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水资源费征收理条例已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现予公布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取水许水资源费征收理条例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水资源理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合理开发利根中华民国水法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称取水指利取水工程者设施直接**河湖泊者取水资源
取水资源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应申请领取取水许证缴纳水资源费
条例称取水工程者设施指闸坝渠道工河道虹吸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分级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制度组织实施监督理
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国家确定重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理机构(简称流域理机构)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部门授权负责辖范围取水许制度组织实施监督理
县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部门条例规定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理监督
第四条 列情形需申请领取取水许证:
()农村集体济组织成员集体济组织水塘水库中水
(二)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少量取水
(三)保障矿井等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必须进行时应急取(排)水
(四)消公安全者公利益危害时应急取水
(五)农业抗旱维护生态环境必须时应急取水
前款第(二)项规定少量取水限额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水应时报县级方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取水应县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意
第五条 取水许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水航运等需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条例规定职责权限流域者区域根实际情况前款项水规定具体先序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功区划遵守中华民国水法规定批准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应遵守关方民政府间签订协议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应坚持表水水统筹考虑开源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原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理相结合
流域批准取水总耗水量超流域水资源利量
行政区域批准取水总水量超流域理机构者级水行政部门达供行政区域取水量中批准取水总水量超行政区域水开采量应符合水开发利规划求制定水开发利规划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第八条 取水许水资源费征收理制度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公正高效便民原
第九条 单位节约保护水资源义务
节约保护水资源突出贡献单位县级民政府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取水申请受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单位者(简称申请)应具审批权限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种水源种水源取水许审批机关应中高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权限属流域理机构应取水口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收申请日起20工作日提出意见连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理机构流域理机构收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申请取水应提交列材料:
()申请书
(二)第三者利害关系相关说明
(三)属备案项目提供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规定材料
建设项目需取水申请应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证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证报告书证报告书应包括取水水源水合理性生态环境影响等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包括列事项:
()申请名称(姓名)址
(二)申请理
(三)取水起始时间期限
(四)取水目取水量年月水量等
(五)水源取水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节水措施
(七)退水点退水中含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规定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方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应收取水申请日起5工作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列情形分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机关受理范围予受理
(二)提交材料完备者申请书容填注明通知申请补正
(三)属机关受理范围告知申请受理权限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 取水许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取水许实行分级审批
列取水流域理机构审批: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江汉江干流太湖跨省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指定河段限额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指定河段国际边界河流限额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取水
(四)跨省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取水
(五)国务院者国务院投资部门审批核准型建设项目取水
(六)流域理机构直接理河道(河段)湖泊取水
前款称指定河段限额流域理机构直接理河道(河段)湖泊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规定
取水县级方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水量分配方案者签订协议确定流域行政区域取水许总量控制
跨省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者尚未签订协议关省治区直辖市取水许总量控制指标流域理机构根流域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省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供需情况商关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部门批准设区市县(市)行政区域取水许总量控制指标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省治区直辖市取水许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取水现状供需情况制定报流域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行业水定额核定水量取水量审批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理部门行政区域行业水定额制定负责指导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行政区域行业水定额参国务院关行业部门制定行业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应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水资源节约保护济社会发展带影响决定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取水涉社会公利益需听证应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取水涉申请间重利害关系审批机关作出否批准取水申请决定前应告知申请利害关系申请利害关系求听证审批机关应组织听证
取水申请引起争议者诉讼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者诉讼终止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受理取水申请日起45工作日决定批准者批准决定批准应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城市规划区水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征求城市建设部门意见城市建设部门应收征求意见材料日起5工作日提出意见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条第款规定审批期限包括举行听证征求关部门意见需时间
第二十条 列情形审批机关予批准作出批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批准理:
()水禁采区取水
(二)取水许总量已达取水许控制总量区增加取水量
(三)水功区水域功造成重损害
(四)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五)城市公供水网够满足水需时建设项目备取水设施取水
(六)第三者者社会公利益产生重损害
(七)属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
审批取水量超取水工程者设施设计取水量
第二十条 取水申请审批机关批准申请方兴建取水工程者设施需国家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未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项目部门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3年取水工程者设施未开工建设者需国家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未取国家审批核准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较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证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者设施竣工申请应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规定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验收合格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证
直接利已取水工程者设施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取水许证
审批机关应发放取水许证情况时通知取水口县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定期取水许证发放情况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证应包括列容:
()取水单位者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取水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点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取水量江河湖泊水年均水量情况允许取水单位者取水量
