等开发项目资金例预售条件
      三改革住房制度健全市场体系
      (八)继续推进现公房出售够保证居住安全非成套住房根实际情况职工出售权属争议公住房目前房屋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职工出售手续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住房出售权属登记发证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
      (九)完善住房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关规定认真核定住房补贴标准根补贴资金需求财力加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切实推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直公房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净收入收支两条线理关规定统筹发放住房补贴
      (十)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住房市交易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换购住房法律法规规定原公房出售合约定外单位擅已购公住房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适降低已购公住房市出售土收益缴纳标准房改成价购买公住房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参收益分配法加强房屋租赁合登记备案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十)规范发展市场服务健全房产中介服务市场规严格执行房产纪房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居民提供准确信息便捷服务规范发展住房装饰装修市场保证工程质量贯彻落实物业理条例切实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四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理服务
      (十二)加住房公积金集贷款发放力度加强住房公积金集工作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简化手续取消合理收费改进服务方便职工贷款
      (十三)完善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加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监规范担保行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力担保行规范担保机构加快清理限期整改加快完善住房置业担保理办法研究建立全国住房贷款担保体系
      (十四)加强房产贷款监符合条件房产开发企业房产项目继续加信贷支持力度时加强房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理严禁违规发放房产贷款加强预售款信贷资金方监督理防止挪作加快建立征信系统完善房产抵押登记制度严厉击种骗贷骗资行妥善处理违规发放取贷款项目控制化解房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五改进规划理调控土供应
      (十五)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宅产业政策编制时修订完善房产业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房产业发展指导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产生住房需求高度重视城镇住房建设问题制定完善住宅产业济技术政策健全推进机制鼓励企业研发推广先进适建筑成套技术产品材料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认定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设计注重住宅区生态环境建设住宅部功设计
      (十六)充分发挥城乡规划调控作城市总体规划期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类房产布局例优先落实济适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类开发区撤市(县)改区土纳入城市规划统理严禁放规划审批权限房产开发中种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行法追究关责责
      (十七)加强土市场宏观调控健全房产开发计划供应制度房产开发必须符合土利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耕放土规划审批权限利原划拨土进行房产开发必须纳入政府统供渠道严禁私交易土供应量闲置建设区必须限制新土供应普通商品住房济适住房供应求房价涨幅城市规定适调剂增加土供应量
      六加强市场监整顿市场秩序
      (十八)完善市场监制度加强房产企业资质理房产开发项目审批理严格执行房产开发项目资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支持具资信品牌优势房产企业通兼收购重组形成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型企业企业集团严格规范房产项目转行已批准房产项目确需变更性质规划指标必须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九)建立健全房产市场信息系统预警预报体系加强房产市场统计工作完善全国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房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房产市场信息系统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中需政府承担费财政结合信息化系统电子政务建设落实
      (二十)整顿规范房产市场秩序加房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理中种违法违规行坚决制止单位部门强制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加快完善房产信体系强化社会监督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消化积压商品房空置量房产开发企业限制参加土拍卖新项目申报进步整顿土市场秩序严禁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享受优惠政策土房产开发严禁单位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农村集体土进行房产开发切实加强源头理效遏制预防住房制度改革房产交易中种腐败行
      方级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际出发完善房产市场调控办法建立效协调机制房产市场健康发展负责省级民政府加强市县房产发展工作指导监督理国务院关部门司职分工协作加强特问题突出区指导督查国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银行税务等部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设部会关部门抓紧制定济适住房理住房补贴制度监督健全房产市场信息系统预警预报体系建立全国住房贷款担保体系等方面实施办法指导具体实施负责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民国国务院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事部
      发布文号建房(1995)147号
      发布日期19950322
      生效日期19950322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事部关印发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
    建房[1995]147号
    省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产理局省治区直辖市事(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干部)部门:
      加强房产市场理提高房产估价员素质积极审慎建立房产估价员执业资格制度现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建设部事部
    1995年3月22日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房产估价员理充分发挥房产估价房产交易中作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房产估价师指全国统考试取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事房产估价活动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产估价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事房产估价业务单位必须配备定数量房产估价师
      第四条 建设部事部负责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监督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考试制度原二年举行次
      第六条 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纲试题会建设部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纲拟定培训教材编写命题工作统规划会事部组织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考试分开愿参加原进行
      第八条 中华民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列条件申请参加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取房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产营房产济土理城市规划等)中等专业学历具八年相关专业工作历中事房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房产估价相关学科专学历具六年相关专业工作历中事房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房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四年相关专业工作历中事房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房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事房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房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具备述规定学历通国家统组织济专业初级资格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取相应资格具十年相关专业工作历中事房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突出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列证明文件: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历证明
      第十条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事部授权部门颁发事部统印制事部建设部印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全国范围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条 建设部授权部门房产估价师资格注册理机构未取房产估价师注册证员房产估价师名义事房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员必须取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三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列证明文件: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提出申请聘单位送省级房产理部门初审统报建设部授权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申请建设部授权部门核发房产估价师注册证
