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实施教育强县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保证教师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求结合县实际特制定规定
第二章 聘条件
第二条 基条件民办学校聘公办学校职岗教师严格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教师编制师资配备盈余公办学校学科选聘
第三条 聘办法采取聘学校提交聘办法拟聘数计划师资配备盈余公办学校学科教师愿申报相结合方式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应聘选公公正公开原应聘选进行笔试面试综合考核公示民办学校择优聘聘教师名单确定报县教育局事局审核意备案
第四条 聘期限民办学校聘公办学校教师原聘期限三年受聘公办学校教师须县教育局聘学校分签订期三年聘协议聘期满受聘公办学校教师规定第三条关办法次参加应聘回原单位参加竞聘岗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五条 权利受聘民办学校教公办学校教师基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资提高部分教龄津贴四项)聘学校造册报教育局事局审核县财政统拨入聘学校绩效工资等遇聘学校负担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县财政负担部分继续县财政负担单位负担部分聘学校负担负担部分教师负担工作关系保留原单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工资晋级原单位教师等聘期间正常原解聘回原单位参加竞聘岗纪律等原解聘年年度考核受影响
第六条 义务聘期间受聘民办学校教公办学校教师认真遵守教师法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服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求师表关爱学生完成县教育局规定教育教学工作量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种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断提高业务素质水
第四章 理
第七条 聘学校必须加强受聘公办学校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理聘学校受聘教师考勤教学等情况进行考核年度作出全面评价鉴定县教育局年度考核进行统协调评价受聘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存入事档案作评优评先晋职晋级重受聘教师参加年度考核县教育局组织种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合格工作业绩奖惩关印发
<**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质量监测方案>通知(蓝教发[2008]38号)精神执行奖励培训需费聘学校负担服组织安排擅离岗超三月动离职处理聘学校受聘教师进行考核评价鉴定时坚持实事求原弄虚作假单位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八条 民办学校聘定数量公办学校教师办学成降低教育收费标准相应调低具体标准县物价部门审定
第九条 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县教育局县事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香当网》用户分享的内容,不代表《香当网》观点或立场,请自行判断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该内容是文档的文本内容,更好的格式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