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行政监察法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理提高行政效根宪法制定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民政府行监察职机关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命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法行职权受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重证重调查研究适法律行政纪律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实行教育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者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命员违反行政纪律行权监察机关提出控告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受理举报法调查处理实名举报应处理结果等情况予回复监察机关应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举报相关信息予保密保护举报合法权益具体办法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监察机关监察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全国监察工作县级方级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行政区域监察工作级民政府级监察机关负责报告工作监察业务级监察机关领导
第八条 县级级民政府监察机关根工作需级民政府批准政府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者监察员
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者监察员监察机关负责报告工作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监察员实行统理派出监察员实行交流制度
第九条 监察员必须遵纪守法忠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察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文化水专业知识
第十条 县级方级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员命者免职提请决定前必须级监察机关意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监察员执行职务遵守纪律实行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监察员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组织拒绝阻碍监察员法执行职务击报复监察员
第十四条 监察员办理监察事项者亲属利害关系应回避
第三章 监察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列机关员实施监察:
()国务院部门公务员
(二)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命员
(三)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领导员
第十六条 县级方级民政府监察机关列机关员实施监察:
()级民政府部门公务员
(二)级民政府级民政府部门命员
(三)级民政府领导员
县治县设区市市辖区民政府监察机关辖区属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公务员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命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级监察机关办理级监察机关辖范围监察事项必时办理辖级监察机关辖范围监察事项监察机关间辖范围争议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监察象执法廉政效情况进行监察履行列职责: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执行法律法规民政府决定命令中问题
(二)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命员违反行政纪律行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命员违反行政纪律行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命员服行政机关予处分决定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察机关受理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
监察机关国务院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正风工作
第四章 监察机关权限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权采取列措施:
()求监察部门员提供监察事项关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关材料进行查阅者予复制
(二)求监察部门员监察事项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三)责令监察部门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行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时根实际情况需采取列措施:
()暂予扣留封存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关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涉嫌员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案件关财物
(三)责令违反行政纪律嫌疑员指定时间点调查事项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实行拘禁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关机关暂停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调查贪污贿赂挪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行时县级监察机关领导员批准查询案件涉嫌单位涉嫌员银行者金融机构存款必时提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冻结涉嫌员银行者金融机构存款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提请关行政部门机构予协助提请协助行政部门机构应根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事项求职权范围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检查调查结果遇列情形提出监察建议:
()拒执行法律法规者违反法律法规民政府决定命令应予纠正
(二)级民政府属部门级民政府作出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者国家政策应予纠正者撤销
(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采取补救措施
(四)录免奖惩决定明显适应予纠正
(五)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六)需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
(七)需完善廉政勤政制度
(八)需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检查调查结果遇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者提出监察建议:
()违反行政纪律法应予警告记记降级撤职开处分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财物法应没收追缴者责令退赔
前款第()项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者提出监察建议应国家关事理权限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法作出监察决定关部门员应执行监察机关法提出监察建议关部门正理应采纳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事项涉单位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领导员列席级民政府关会议监察员列席监察部门监察事项关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控告检举重违法违纪行功员关规定予奖励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列程序进行检查:
()需检查事项予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
(三)级民政府者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检查事项立项应报级民政府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列程序违反行政纪律行进行调查处理:
()需调查处理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追究行政纪律责予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关证
(三)证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予处分者作出处理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复杂案件立案应报级民政府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认定存违反行政纪律事实者需追究行政纪律责应予撤销告知调查单位级部门者调查员单位重复杂案件撤销应报级民政府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案件应立案日起六月结案特殊原需延长办案期限适延长长超年应报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中应听取监察部门员陈述申辩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作出重监察决定提出重监察建议应报级民政府级监察机关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重监察决定提出重监察建议应报国务院意
第三十六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书面形式送达关单位员监察机关违反行政纪律员作出予处分监察决定民政府事部门者关部门事理权限执行
民政府事部门者关部门应监察机关作出予处分监察决定执行关材料入受处分员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关单位员应收监察决定者监察建议日起三十日执行监察决定者采纳监察建议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命员行政机关作出处分决定服收处分决定日起三十日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收申诉日起三十日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服收复查决定日起三十日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级监察机关应收复核申请日起六十日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停止原决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受理服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申诉复查认原决定适建议原决定机关予变更者撤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直接作出变更者撤销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察机关受理申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监察决定服收监察决定日起三十日作出决定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收复审申请日起三十日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服收复审决定日起三十日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级监察机关应收复核申请日起六十日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停止原决定执行
第四十条 级监察机关认级监察机关监察决定适责成级监察机关予变更者撤销必时直接作出变更者撤销决定
第四十二条 级监察机关复核决定国务院监察机关复查决定者复审决定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监察建议异议收监察建议日起三十日作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收异议日起三十日回复回复异议监察机关提请级民政府者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调查事项属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应移送处理权单位处理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法处理接受移送单位者机关应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
第四十五条 监察部门员违反法规定列行机关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部门予通报批评负直接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
(二)意拖延者拒绝提供监察事项关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关材料必情况
(三)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拒绝监察机关提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五)拒执行监察决定者正理拒采纳监察建议
(六)违反法规定行情节严重
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举报相关信息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七条 申诉控告检举者监察员进行报复陷害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八条 监察员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法予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监察员违法行职权侵犯公民法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法赔偿
第七章 附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公事务理职组织事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法委托事公事务理活动组织事公务员实施监察适法
第五十条 法公布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民国行政监察条例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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