      事部级事(职改)部门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情况检查监督责
      第十五条 具备民事行力第十三条求提供证明文件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效期般三年效期满前三月持房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次注册应受聘单位考核合格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七条 脱离房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者(含二年)注册理机构取消注册
      第十八条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容变更须变更前30日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列情形原注册机关吊销房产估价师注册证:
      ()完全丧失民事行力
      (二)死亡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房产估价师批准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业务范围工作规程建设部国家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房产估价师作业范围包括房产估价房产咨询房产估价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产估价师享列权利:
      ()执行房产估价业务权利
      (二)房产估价报告签字权利
      (三)房产估价师名称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产估价师必须履行列义务:
      ()遵守房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理规定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断提高业务水
      (五)委托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房产估价师承办业务单位统受理委托签订委托合
      房产评估收费单位统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产估价师执行业务根需查阅委托关资料文件查委托业务现场设施求委托提供必协助
      第二十六条 房产估价失误事造成济损失单位承担赔偿责单位房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产估价师委托利害关系应回避委托权求回避
    第五章 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列行注册单位事处警告没收非法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产估价师注册证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涂改伪造虚假正手段获取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产估价师注册证
      (二)未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未登记房产估价师名义事估价业务
      (三)利执行业务便索贿受贿谋取正利益
      (四)允许名义事房产估价业务时两两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委托串通意做实估价报告工作失误造成重损失
      (六)名义承接房产估价业务收取费
      (七)房产估价师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理部门工作员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理中玩忽职守滥职权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未构成犯罪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事行政处分决定服法申请复议级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通全国统考试取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员根工作需直接聘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规定规定称房产指事房屋资产土资产营行业
      第三十三条 规定建设部事部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建房[1995]147号1995年3月2日)
      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1995年开始实施两年举行次考试时间定年六月第周六休息日首次考试时间定1995年9月5日6日举行报名时间95年5月2日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房产基制度政策房产投资营理房产估价理实务房产估价案例分析考试分四半天进行科目考试时间两半时
      三1995~1997年度组织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符合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含第五款)学历历求事房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报名参加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提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考试理机构报名考试理机构规定程序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发准考证考生准考证指定时间点参加考试中央国务院部门直属单位报考员属原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省辖市中心城市行政专员公署城市
      七做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师资教材等条件省治区建设部门直辖市房产理部门会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培训工作员参加考试工作(包括命题组织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愿原
      八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报名费支付收费标准须物价部门批准
      九事部建设部成立全国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两部领导负责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日常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建设部房产业司
      考务工作职改部门会房产理部门成立考试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行确定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报送事部专业技术员职称司建设部房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关规章制度做试卷印刷发送保程中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违反考试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追究关员责
      附:已确定考前辅导单位名单:
      1北京区 北京房局北京市房产职工学
      2海区 海房局济学
      3天津区 天津房局全国房产行业培训中心
      4黑龙江区 省建委哈建
      5辽宁区 省建委东北财学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6蒙区 治区建设厅蒙建校
      7陕西区 省建设厅西北建工学院
      8新疆区 治区建设厅
      9河南区 省建设厅省财学院
      10河北区 省建委省城乡培训中心
      11山东区 省建委职工中专学校
      12江苏区 省建委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13浙江区 省建设厅浙江工业学
      14安徽区 省建设厅省建筑工业学院
      15四川区 省建委重建
      16福建区 省建委福州学
      17湖北区 省建委武汉城建学院
      18广东区 省建委
      19江西区 省建委江西师范学
      20湖南区 省建委湖南城建专科学校
      21山西区 省建委省建筑工程学校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建设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717
      生效日期19950717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房产中介服务收费通知
    省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海市房产理局:
      规范房产中介服务收费行维护房产中介服务事合法权益建立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市场秩序现房产中介服务收费关问题通知:
      法设立具备房产中介资格房产咨询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公民外国事提供关房产开发投资营理消费等方面中介服务委托收取合理费
      二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房产交易市场重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着合理公开诚实信原接受愿委托双方签订合通知规定收费办法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营场交缴费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事委托时应动事介绍关中介服务价格服务容等情况
      四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求提供关房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产咨询费
      房产咨询收费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咨询服务需时间结合咨询员专业技术等级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咨询报告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额计收普通咨询报告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情况复杂耗员时间较咨询报告适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般超咨询标额0.5%
      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委托方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产价格评估收费具备房产估价资格房产行政部门物价部门确认机构规定收费标准计收
      房产房产价格评估费区情况房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国家土局关土价格评估收费通知关规定执行
