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加强市超标电动行车规范理根国务院关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国发〔2012〕30号)公安部工业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加强电动行车理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省公安厅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关加强超标电动行车渡期理工作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超标电动行车指具力骑行功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行车通技术条件(GB17761)(高车速超20公里时整车质量超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48伏特等)电驱动两轮车辆国家标准修改新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行政区域生产销售监督理超标电动行车适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电动行车关技术标准市超标电动行车渡期理措施宣传教育求生产销售营者消费者规范标准生产销售电动行车
第五条 办法施行前已超标电动行车设定2年渡期限时间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第六条 超标电动行车渡期车超标电动行车须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办理时通行注册登记领取时通行号牌名仅限登记辆具体登记规定市公安局根办法制定发布时通行号牌仅市行政区域效渡期届满时通行号牌行作废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予注销边三轮正三轮电动车予办理时通行注册登记路行驶
第七条 办法施行日起市辖区电动行车生产企业禁止生产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违者质监信工商等部门法查处
第八条 2014年2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行车违反办法规定继续销售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法处罚
第九条 质监部门应加强电动行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发现生产电动行车产品超出国家强制标准应法严查处未法取营业执生产许证批准文件擅事电动行车生产营活动工商公安质监等职部门应广东省查处营行条例法查处
第十条 超标电动行车渡期超标电动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参摩托车进行理驾驶应持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驾员应戴安全头盔驾员超2已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道路应机动车道右侧行驶未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道路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行通行安全道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超15公里违反关通行规定者发生交通事机动车处理
超标电动行车路行驶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责强制保险
第十条 超标电动行车渡期届满禁止超标电动行车全市范围路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行车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中华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法实施超标电动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日常监督理禁止相应危险废物营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处理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三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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