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设备合指局船机设备采购(新造)设计修理(改造)租赁售合
第二条 单位加强设备合监督理避免造成局济效益社会效益损失
第三条 设备合必须明确双方责权利义务严格审批认真执行
第四条 设备采购(新造)设计必须局设备理程序逐级报审批审批意采购权限组织实施型设备采购(新造)设计必须采招标议标方式选取设备供货单位必时委托设备招标公司组织招标设备采购(新造)设计完工交货时必须规定验收做记录
第五条 设备修理(改造)须计划审批意进行单位必须理程序编制报审核设备修理(改造)项目单设备修理(改造)项目单求全面具体设备修理(改造)完工须规定验收做记录
第六条 设备租赁必须方进行现场设备交接验证做记录租进设备须理程序进行审批出租设备供方进行评价租出设备须设备租赁需方信誉济实力设备环境等进行评价原求设备租赁方提供租赁设备等金额保函型设备租赁外单位应采取效措施确保设备期够收回求配备操作员进行操作维护
第七条 设备售须设备理规定程序权限审批意处理权限进行实施设备售原设备现技术状况条件进行求次性付清全款设备售时局购买单位进行逐项查清点核实交接清楚做记录双方签字认设备售办理财产权转移变更手续关证书执注销手续
第八条 设备合执行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友协商解决协商成局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局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设备合关技术资料规定进行档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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