      六房产纪收费房产专业纪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收取佣金房产纪费根代理项目实行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半月月成交租金额标准双方协商议定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成交价格总额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收费标准委托方房产中介机构协商适提高高超成交价格3%
      土权转代理收费办法标准行规定
      房产纪费房产纪机构委托收取
      七述规定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纪收费高限标准省治区直辖市物价房产行政部门通知制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济特区收费标准适规定高高超述收费标准30%
      八区部门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原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确定未确认立名目乱收费擅提高收费标准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属价格违法行物价检查机构关法规予处罚
      九通知达前关规定通知相抵触律通知准
    附表:房产房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表:房产房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含100)        5
      2    1011000         25
      3    10012000        15
      4    20015000        08
      5    50018000        04
      6    800110000        02
      7    10000        01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住房[2000]96号
      发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20000428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关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通知
    建住房[2000]96号
    省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产理局全军房产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适应社会义市场济发展需促进房产价格评估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房产价格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等竞争根中中央国务院关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关精神现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关事项通知: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总体求
      ()事房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挂政府部门均员财务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
      (二)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关规定改制注册房产估价师出资限责公司合伙制性质企业参市场竞争承担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员资格等行政理行业理职职应房产行政部门行房产行政部门委托相应房产估价师学会(协会)承担
      (三)根实际确需保留事业性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理暂行条例关规定该机构盈利目面社会承揽房产价格评估业务房产行政部门评定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业务范围仅限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性公益性房产价格评估房产行政部门委托职
      政府职性公益性房产价格评估房产行政部门择优委托具较高资格等级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四)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中兼顾国家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职工三方面利益保证脱钩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必财产条件防止国资产流失
      二房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具体求
      ()员脱钩
      1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职员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事关系应转交流中心理
      2 脱钩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理原房产价格评估机构部门(简称原部门)免理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行决定具注册房产估价师资格员担营者理者法定代表
      3 国家机关属事业单位工作员律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部门派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员国家关规定意愿决定留
      (二)财务脱钩
      1 脱钩改制程中原部门国家关规定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财产分割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涉财产分割关规定原部门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2 界定产权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原充分考虑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特点妥善处理脱钩改制程中财产问题
      严肃纪律防止脱钩改制工作中原做交易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转移钱物权谋私违法乱纪严肃查处
      3 脱钩原部门持变相持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股份原持股权采取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购买转债权方式次性逐年收回
      脱钩改制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原注册房产估价师出资设立目前条件尚成熟暂时保留原部门外企事业单位出资
      (三)职脱钩
      1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原部门属机构行行政理职原部门名义执业招揽业务破房产价格评估业务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产价格评估市场
      2 原部门形式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正执业活动进行干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符合规定费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必须规定脱钩改制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名称应体现房产价格评估机构业务性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理规定名部门单位称谓直接作名称脱钩涉名称变更工商行政理部门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三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关事项
      ()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根通知精神动原部门提出脱钩申请提交机构员财务职方面基情况脱钩改制方案原部门应快办理关情况报原批准房产价格评估资质部门备案没脱钩机构进行相应资质评定年审已资质2000年12月31日终止
      (二)原部门脱钩机构财产处置时须提供相应工作生活保障必需资金妥善处理脱钩改制社会稳定关系
      (三)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项重改革级房产行政部门定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正确引导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时间安排结合机构改革进展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切实注意工作衔接妥善安置关员保证稳渡
      (四)脱钩改制级房产行政部门严格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理干规定房产估价规范等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培育房产价格评估市场促进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完善部理机制规范房产价格评估行
      (五)房产咨询机构房产纪机构等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参通知精神执行
    中华民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00]51号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714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
    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组关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通知
    (国办发〔2000〕51号)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清理整顿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组关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已国务院意现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关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
    (国务院清理整顿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组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贯彻落实中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国企业改革发展干重问题决定确保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简称:中介机构)政府部门脱钩改制务完成根国务院办公厅关清理整顿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精神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提出意见:
      脱钩改制目标
