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效预防时控制消重食品安全事危害指导规范镇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置工作根国家重食品安全事应急预案等关规定制定预案
第二条 食品安全事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常备懈方针贯彻统领导分级负责时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加强合作原
第三条 预案适列情况重食品安全事
()事危害范围全镇行政辖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事性质特严重
(三)事原新明生物引发者隐含重食品安全风险需实施统领导统指挥协调
(四)事数超100出现死亡学校全镇性重活动期间中毒数超50出现死亡
(五)市委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食品安全事做出批示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镇食品安全领导组总体负责全镇重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职责:
()研究确定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工作方针政策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报告系统应急处理系统保障体系
(三)组长委托副组长宣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重问题
(五)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信息报等
第五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镇重食品安全事信息收集分析组织重食品安全事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应急处理措施
(二)组织建立理镇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员
(三)贯彻镇食品安全领导组指令组织应急预案实施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具体问题
(五) 组织编制修订镇重食品安全事应急预案
(六)汇总事情况镇政府市食安办市关部门报告通报事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七)完成镇食品安全领导组交办务
第六条 镇食品安全领导组负责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指挥协调工作设事调查处理组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善处理组
事调查处理组:镇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关单位员参加职责调查事发生原做出调查结事处理提供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落实评估事影响提出事防范措施整改意见
员救治组:镇卫生院牵头负责关单位配合职责组织指导医疗抢救工作快查明食物中毒原提出采取控制食物中毒措施
应急保障组:镇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关单位配合职责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警戒保卫组:镇公安派出牵头负责关单位配合职责负责事发生社会安定协助事调查组员救治组善处理组开展工作保障工作员生活关协调工作开展
善处理组: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做事伤亡员善处理家属安抚工作时镇食品安全领导组市食安办报告善处理情况动态
第七条 关单位职责: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镇食品安全领日常工作组织应急预案实施组织事调查做出调查结做善处理时镇食品安全领导组市食安办报告事调查情况
(二)镇政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三)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救治造成食物中毒者证证明导致食物中毒食品生产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者疑似食物中毒事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处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重食品安全事关调查处理工作
(四)镇公安派出负责重食品安全事涉嫌刑事犯罪侦查鉴定公安全等工作配合重食品安全事调查
发生重食品安全事时相关单位应根镇食品安全领导组求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工作予全力支持
第八条 镇民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工作
镇民政府应成立镇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领导组镇长担组长分负责担副组长设办公室设镇政府办公室发生重食品安全事时求时报外应迅速采取救治控制措施做事善处理工作
第九条 镇农技站兽医站卫生院等单位应职责加强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农村城乡结合部社区等重点区域食品企业工商体户实行安全监测加强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安全监测工作
第三章 事报告评估
第十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接重食品安全事报告应接报告1时镇政府报告市食安办通报镇政府接重食品安全事报告1时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应时镇关单位村报告信息进行分析时解事关进展情况镇政府市食安办报告必时镇食品安全领导组召开会议听取关专家意见商讨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健全日常重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时畅通
第四章 预案启动
第十二条 符合预案第三条规定情况镇食品安全领导组应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根食品安全事性质危害范围等素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镇重食品安全事应急预案启动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应根事性质危害范围等相应派出事调查处理组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镇重食品安全事应急预案启动市食安办请求派员组织相关部门员专家参加相应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镇重食品安全事应急预案启动村相关单位应服镇食品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统指挥求履行职责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镇政府市食安办镇政府应关事处理情况时报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六条 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信息市食安办统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镇政府组织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需设施设备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五章 预案终止
第十八条 重食品安全事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行终止
第十九条 镇重食品安全事调查组工作结束关情况报告镇政府市食安办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预案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预案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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