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共筑伟大中国梦 ——“12.4”法制宣传专题讲座
    • 2. 什么是中国梦?中国梦,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把“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并且表示这个梦“一定能实现”。习近平强调:“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能实现”。习近平用“三个必须”来指明实现“中国梦”的路径:“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
    • 3. 12.4”法制宣传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26日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 4. 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 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 设 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2012年: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 5.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 6. 一、对学习法律知识的认识“依法治国”的大背景要求我们要依法办事,所以我们要学法。
    • 7.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
    • 8.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9.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 10.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 11. 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 13.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的邀请,在人民大会堂与采访大会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 14. 依法治国,步履艰难,不断前进!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人大常委 修改国家赔偿法
    • 15. •作为普通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学法。
    • 16. 守法、学法、知法、用法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应:
    • 17. 坚决摈弃不良习惯,做遵规守法好学生 一些在押犯人的违法犯罪都是由“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在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没有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学习上,而是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希望同学们不要比吃、不要比穿,要比就比学习、比进步,比遵守纪律。
    • 18. 青少年学生充满朝气,思维活跃,喜欢接触新事物,但又思想单纯、幼稚,思想防线薄弱,容易染上不良习气。人们常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同学们就是这么一个易染的群体,一旦染上恶劣习性,人生观和品德就会向坏的方面发展,到头来只有走向变质和堕落,成为社会的渣滓。因此,拒邪恶,永不沾,抵制各种不良习气,应该是我们同学们共同的严肃课题。同学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英国著名文学家莎士比亚说过:“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梯”。我们要实现心中的理想,就应该时刻不忘记纪律这一“阶梯”,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将遵守纪律的道德观念落在行动上,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诫,洁身自好,严格要求,追求健康高尚的生活,正视自己的不足,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为自己的一生奠定良好的基础。
    • 19. 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定义 •法律特征 •法的作用 •法的表现形式
    • 20.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定义
    • 21. 在中国古代有这么个传说,神仙赠送给黄帝一只叫做“廌”的神兽。它长得像鹿的模样,四蹄、独角、常呈坐姿。夏天它喜欢生活在水泽边,冬天它喜欢生活在长着松树和柏树的树林里,它爱吃一种肥美的荐(jian荐)草。法兽獬(xie谢)豸(zhi至) 
    • 22. 黄帝的大臣皋陶(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处理案件时,有时原告和被告两造争执不休,连英明的皋陶大人也很难断定是非,就常常请獬豸来帮忙。它用它的独角去抵触谁,用口去咬住谁,谁的官司就输了,那个人就被判定为有罪。 果然蹲在法院门口啊!
    • 23. •法律的特征 1、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如公平、诚信等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 24. 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王海打假现象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认识不一,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
    • 25. •法律的特征 2、规范性:法律本身就是确立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 26. •法律的特征3、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 27. •法律的特征 4、目的性:法律是人制定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 28. 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如《合同法》第1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如:
    • 29. 如《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则不适用,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两个法律有不同目的,我们要运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搞乱了,悖离了立法目的。
    • 30. 例:南京一个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完后,超市说她偷了东西,搜了她的身,过后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25万,而二审判决却只判了2万,这两个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到底是一审判决对还是二审判决对,有个判断标准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我们说人的精神是无价的,没有市场价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给受害人以安慰,同时也表明社会认为这种搜身的做法是不对的。法官认为判两万已可以起到抚慰作用,而判25万则会给(超市)经营者带来损害,与其过错不符。   
    • 31. 5、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法律的特征
    • 32. 法律是公平的,也是严谨的,对于每个案件,需要综合各方情况,全面的判断,对于没有的东西,不能无中生有,对待既成事实也不能视而不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不论职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功劳有多少,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法治不是虚无的,而是现实的,任何人违法都会为此付出代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 33. •法律的特征 6、实用性:学习法律最终是用法律来解决案件或维护权益,也是学习法律的实际意义。
    • 34. 1、明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2、预防: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 的 作 用
    • 35. 3、校正: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如对罪犯的改造。 4、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法 的 作 用
    • 36. •我国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
    • 37. 所有的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1、宪法
    • 38.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是位和法律效力,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条例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有抵触就无效。
    • 39. 根本法与基本法(存在不同的理解): 根本法是普通法的对称,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基本法是指有些国家某些地区的主要法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40. 宪法的基本原则(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 41. 宪法规范的特点:1、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无具体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广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 10、纲领性
    • 42. 我国宪法的发展概况: 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 88年修正案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93年修正案确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坚持改革开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
    • 43. 99年修正案把“邓小平思想”写入宪法,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写入宪法,第一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
    • 44. 2、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 45.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监狱法》、《公务员法》、《保密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
    • 46.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 47.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 48.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 49.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 50.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 51. 三、部门法介绍我国七大部门法: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诉讼法 国际法 经济法 环境法 军事法
    • 52. 刑事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我国刑法共十章452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999年12月、2001年8、2001年12月、2002年12月、2005年2月、2006年6月、2009年2月七次修订。
    • 53. 监狱法:调整监狱行刑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共七章78条。1994年12月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至今未修订,也未出台细则。
    • 54. 监狱法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三个主要法律部门。刑法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监狱法是规定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国家实现行刑权的原则、制度和方法,是刑事执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是有机联系,缺一不可的。它们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都是独立的刑事法律部门,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
    • 55. 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二条。
    • 56. 国家赔偿: 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
    • 57.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 58. 司法赔偿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刑事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 59. 民事法债权法 物权法 侵权法民事法的三块基石
    • 60. 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购房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61. 合同法原则: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62.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共5编247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大到一座房子、一辆汽车,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的范畴。 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64. 物权法回答的三个问题: 1、这个东西是谁的? 2、对这些东西享有什么权利? 3、怎样保护自己的东西,损害别人的东西要承担什么责任? 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房子就是你的物。你可以居住、出租、转卖,但别人不能非法入侵你的房子,不能破坏你的房子,如果有人砸坏了你的房子,他就要赔偿。
    • 65. 《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共十二章92条。《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66. 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侵权责任法作用
    • 67. 大学生合法的就业权利有哪些?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三)被推荐权; (四)平等就业权; (五)就业选择自主权; (六)择业知情权; (七)违约求偿权。
    • 68.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法律文书有哪些? 大学生在实习、求职以及就业过程中要签订各种法律文书,如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等,如何在签约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大学生必须了解和注意的问题。
    • 69. (一)实习协议 1.实习协议一般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在校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实习期间的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只受《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保护。 2.签订实习协议的注意事项 签订实习协议,要明确以下几点:学校、企业及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实习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实习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住宿、饮食、劳务费、安全责任、用人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争议时解决办法等。
    • 70. (二)就业协议 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明确单位是否具备办理学生落户和接收档案的资格。明确到用人单位报到前有关违约的责任,还要对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等涉及未来劳动合同的内容给予尽量详细的说明。
    • 71.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这样才构成双方的劳动关系。 2.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形式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等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毕业生要特别注意有关内容。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讲,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72. 社会保险项目 相关规定 养老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并计入个人户。养老保险累计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失业保险 所有组织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失业保险缴满1年符合规定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并计入个人账户。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主要支付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生育津贴。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主要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 社会保险小常识
    • 73. 谢谢! 犯罪,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自己的行为自己应该也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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