      次脱钩改制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社会义市场济相适应中介机构理体制符合市场济求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中介机构真正成营担风险约束发展等竞争济组织
      二脱钩改制范围
      次脱钩改制范围:挂政府部门属单位(简称挂单位)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指:利专业知识专门技济组织营者济活动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证明效力意见实行偿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机构组织利专业知识专门技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委托出具鉴证报告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偿服务承担法律责机构组织利专业知识专门技济组织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偿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机构组织
      已实现收支国资律师事务应意见规定进行脱钩改制未实现收支财政补贴国资律师事务暂进行脱钩改制已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没挂单位中介机构应意见精神进行规范
      三脱钩容
      挂单位必须单位名义兴办挂单位中介机构员财务(包括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
      ()员脱钩中介机构业员挂单位行政事业编制员变社会专业服务行业业者事档案转政府县(含县)委组织部门政府事行政部门属流动服务机构政府事部门认关机构理
      (二)财务脱钩挂单位中介机构投资者享者权益形式中介机构谋取正济利益
      (三)业务脱钩中介机构挂单位属机构挂单位隶属关系承担属挂单位行政职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招揽指定业务干预中介机构执业
      (四)名称脱钩中介机构挂单位脱钩名称冠挂单位名称字样痕迹未批准冠中华全国中国等字样仅行政区域名资格职作名称
      四改制组织形式
      中介机构国家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形式具专业执业资格员投资发起设立具体组织形式:
      ()合伙制
      2名具专业执业资格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外)合伙协议约定法律规定财产承担法律责中介机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
      (二)限责制
      5名具专业执业资格员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外)出资出资额限承担法律责中介机构全部财产债务承担责
      五脱钩改制期限步骤
      ()期限
      中介机构改制工作应脱钩工作步进行挂单位应2000年10月31日前中介机构完成脱钩行业部门统行业脱钩改制情况报国务院清理整顿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组办公室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中介机构律停止执业注销执业资格
      (二)步骤
      1.脱钩步骤
      中介机构脱钩工作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挂单位应中介机构脱钩工作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脱钩协议应报行业部门审核备案
      挂单位国资产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产权界定国家关规定认定国资产出具关报告挂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属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截止日期作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基准日(简称基准日)
      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前应先妥善安置员挂单位中介机构应根国家关法律法规规定意见精神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员安置方案
      述步骤完成中介机构效文件登记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2.改制步骤
      中介机构改制工作中介机构意见规定进行行业部门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政策积极引导组织实施
      中介机构国家关法律规定民协商改制形式产生发起合伙出资制定章程出资协议合伙协议进行公证
      中介机构改制方案确定应行业部门提交改制报告审查批准登记理机构办理重新设立手续
      六脱钩工作相关问题处理
      ()产权界定资产处置
      中介机构国资产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产权原国家关规定进行保证国资产流失前提适考虑专业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资产素
      中介机构国资产挂单位中介机构协商挂单位次性收回视情况全部部分租长期款等形式租改制中介机构中办公房等动产租金应参类动产均租金水确定款利息应参银行期贷款利率确定
      (二)员安置
      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等条件优先安排原编员安排妥善做安置工作应予安置员指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编员安置费项社会保障统筹费原中介机构资产中解决足部分中介机构挂单位协商解决
      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挂单位编制员安排中介机构工作(包括中介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员)脱钩改制中根意愿挂单位具体情况挂单位妥善解决挂单位机构改革等原法安置造成员岗中介机构应国家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根实际情况支付相应安置费中介机构行录(含挂单位名义调入)员律中介机构事劳动部门规定处理未国家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应予补办
      挂单位中介机构确力支付岗员安置费项社会保障统筹费关部门应国家关规定妥善解决岗员基生活业问题
      七脱钩改制工作求
      ()严格国家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利益确保国资产流失挂单位收回国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财务理违法违规行追究关负责直接责员责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挂单位积极引导推动项改革工作确保中介机构队伍散专业服务间断
      (三)关部门行业部门积极配合脱钩改制中介机构项申报材料时批复确保项工作期完成
      八脱钩改制工作事项
      挂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参意见执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关建立房产企业执()业员信档案系统通知
    省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产业协会中国房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理协会:
      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九届全国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关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信档案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直绳法精神进步做整顿规范房产市场秩序工作规范房产企业执()业员市场行增强房产企业执()业员信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服务水根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整顿规范房产市场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部决定建立房产企业执()业员信档案(简称房产信档案)系统现关事项通知:
      房产信档案建立范围容房产信档案建立范围房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理企业(统称房产企业)房产估价师房产纪房产纪协理等专业员统称执()业员房产信档案容包括基情况业绩良行良行等便级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监督房产企业市场行提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信息提供服务社会公众投诉房产领域违法违纪行提供途径信信息理系统
      二统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享原认真组织房产信档案系统分级建设理工作保证全国房产信档案建设系统全面推进利实施级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行政区房产企业执()业员信档案基础建设部组织建立资质级房产企业执业员信档案省级建设(房产)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房产企业执()业员信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区房产信档案系统建设具体实施计划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快组织实施
      三房产信档案系统建设充分利现网络资源信息资源房产信档案系统中国住宅房产信息网重组成部分级房产信档案系统应通中国住宅房产信息网实现互联互通房产信档案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年检专业员执()业资格注册等工作机结合加强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房产电子政务系统行业协(学)会律理系统房产企业营理系统信息享保证信档案信息效时客观权威
      四房产信档案建设整顿规范房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产信档案社会义市场济求规范整顿房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重举措通房产信档案建立记录改善房产行业信状况建立良信关系时力推进企业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网络化进程提高现代化理水提升全行业综合素质整体竞争力进步促进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请省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国房产业协会中国房产估价师学会中国物业理协会确定名负责房产信档案建设工作联络员2002年9月15日前报部住宅房产业司建立房产信档案工作中问题建议请时部住宅房产业司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略)
    中华民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住房[2003]234号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关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通知
                      建住房[2003]234号
