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8 月 5 日村民代表会议讨通)
第条 保障村民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中华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规定结合村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设1委员2村委会成员组织成员交叉兼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持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指导村组织领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足9缺名额时原推选结果中次递补原推选村组织书记村民选举委员会村组织书记退出选举委员会应重新推选名选举委员会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1)做选举宣传发动工作(2)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村民会议者村民代表会议讨通报镇村级换届工作领导组备案(3)登记审核公布参加选民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4)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资格公布正式候选名单(5)确定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点投票方法(6)做投票选举前准备工作(7)持召开选举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报选举结果(8)处理选举中出现问题(
9)总结选举工作填报关数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监督届村民委员会新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日起十日新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届村民委员会新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第五条 村选举日2011年8月30日(31日)
第六条 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半数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妇女成员
第七条 选民登记资格:
(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1993年8月30日(31日)前出生)选民年龄计算选举日准选民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日期准没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日期准
(2)政治条件两种予登记:法剥夺政治权利刑事犯罪案件正收审
(3)属条件户籍村村居住村民户籍村村居住表示参加选举村民户籍村村居住年申请参加选举村民代表会议意参加选举公民已户籍村者居住村参加选举村民参加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4)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行选举权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列入名单
第八条 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工作员直接登记
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 8 月 10 日张榜公布公布选民名单异议应名单公布日起
5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收申诉3日作出处理决定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条 村居住选民通公告者告知家属等方式通知规定时限登记者未委托选民视放弃选举权长期外法取联系计入选民数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较高思想觉悟基政治素质
(2)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热心村民服务
(3)具较强工作力带领村民致富
(4)身体健康胜工作作风正派具定群众威信良群众基础
(5)年龄原超55周岁
三年情况宜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1)受纪刑事处分(2)正立案审查(3)违反计生等政策(4)参非法组织非法访闹事(5)违反村规民约道德行端生活作风检点封建迷信意识严重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6)身体状况佳等原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投票期间外出参加投票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统印制书面委托书委托选民代投票委托投票应选举日3天前(截止2011年8月27日(28日)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指明受托时提交委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书面委托书选民接受委托投票超三受委托**托选民代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选举日3天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公告未审核公告委托效
家庭户(户口簿准)选民互委托位选民受委托数超3家庭户选民已书面委托户外村选民代投票选举家庭成员应尊重选民意愿代投票
受委托违背选民意愿泄露选民意愿
第十二条 选举日设立中心会场干投票分站相结合方式进行投票选举设中心会场1干投票分站
中心会场设村委会办公点 便年老体弱行动便等特殊情况确实难投票选民投票设流动票箱 流动票箱象数村民代表会议讨决定选举日3天前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计票须村民代表会议通予公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宜担监票计票
第十四条 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处投票站流动票箱必须3名(包括3名)工作员负责护
第十五条 投票时间2011年8月 30日(31日) 时开始 时结束超时限接受选民投票
第十六条 选民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场投票
受委托必须选民证委托书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委托书保存备案
文盲原填写选票委托指定代写员代写代写违背选民意愿泄露选民意愿
第十七条 投票时实行次发票分栏填写次投票分计票方式
选民办法第二条规定委员职数进行选举栏填写数等少应选职数效应选职数效选民选举两项职务候选否效名姓名姓选民应作明显提示说明作出区未作区难确定选票视作效规定时间进行投票超时间效
投票结束固定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予加封3名工作员护送指定点统开启票箱监票监督清点收回选票监票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参加投票选民超全体选民半数选举效投票数等少投票数效投票数效
公开唱票计票难确认选票监票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否效法辨认选票效
第十八条 候选获参加投票村民半数选票始选
获半数选票数超应选名额时票选遇票数相等确定选时应票数相等候选进行次投票票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少名妇女成员选妇女委员选票少序确定没妇女委员选安列原确定:
(1)妇女获半数赞成票首先确定票妇女选选票少序确定
(2)没妇女获半数造成票确定票名委员选行选举产生名妇女委员
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正手段选选效选举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封存选票建立选举档案选举结果报告单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选足三者未选出应足名额进行行选举行选举时间投票日天次日进行
行选举实行候选差额选举办法正式候选未选票少序确定空缺职位正式候选均应应选数1候选确定般退出竞选愿接受竞选需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时审议确认公告造成候选名额足原投票选举中票少次补足
时提名委员时先票排名前职务确定正式候选遇职务票排名相等时职务高确定
行选举票选票少参加投票选民三分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接受委托效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行终止监票计票系正式候选直系亲属职务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缺监计票行确定监计票
行选举投票时间 月 日午 时开始午 时结束规定截止时间投票效超截止时间属动放弃选举权
第二十条 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未选足3进行选举未选出村民代表会议选委员中推选持工作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效公布填写选举报告单报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区民政局备案时收回选票封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办法未事宜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办法村民代表会议讨通生效
第二十四条 办法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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