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7
国卫医发〔2013〕31号
省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理局**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进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病历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理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理局组织专家2002年发医疗机构病历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医疗机构病历理规定(2013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载)现印发请遵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医疗机构病历理规定
(2013年版)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定规定
第二条 病历指医务员医疗活动程中形成文字符号图表影切片等资料总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病历档形成病案
第三条 规定适级类医疗机构病历理
第四条 病历记录形式区分纸质病历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纸质病历具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理制度设置病案理部门者配备专(兼)职员负责病历病案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质量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医务员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非医疗教学研究目泄露患者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编号制度患者建立唯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医疗机构应病历标识号码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标识号码身份证明编号均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应标注页码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员应病历书写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规范电子病历基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规范(试行)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记录手术意书麻醉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访视记录术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检查资料
病案应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记录手术意书麻醉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访视记录术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保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患者负责保医疗机构建门(急)诊病历档案室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患者者法定代理意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负责保
住院病历医疗机构负责保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患者保医疗机构应检查检验结果时交患者保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保医疗机构应收检查检验结果24时检查检验结果入者录入门(急)诊病历次诊疗活动结束首工作日门(急)诊病历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病区统保医疗活动者工作需须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病区指定专门员负责携带保
医疗机构应收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相关资料24时入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住院病历病案理部门者专(兼)职员统保存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病历理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阅复制
第十五条 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医务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理部门者医疗机构授权负责病案理医疗理部门者员外机构擅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医务员科研教学需查阅阅病历应患者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意办理相应手续方查阅阅查阅应立阅病历应3工作日查阅病历资料带离患者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受理列员机构复制者查阅病历资料申请规定提供病历复制者查阅服务:
()患者者委托代理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者代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指定部门者专(兼)职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受理申请时应求申请提供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核
()申请患者应提供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患者代理应提供患者代理效身份证明代理患者代理关系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死亡患者法定继承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关系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代理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代理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关系法定证明材料代理法定继承代理关系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申请复制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意书麻醉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负责医疗事技术鉴定部门办理案件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提出审核查阅者复制病历资料求办员提供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根需提供患者部分全部病历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者负责医疗事技术鉴定部门出具调取病历法定证明
(二)办效身份证明
(三)办效工作证明(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者负责医疗事技术鉴定部门致)
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审核等需提出审核查阅者复制病历资料求应提供保险合复印件患者者代理意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提供保险合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者代理意法定证明材料合者法律规定外
第二十条 病历书写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规范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求复制病历时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医务员规定完成病历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指定部门者专(兼)职员通知病案理部门专(兼)职员规定时间需复制病历资料送指定点申请场情况复制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医疗机构双方确认误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规定收取工费
第五章 病历封存启封
第二十四条 法需封存病历时应医疗机构者委托代理患者者代理场情况病历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告知患者者代理实施病历封存患者者代理拒绝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医疗机构公证机构公证情况病历进行确认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保
第二十六条 封存病历原件继续记录
病历书写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规范求病历尚未完成需封存病历时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医师规定完成病历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签封方场情况实施
第六章 病历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采符合档案理求缩微技术等纸质病历进行处理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保保存时间患者次诊日起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患者次住院出院日起少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保病历应变更医疗机构继续保
医疗机构撤销保病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理部门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理部门指定机构规定妥善保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理局2002年公布医疗机构病历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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