    省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维护拆迁事合法权益根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房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请遵执行
      执行中遇情况问题请时反馈部住宅房产业司
                                  中华民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条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维护拆迁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关规定国家标准房产估价规范制定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国土房屋拆迁涉房产估价活动适意见
      第三条 意见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简称拆迁估价)指确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拆迁房屋区位途建筑面积等素房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拆迁房屋房产市场价格包含搬迁补助费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补偿费拆迁房屋室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补偿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拆迁房屋室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拆迁拆迁协商确定协商成通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具房产价格评估资格估价机构(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专职注册房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原组织者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估价结果
      第六条 市县房产理部门应社会公示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估价机构供拆迁事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应公开透明采取拆迁投票拆迁事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证确定拆迁范围拆迁房屋原家估价机构评估需两家者两家估价机构评估估价机构间应拆迁估价原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执行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般拆迁委托委托应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转变相转受托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估价员拆迁事利害关系者拆迁事应回避
      第九条 拆迁事义务估价机构实提供拆迁估价必需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查勘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估价员需查阅拆迁房屋房产权属档案相关房产交易信息房产理部门应允许查阅
      第十条 拆迁估价目统表述确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评估房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般房屋拆迁许证颁发日拆迁规模分期分段实施期(段)房屋拆迁实施日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价值标准公开市场价值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素影响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拆迁事应明确拆迁房屋性质(包括途)面积
      拆迁房屋性质面积般房屋权属证书权属档案记载准拆迁房屋性质面积认定特规定规定拆迁拆迁拆迁房屋性质者面积协商致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拆迁房屋性质协商致应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申请确认拆迁房屋面积协商致房产测绘理办法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委托具房产测绘资格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拆迁中涉拆迁房屋性质面积认定具体问题市县规划行政部门房产理部门制定办法予解决
      第十三条 市县民政府者授权部门应根房产市场交易价格少年定期公布次区域途建筑结构类房屋房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参类似房产市场交易价格市县民政府者授权部门定期公布房产市场价格结合拆迁房屋房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员应拆迁房屋进行实查勘做实查勘记录拍摄反映拆迁房屋外观部状况影资料
      实查勘记录实查勘估价员拆迁拆迁签字认
      拆迁原拆迁房屋进行实查勘拍摄影资料者拆迁意实查勘记录签字应拆迁估价机构外利害关系第三见证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般应采市场较法具备采市场较法条件采估价方法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民币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元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分户初步估价结果拆迁公示7日进行现场说明听取关意见
      公示期满估价机构应委托提供委托范围拆迁房屋整体估价报告分户估价报告委托应拆迁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拆迁估价报告疑问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解释拆迁估价原程序方法参数选取估价结果产生程
      第二十条 拆迁事估价结果异议收估价报告日起5日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拆迁事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该估价机构应收书面复核估价申请日起5日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应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改变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事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10日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事原估价机构复核结果异议者行委托估价结果原估价结果差异协商达成致意见收复核结果者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日起5日拆迁房屋房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收申请日起10日申请鉴定估价报告估价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存技术问题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技术问题估价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设区城市市房产理部门者授权房产估价行业律性组织应成立资深专职注册房产估价师房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估价专家委员会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指派3(含3)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原估价机构拆迁事利害关系者拆迁事应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员应回避未回避鉴定意见者估价结果效
      拆迁事实提供关资料者协助估价机构实查勘造成估价失实者果应承担相应责
      第二十七条 列行估价机构估价员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房产估价师注册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档案:
      ()出具实估价报告
      (二)拆迁事方串通损害方合法权益
      (三)回扣等正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
      (四)允许名义事拆迁估价活动者转变相转受托拆迁估价业务
      (五)次申请鉴定查证确实存问题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产估价规范意见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产权调换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调换房屋房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参意见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土房屋拆迁涉房产估价活动参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意见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证拆迁项目拆迁估价适意见
    参考资料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97号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19960201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
    中华民国建设部令
    第97号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决定已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现予发布发布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决定
      建设部决定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作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口理行政区域房产中介服务工作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房产纪考试注册办法行制定
      三删第九条
      四删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改第十条第二款修改:跨省治区直辖市事房产估价业务机构应该业务发生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者直辖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备案
      六删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第二十五条改第二十四条修改:违反规定列行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理部门会关部门责者予处罚:
      ()未取房产中介资格擅事房产中介业务责令停止房产中介业务处1万元3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款规定收回资格证书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收回资格证书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3万元罚款
