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省第十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2012年11月29日**省第十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章 总
第条 加强城乡规划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省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规划区建设历史文化然风貌保护等活动
条例称城乡规划指定时期城乡土利空间布局项建设综合部署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区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条例称特定区指国家者省民政府批准设置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
第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应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利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体功区规划求
类专项规划涉土利空间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城市设计应注重历史文化然风貌保护体现岭南文化方特色
第五条 省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理工作关部门应职责做城乡规划理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区设立城乡规划理机构应服城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统理
县级民政府应明确镇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理职责
第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产生期议事规等关事项省民政府规定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产生期议事规等关事项级民政府规定报级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级民政府应城乡规划编制理费纳入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编制理费应县级民政府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 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国家规定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技术规范社会公布实施
级市民政府根国家省规定制定适行政区域实施性技术规定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公正原保障公民法组织城乡规划知情权参权监督权
第十条 省城市条件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建立城乡规划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理信息享
城市县条件镇民政府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理公民法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
第十条 省民政府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省民政府关部门级市民政府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报省民政府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指导划定区域城市镇开发边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省实施规划监控区域
第十二条 城市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法定程序报送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应包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容
中城市总体规划基础编制分区规划城市土利口分布公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置作出进步安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出指导性求规划期限应总体规划相致
分区规划城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级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民政府组织编制县民政府镇总体规划时县域城镇村庄发展布局资源保护利重设施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县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先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审议意见交级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县民政府外镇总体规划镇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民政府审批中省民政府指定镇总体规划级市民政府审批镇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先镇民代表会审议代表审议意见交级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县民政府应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村庄规划区域确定区域村庄纳入城市者镇规划理区域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镇民政府组织编制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讨意报级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通俗易懂明确村庄建设范围住宅建设布局公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置历史文化然风貌保护等容
第十七条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镇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报请批准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者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省实施规划监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应征求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意见规划批准应报省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办法省民政府行制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综合考虑节约综合利资源源减少废弃物害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安全防灾减灾等求
第十八条 特定区总体规划城市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民政府审批者省民政府审查意报
特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镇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根规划理需求建设单位控制性详细规划者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镇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应定域范围空间形态交通系统建筑物造型高度色彩等容提出规划理求纳入相**乡规划
城市设计技术规范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单独编制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类专项规划涉土利空间布局相关部门会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民政府审批
类专项规划容应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会关部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镇空间开发利规划报级民政府审批
空间开发利规划应包括:
()空间综合开发利目标功分区开发规模布局实施时序
(二)禁止限制适宜建设空间范围
(三)类交通设施防设施公服务设施排水电力通讯等市政设施布局安排
(四)环境保护求安全保障措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空间开发利规划关容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镇民政府应总体规划编制期建设规划期建设规划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步编制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者镇民代表会审议意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城市县镇民政府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者镇民代表会审议意实施
编制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总体规划求提出规划年限建设安排确定期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明确空间分布建设时序年度实施计划应土供应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法城乡规划草案予公告采取证会听证会者方式征求专家公众意见公告时间少三十日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委托承担规划编制务外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机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批准城乡规划应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者专门场公告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村庄规划容应村民委员会保存村庄公场公布供村民查阅咨询
未公布城乡规划作规划理城乡建设
第二十五条 批准城乡规划意修改法需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批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仅涉单条支路走宽度者单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证会听证会者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意见原审批机关意公布实施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节 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级民政府应根社会济发展需作出城乡建设发展综合部署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关民政府应区域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建享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邻区重点项目衔接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成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项目部门组织协调
关部门编制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源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求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衔接相关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建设工程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取规划许城市镇规划区范围核发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村庄规划区范围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国家规定需进行规划选址审批建设工程应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城市镇空间应考虑民防空需法办理规划许
面建设工程开发利空间应面建设工程办理规划许独立开发利空间单独办理规划许
单位未批准擅开挖建筑底层面擅改变许确定空间功高度层数面积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许者审批机关作出许者审批决定前应许者审批容申请利害关系享权利等事项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少十日
申请利害关系许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许者审批机关应时处理回复处理结果必时采取听证会者证会等方式听取方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者规划许机关重项目作出审批者许决定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相应资质单位建设单位者提交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条 规划许者审批事项批准十五日许者审批机关应政府网站进行公告供查询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属国家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城市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项目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形图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科学性合法性城乡规划协调性作出分析证结
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级市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年尚未获建设项目批准者核准应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超年未办理延期手续者延长期逾期未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选士止意见书行失效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法撤销撤回吊销者土权法收回相应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节 建设规划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土储备年度计划土供应年度计划应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六条 国土权出前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出块位置面积性质允许建设范围容积率绿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配套空间开发利求等容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规划条件中予明确