取水许证国务院水行政部门统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证收取工费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证效期限般5年长超10年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单位者应效期届满45日前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效期届满前作出否延续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者求变更取水许证载明事项应条例规定原审批机关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获取水权单位者通调整产品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取水许效期取水限额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偿转节约水资源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理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者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者应批准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者超定额取水超计划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部门会级财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制定报级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备案中流域理机构审批取水中央直属跨省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国务院价格部门会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列原:
()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节约保护
(二)水资源条件济社会发展水相适应
(三)统筹表水水合理开发利防止水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产业行业差
第三十条 级方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根水资源条件农村济发展状况促进农业节约水需制定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低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低济作物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步骤范围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中流域理机构审批水资源费取水口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代征收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取水口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水根取水口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应取水单位者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者应收缴纳通知单日起7日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河湖泊者取水资源事农业生产超省治区直辖市规定农业生产水限额部分水资源取水单位者根取水口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农业生产水限额取水缴纳水资源费取供水工程水事农业生产水单位者实际水量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供水工程单位统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
公利益需国家批准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时应急调水调入区域取水单位者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者特殊困难期缴纳水资源费收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日起7日发出缴纳通知单水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水行政部门应收缓缴申请日起5工作日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期满未作决定视意水资源费缓缴期限长超90日
第三十五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分解缴中央方国库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水资源费提取解缴规定规定
第三十六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批准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资源节约保护理水资源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截留侵占者挪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加强水资源费理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应条例规定加强取水许制度实施监督理
县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监督理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取水计划年度取水总量控制应根批准水量分配方案者签订协议结合实际水状况行业水定额年度预测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重江河湖泊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取水计划流域理机构会关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方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取水计划县级方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根级方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达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区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者提出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统筹协调综合衡留余原取水单位者达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者特殊原需调整年度取水计划应原审批机关意
第四十条 列情形审批机关取水单位者年度取水量予限制:
()然原水资源满足区正常供水
(二)取水退水水功区水域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三)水严重超采者水开采引起面沉降等质灾害
(四)出现需限制取水量特殊情况
发生重旱情时审批机关取水单位者取水量予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者应年12月31日前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年度取水情况抄送级国土资源部门取城市规划区水情况抄送级城市建设部门
审批机关条例第四十条第款规定需取水单位者年度取水量予限制应采取限制措施前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者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者应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
2年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证抗力者进行重技术改造等原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原审批机关意保留取水许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权采取列措施:
()求检查单位者提供关文件证资料
(二)求检查单位者执行条例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检查单位者生产场进行调查
(四)责令检查单位者停止违反条例行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合法效行政执法证件关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拒绝者阻碍监督检查员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方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规定时级水行政部门者流域流域理机构报送行政区域年度取水许证发放情况
流域理机构应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规定时国务院水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取水许证发放情况时抄送取水口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级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证核准总取水量超水量分配方案者协议规定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达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年度取水计划应时求关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
第四十七条 县级方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流域理机构者关部门工作员列行级行政机关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符合法定条件取水申请予受理者法定期限批准
(二)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者发放取水许证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者发放取水许证
(四)未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审批核准
(五)规定征收水资源费者符合缓缴条件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六)侵占截留挪水资源费
(七)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予查处
(八)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前款第(六)项规定侵占截留挪水资源费应法予追缴
第四十八条 未批准擅取水者未批准取水许规定条件取水中华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造成妨碍者损失应排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建设取水工程者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补办关手续逾期补办者补办未批准责令限期拆者封闭取水工程者设施逾期拆者封闭取水工程者设施县级方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组织拆者封闭需费违法行承担处5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隐瞒关情况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者取水许证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者取水许证效申请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水资源费处2万元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条 拒执行审批机关作出取水量限制决定者未批准擅转取水权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处2万元10万元罚款逾期拒改正者情节严重吊销取水许证
第五十二条 列行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处5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取水许证:
()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者弄虚作假
(三)退水水质达规定求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责令限期安装日取水力计算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取水许证
计量设施合格者运行正常责令限期更换者修复逾期更换者修复日取水力计算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取水许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者拒缴纳拖延缴纳者拖欠水资源费中华民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证费价格部门法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非法财物处2万元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七条 条例规定行政处罚县级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者流域理机构规定权限决定
第七章 附
第五十八条 条例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制度实施办法时废止
文档香网(httpswwwxiangdangnet)户传
《香当网》用户分享的内容,不代表《香当网》观点或立场,请自行判断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该内容是文档的文本内容,更好的格式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