      (四)超出营业范围事房产中介活动处1万元3万元罚款
      八第二十七条改第二十六条修改:房产中介服务员违反规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九第二十八条改第二十七条修改:房产理部门工作员房产中介服务理中权谋私贪污受贿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十第二十九条改第二十八条修改: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行政部门根规定制定实施细
      十删第三十条第二款
      外部分条文文字条文序作相应调整修改
      决定发布日起施行
      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根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决定修正)
      第章 总
    第二章 中介服务员资格理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理
    第四章 中介业务理
      第五章 罚
    第六章 附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活动事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制定规定
      第二条 事城市房产中介服务应遵守规定
      规定称房产中介服务指房产咨询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纪等活动总称
      规定称房产咨询指房产活动事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营活动
      规定称房产价格评估指房产进行测算评定济价值代理业务营活动
      规定称房产纪指委托提供房产信息居间代理业务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口理全国房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口理行政区域房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简称房产理部门)理行政区域房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员资格理   
      第四条 事房产咨询业务员必须具房产相关专业中等学历房产咨询精力相关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取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员
      房产咨询员考试办法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产价格评估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产价格评估员分房产估价师房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产估价师必须国家统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房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取房产估价师注册证员未取
      房产估价师注册证员房产估价师名义事房产估价业务
      房产估价师考试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事部门制定
      第七条 房产估价员必须考试取房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员未取房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员事房产估价业务
      房产估价员考试办法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产纪必须考试注册取房产纪资格证员未取讲话纪资格证员事房产纪业务
      房产纪考试注册办法行制定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产估价师注册证房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产纪资格证
      遗失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产估价师注册证房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产纪资格证应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理   
      第十条 事房产中介业务应设立相应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独立法资格济组织  
      第十条 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列条件:
      ()名称组织机构
      (二)固定服务场
      (三)规定数量财产费
      (四)事房产咨询业务具房产相关专业中等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中须占总数50%事房产评估业务须规定数量房产估价师事房产纪业务须规定数量房产纪
      跨省治区直辖市事房产估价业务机构应该业务发生省治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者直辖市民政府房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工商行政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产中介服务机构领取营业执1月应登记机关县级民政府房产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产理部门应年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员条件进行次检查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合格事房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列义务:
      ()遵守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遵守愿公诚实信原
      (三)核准业务范围事营活动
      (四)规定标准收取费
      (五)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部门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理  
      第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承办业务中介机构统受理委托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
      第十六条 委托入意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房产中介业务转委托具相应资格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 房产中介服务合应包括列容:
      ()事姓名者名称住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容求标准
      (三)合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纠纷解决方式
      (六)事约定容
      第十八条 房产中介服务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统收取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统收取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应开具发票法纳税
      第十九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应载明业务活动中收支出等费省治区建设行政部门直辖市房产理部门求容
      第二十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执行业务根需查阅委托关资料文件查现场委托应协助
      第二十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房产中介活动中列行:
      ()索取收受委托合外酬金财物者利工作便牟取正利益
      (二)允许名义事房产中介业务
      (三)时两两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方事串通损害方事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行
      第二十二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委托利害关系应回避委托权求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失事造成济损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中介服务关员追偿
    第五章 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列行直辖市市县民政府房产理部门会关部门责者予处罚:
      ()未取房产中介资格擅事房产中介业务责令停止房产中介业务处1万元3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款规定收回资格证书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收回资格证书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处1万元3万元罚款
      (四)超营业范围事房产中介活动处1万元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原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员造成济损失委托应承担赔偿责
      第二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七条 房产理部门工作员房产中介服务理中权谋私贪污受贿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省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根规定制定实施细
      第二十九条 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规定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标  题 关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通知
    发布文号 建住房[2003]252号
    发文日期 20031230
    发文部门 建设部
    生效日期 20040301
    失效日期
                  关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省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维护拆迁事合法权益根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建设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请遵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民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条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维护拆迁事合法权益根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制定工作规程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理条例规定拆迁拆迁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渡方式渡期限等原达成协议事申请裁决适规程