规划条件附图应作国土权出合组成部分国土权出合改变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建设单位者城市县民政府土部门申请划拨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取建设规划许证
建设单位者申请核发建设规划许证应提交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集体土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者取建设规划许证应年县级方民政府土理部门申请需延期应建设规划许证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年未申请者申请未获者申请延期未批准建设规划许证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出方式提供国土权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改变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率减少基础设施公服务配套
具列情形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者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块开发条件变化
(二)国家省重项目建设需
(三)城乡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公安全设施建设需
(四)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调整出规划条件应先行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土权需分割转原规划条件者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确定道路广场公绿市政公设施公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分割转合中明确受方实施责
国土权分割转受方应持分割转合等材料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规划许证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理
第四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线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者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前款规定镇民政府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者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应持土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法律法规规定材料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时提交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属原建筑物改建扩建应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应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功等容附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
建设单位者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者显著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容图件公告容应真实效隐瞒虚构
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年尚未开工应原许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超六月未办理延期手续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文字标明技术济指标应图纸示相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分类载明建筑途明确公场公设施物业理房位置面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者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容进行建设擅变更需变更应原许机关批准
涉需变更建设规划许应先申请变更建设规划许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利害关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建设单位者应法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分期建设建设工程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根建设单位者申请审查分期建设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分期建设建设工程应符合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建设期建设容应包括相应配套设施绿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者应委托具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放线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应受理申请日起七工作日进行验线
未验线建设工程开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具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测绘报告等材料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应受理申请日起二十工作日办理核实手续予办理核实手续应书面告知理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者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者应竣工验收六月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报送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应竣工验收资料交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档
第四十七条 房屋应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者房产权证书载明途房屋确需变更房屋途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进行时建设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申请核发时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时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效期超二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应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超年
时建设必须批准途改变途者转
时建设应批准期限届满前行拆恢复土原状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理
第四十九条 级民政府应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村庄建设应遵循先规划建设原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城乡规划部门应免费村民提供具方特点乡村特色住宅设计图件
第五十条 村庄规划确定建设范围集体土进行乡镇企业公设施公益事业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者应镇民政府提交材料: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材料
建设项目需占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应提供农转证明
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应收申请材料日起二十工作日作出否许决定予许应书面告知理
镇民政府应受理申请材料日起十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收申请材料镇民政府审查意见日起二十工作日作出否许决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应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功等容建设单位者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应年办理审批手续施工许手续
第五十条 村庄规划确定宅基范围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持村民委员会签署书面意意见土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镇民政府提出申请镇民政府报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镇民政府应受理申请材料日起五工作日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收申请材料日起二十工作日作出否许决定告知镇民政府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委托镇民政府核发条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者应乡村建设规划许容进行建设擅变更需变更应原许机关批准
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者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部门应受理申请日起十工作日进行验线未验线建设工程开工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者应建设工程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容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实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委托镇民政府农村村民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核实
第五十三条 村庄规划确定建设范围国土进行工程建设者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建设范围利农村集体土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理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历史文化然风貌保护
第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
第五十四条 城市县民政府应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报省民政府核定公布批准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较完整涵较丰富特色明显传统镇街村落场反映历史风貌方特色历史建筑应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明确类保护象体保护范围界线附明确理坐标相应界址形图
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会级文物部门征求关部门公众建筑物利害关系意见进行专家证公民法组织提出建议符合条例规定没纳入保护名录保护象省民政府直接纳入保护名录
第五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明确区域历史风貌保护原策略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者镇历史风貌总体格局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制定规划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具体求落实规划控制指标
村庄规划应保存具风貌价值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具乡土特色传统格局乡村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特定建筑场等作出规定
第五十六条 纳入保护名录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县民政府应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关规定报送审批专项保护规划批准报级民政府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应包括列容:
()历史风貌保护原总体求
(二)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带
(三)土规划控制调整建筑空间环境景观保护求
(四)历史风貌保护求协调建筑整改求
(五)规划理求措施
第五十七条 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功根保护需划定建设控制带者编制保护规划征求专家公众意见报级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八条 城市县民政府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传统镇街村落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城市县民政府房产理部门应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五十九条 级民政府应历史文化保护予必资金支持
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应配合政府保护象做保护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捐赠等形式资助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十条 纳入保护名录保护象核心保护范围进行保护关建设活动新建扩建必基础设施公益性公服务设施外
保护象建设控制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符合保护规划者保护措施求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保护象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者申请办理规划许时应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具体方案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规划许前应征求文物部门书面意见必时应组织专家证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条 保护象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带禁止进行列活动: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活动
