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条 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理服务收费行维护物业产权物业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理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城市住宅区指市县民政府物业理行政部门关规定划定住宅房屋相配套公设施非住宅房屋居住区
办法称物业指城市住宅区类房屋相配套公设施设备公场
第三条 物业理企业城市住宅区物业产权收取物业理服务费必须遵守办法
第四条 县级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行政区域物业理服务收费监督理工作
县级民政府物业理行政部门应协助级物价部门实施物业理服务收费监督理
第五条 物业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物业产权济承受力相适应原
第六条 物业理服务收费项目省物价部门负责确定物业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县物价部门核定报级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业理服务收费应根项目性质特点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营者定价
第八条 列物业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公环境卫生清扫费
(二)绿化维护费
(三)保安费
(四)汽车行车等车辆存放费
第九条 列物业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室设施维修费
(二)异产毗连房屋部位房屋外墙面屋面楼梯间通道水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等房屋体公设施维修费
(三)城市住宅区甬道走廊沟渠公厕池井天线公活动存车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公设施理维修费
(四)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维修项目需材料费
第十条 列物业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营者定价:
()房屋前物业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委托房屋进行理前期理费
(二)物业理企业应物业产权求提供服务特约服务费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理服务收费标准城市住宅区理委员会物业理企业根实际提供服务项目容项费开支情况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受理申报应征求物业理行政部门意见城市住宅区单位分核定
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理服务收费标准城市中规模档次相普通居民住宅区应基统根理难易程度稍差差超10
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理服务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规定高标准者中准标准物业理企业根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实行营者定价物业理服务收费标准城市住宅区理委员会者物业产权物业理企业协调议定必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物价部门核定物业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征求城市住宅区理委员会物业产权物业理企业意见
物业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物业理企业服务容服务质量服务程度物业产权济承受力核定
第十三条 物业理服务费费构成包括:
()物业理企业职工工资国家规定提取福利费
(二)城市住宅区公设施设备运行维修费
(三)城市住宅区绿化清洁卫生保安服务需物资损耗补偿费
(四)物业理企业办公费
(五)物业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六)法定税费
(七)利润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三条列费列规定核定:
()第()项规定费物价部门会物业理行政部门根行业理企业提供服务容服务质量服务程度等素核定理服务员数量定额基础参类职工均收入水核定
(二)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费物业理企业补偿物资损耗需实际开支核定
(三)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费国家省关规定核定
(四)第(七)项规定利润服务象分核定属安居工程福利房微利房房屋非营性办公房利润率超物业理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总额5核定普通商品房屋利润率超物业理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总额50核定高级公寓墅营性房利润率超物业理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总额20核定
第十五条 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优惠出售房屋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维护费原权单位建立住宅维修基金利息中支出
第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维修费原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立公设施专基金利息中支付足部分列规定支付:
()属国家住房改革政策优惠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建立住宅维修基金利息中支付
(二)房屋物业产权占房屋建筑面积例分摊
第十七条 城市住宅区干道路灯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线维修费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城市住宅区设独立供暖设施收取供暖费应单独建帐理专项供暖设施运行维修更新事供暖工作职工工资等费开支供暖费收取标准理办法民政府者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物价部门者城市住宅区理委员会物业产权意物业理企业物业产权强行服务收取费
城市住宅区已委托物业理企业进行理服务物业理企业外部门单位物业产权收取物业理服务项目性质相费
应关部门支付物业理服务费物业产权收取
第二十条 物业理企业搞正常物业理服务外应开展种营增加收入降低物业理服务收费标准减轻物业产权济负担城市住宅区理委员会理商业房公设施设备场营收入城市住宅区理委员会补助应物业产权缴纳物业理服务费
第二十条 城市住宅区学幼园免交公环境卫生清扫费绿化维护费保安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理企业物业产权收取物业理服务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河北省收费许证
物业理企业应营场者收费点显著位置公布物业理年度计划办法物价部门规定核定物业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办法半年公布次收费收入支出帐目接受城市住宅区理委员会物业产权监督
物业理企业违反条第款第二款规定物业产权权拒绝交纳费
第二十三条 物业理企业提供服务质量存缺陷物业产权造成身财产损害物业理企业应法予赔偿
物业理企业物业产权间发生收费纠纷方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者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违反办法规定物业产权收取物业理服务费县级物价部门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物价部门办法实际情况物业理服务费项目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办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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