      第三条 市县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理部门工作员应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事实法律准绳坚持公公正时原
      第五条 拆迁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列资料:
      ()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三)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拆迁房屋估价报告
      (五)申请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申请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拆迁例原
      (八)裁决关资料
      第六条 拆迁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列资料:
      ()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身份证明
      (三)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理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理部门认应提供行政裁决关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例较高房屋拆迁理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房屋拆迁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列情形房屋拆迁理部门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拆迁许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
      (二)申请者申请拆迁事
      (三)拆迁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发生合纠纷者行政裁决做出事事次申请裁决
      (四)房屋已灭失
      (五)房屋拆迁理部门认法予受理情形
      裁决申请予受理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收申请日起5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
      第九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应收申请日起5工作日申请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齐全需补充资料应5工作日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场补正应场补正受理时间申请补齐资料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应列程序进行:
      ()申请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答辩通知书告知申请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合法性
      (三)组织事调解房屋拆迁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事意见事提出事实理证进行复核事提出合理求应采纳房屋拆迁理部门事申辩做出损害申辩合法权益裁决
      拆迁事拒绝调解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事评估结果异议未房屋房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房屋拆迁理部门应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估价结果作裁决鉴定时间计入裁决时限
      (五)调解达成致意见出具裁决终结书达成致意见房屋拆迁理部门应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致意见裁决时应予确认书面裁决必须房屋拆迁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决定
      第十条 行政裁决工作员事利害关系者关系影响公正裁决应回避
      第十二条 列情形中止裁决书面告知事:
      ()发现新需查证事实
      (二)裁决需相关裁决法院判决结果相关案件未结案
      (三)作然申请死亡需等亲属表明否参加裁决
      (四)抗力者特殊情况需中止情况
      中止裁决素消恢复裁决中止时间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列情形终结裁决书面告知事:
      ()受理裁决申请事行达成协议
      (二)发现申请者申请裁决事
      (三)作然申请死亡15天没亲属者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放弃参加裁决
      (四)申请撤回裁决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收申请日起30日做出房屋拆迁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包括列容:
      ()申请申请基情况
      (二)争议事实理
      (三)裁决理
      (四)根行政裁决申请需裁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点搬迁期限搬迁渡方式渡期限等
      (五)告知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理部门名称裁决日期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少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通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事行政裁决服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拆迁者房屋承租裁决规定搬迁期限未搬迁市县民政府责成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者房屋拆迁理部门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邀请关理部门拆迁事代表具社会公信力代表等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等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领导班子集体讨决定方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行政裁决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未裁决意见拆迁提供拆迁补偿资金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周转房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提交列资料: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裁决书
      (三)拆迁意拆迁理
      (四)拆迁房屋证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提供安置房周转房权属证明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拆迁拒绝接收补偿资金应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七)市县民政府房屋拆迁理部门规定材料
      第二十条 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理部门应提前15日通知拆迁认真做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严格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拆迁单位代表现场作强制拆迁证明公证部门拆迁房屋房屋物品进行证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工作员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员违反规程单位予警告造成错案关规定追究错案责触犯刑律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四条 拆迁接受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中采恐吓胁迫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拆迁搬迁者擅组织强制拆迁市县房屋拆迁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法予处罚触犯刑律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理部门拆迁级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土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参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规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法函[2003]111号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20030515
      失效日期
      属类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建设部关项目复函
    (建法函[2003]111号)
    江苏省建设厅:
      厅关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干问题请示(苏建函法[2003]233号)收悉研究现国务院关取消第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批行政审批项目理方式决定(国发[2003]5号)中关问题答复:
      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59项取消村镇住宅建设审批设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印发<村镇建设理暂行规定>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村镇规划建设认真执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理条例中规定村镇住宅审批制度
      二国发[2002]24号文中第266项取消历史名镇(村)审批设定建设部关<历史名镇(村)申报工作通知>(建村[1997]87号)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理应中华民国文物保护法国家关规定执行
      三国发[2002]24号文中第309项取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范围审批设定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理工作报告通知(国发[1981]38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理应风景名胜区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四国发[2002]24号文中第330项取消房屋租赁核准设定城市房屋租赁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该项目取消房屋租赁进行核准发放房屋租赁证认真城市房产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理办法规定积极探索加强房屋租赁理效方式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五国发[2003]5号文中第82项取消城市公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设定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规定里城市公绿化工程包括城市公绿居住区绿风景林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该项目取消城市公绿化工程设计纳入城市详细规划理通加强城市详细规划理规范城市公绿化工程建设