(二)占保护规划确定保留园林绿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工厂仓库等
(四)历史建筑刻划涂污
(五)保护象造成破坏性影响活动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根保护名录保护象资料纳入规划理信息系统房产理部门应房屋权属档案库中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予标明
历史建筑原测绘资料全者缺失房产理部门应委托具资质测绘单位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理
第六十三条 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权负责维护修缮权权理约定约定权明者政府代城市县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
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权权理具备维护修缮力城市县民政府应予资助
第六十四条 擅拆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严重损坏难修复者公利益需确需拆应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文物部门组织专家证制定补救措施报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级文物部门批准
第六十五条 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相应资质鉴定单位鉴定危房确需翻建应原原高度原外观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权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接申请应组织专家证征求级文物房产理部门意见作出否批准决定
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权应方案报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级文物房产理部门审批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然风貌区
第六十六条 级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确定然风貌区实施控制保护
然风貌区应包括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质貌风景区重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型城市绿等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理等部门应职责范围负责然风貌区保护工作
第六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应根然风貌资源分布确定区域然风貌保护总体格局制原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区域然风貌保护总体格局明确类然风貌区分布范围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然风貌保护求落实规划控制指标提出保护恢复然风貌措施村庄规划应注重山水田园植等然景观协调融合
第六十八条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根城乡规划划定类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制定保护措施征询关部门公众意见报级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公布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应附明确理坐标相应界址形图
第六十九条 县级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建设绿道网绿道规划建设理具体办法省民政府条例实施日起年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检查
城市县镇民政府应年级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年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变更情况
第七十条 县级民政府应年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镇民政府应定期镇民代表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接受镇民代表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省民政府级市民政府应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进行督察
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利城乡规划理信息系统全省城乡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督
第七十三条 县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办事窗口政府网站公布办理规划许审批条件程序期限等关容公民法组织提供便利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法应准予行政许者批准关城乡规划部门予行政许者批准级城乡规划部门权责令作出准予行政许决定者批准决定建议关民政府责令作出准予行政许决定者批准决定
城乡规划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者审批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权责令撤销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者批准决定撤销行政许者批准决定事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违法作出行政许者批准决定机关应法予赔偿
第七十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关部门应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组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举报属部门职责范围应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已知举报属部门职责范围应时告知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七十六条 列行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违反城市镇者特定区规划确定规划建设范围布局进行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
(二)未规定编制实施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未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未组织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
(四)未规定级民政府报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第七十七条 县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列行级民政府级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监察机关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者规划许容
(二)未规定进行验线规划条件核实
(三)未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者未保护名录中保护象资料纳入规划理信息系统
(四)未划定然风貌区边界控制线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关部门列行级民政府级民政府关部门者监察机关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未法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建设单位者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求作出建设工程施工许
(二)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者擅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证乡村建设规划许证容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三)未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者未房屋权属档案库中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予标明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者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法办理规划许审批手续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者擅改变许审批确定空间功高度层数面积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五百分十罚款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者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法取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者未建设工程规划许证规定进行建设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采取改正措施消规划实施影响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五百分十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影响责令限期拆拆没收实物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十罚款
列行应认定前款规定法采取改正措施消影响情形:
()超建设工程规划许证确定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者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道路红线建筑退边界等城乡规划理技术规定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强制性容
(三)侵占现状规划确定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绿河湖水面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者压占城市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设施公场
(四)占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进行建设
(五)擅建筑物楼顶退层台住宅底层院配建停车场进行建设
(六)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范围擅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法采取改正措施消影响情形
前款第()项规定合理误差范围标准省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制定
条第款规定违法收入该建设工程销售均单价者市场评估单价违法建设面积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违法建设情形单项工程造价确定中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者违反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未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公告牌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列行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原发证机关法降低资质等级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规划许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违反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技术济指标图纸示相致
第八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未验线者验线合格擅开工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改正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者省民政府指定镇民政府建设单位处万元罚款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规划条件核实程中发现未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容进行建设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处理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拆纳入保护名录历史建筑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恢复原状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恢复原状者采取补救措施城乡规划部门指定力单位代恢复原状者采取补救措施需费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果单位处二十万元五十万元罚款处十万元二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法承担赔偿责
第八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未法取关规划许证建者建成项目法确定建设单位者城市县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报纸等公媒体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公告告知建设单位者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少三十日
法确定建设单位者违法建设项目时拆影响安全交通等公证机关办理证保全手续予强制拆
第八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建设单位者停止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应立级民政府报告城市县民政府应收报告日起五工作日书面责成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决定建设单位者逾期拆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乡规划部门应立级民政府报告城市县民政府应收报告日起十五工作日书面责成关部门法强制拆强制拆费违法行承担
第七章 附
第八十八条 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省实施〈中华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时废止
省行政区域**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工作参条例关镇规划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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