      六国发[2003]5号文中第85项取消房产中介员业资格认证设定建设部关修改<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理规定>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房产中介服务指房产咨询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纪等活动总称该项目取消笼统房产中介员业资格进行认证建设部事部关印发<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建房[1995]147号)事部建设部关印发<房产纪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产纪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通知)(发[2001]128号)规定做房产价格评估员房产纪员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理等关工作
      复
      中华民国建设部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文档香网(httpswwwxiangdangnet)户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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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政策法规

     广告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 关于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申...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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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法规汇编

    法规文件目录   一、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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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能培训专题-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第2讲,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本课程的知识架构第一章物业管理概述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四章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复习向导《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是我们复习的指导性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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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中国经理人新闻资讯网--职业经理人培训的摇篮!! 人事部出台新规定,事业单位薪随岗变 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常会产生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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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第一章 《宪法》基本知识一、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我国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哪些具体内容。二、重点和难点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的发展趋...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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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科2011年工作打算

    根据新的“三定方案”,政策法规科主要履行四大项职能,即:调查研究、新闻宣传、依法行政、政策培训。2011年,我科将围绕这四项职能,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全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本着“内外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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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政策法规工作总结

    政策法规工作总结   一、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强宪法教育。认真开展宪法教育,通过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记录学习笔记、探讨心得体会,使宪法教育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加强法律知识普及...

    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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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政策法规测试538题

    党内政策法规测试538题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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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半年工作小结

    诚信计生试点工作:根据省、市《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和四个试点镇,制订了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诚信计生领导小组,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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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由本人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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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策法规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关于政策法规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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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

    水利政策法规处工作总结 2013年,在水利部和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处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结**务工作实际,认真扎实开展工作,较好地发挥...

    10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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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实用知识

    一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切实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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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解析心得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解析心得 虽然多年来一直未间断在高校工作,却对高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知之甚少。观看学习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网络直播视频后,我清晰的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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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工作亮点总结

    政策法规工作以创建法治政府为总体目标,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处罚水平为主线,积极践行服务优先的行政执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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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处班子述职报告

    政策法规处班子述职报告按照全市粮食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本处各项工作职责要求,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处同志同心同德,较好地完成了xx年度的工作任务。现将本处有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于审议...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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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3)《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5)《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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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优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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