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新型监管体系解读 xx省市场监管局信用与风险监管局 xx 2019年4月
    • 2. 2014年3月开始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此基础上,2015年实施商事制度改革,2018年推进“放管服”改革。在这一系列的改革中,企业监管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改革的节奏快、任务重,而且新制度一个接一个纷纷推出。过去我们熟悉的,常用的甚至是有效的监管制度,如年检、巡查等一一取消废除了。国务院在推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案中要求“宽进严管”,在放松市场主体准入限制的同时,如何严管?这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因此,我们必须全面领会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刻内涵和要求,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每个新制度的原理与操作,更要从宏观上从大局上理解和掌握每个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跟上并适应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地落实“宽进严管”。序 言
    • 3. 一、监管体制的改革进程 二、构建新型监管体系 三、新型监管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
    • 4. 一、监管体制的改革进程
    • 5. 一、监管体制的改革进程(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了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新型监管体系。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丰富了新型监管体系的新内涵。
    • 6.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了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提出了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和要求,提出了信息公示、社会共治的制度安排。
    • 7. 2.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设计了年报公示制度,提出了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出台,完成了第一轮新型监管体系的设计与架构,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定了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年报制度、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制度,为新型监管体系提供了法律支撑。(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了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
    • 8. 2015年开始,国务院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即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简化、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制度,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程电子化等内容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推进,进一步放权、松绑和便民,同时,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新型监管体系。
    • 9. 1.联合惩戒:充分体现了部门协同和信用约束。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 《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9-25)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33号)(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新型监管体系。
    • 10.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 适时提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及“四个谁”的原则,意义重大。(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新型监管体系。
    • 11. 3.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32号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新型监管体系。
    • 12. 1.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与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五年内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2.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 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丰富了新型监管体系的新内涵。
    • 13. 二、构建新型监管体系
    • 14. 二、构建新型监管体系(一)新型监管体系的含义 (二)新型监管体系的创新理念
    • 15. 1.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说,通过改革,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框架,形成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企业年报公示、即时公示等即是自治体现,信息公示后接受社会监督,不是仅靠政府监管,这就是社会共治理念。 2.从政府部门监管角度来说,通过改革,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搭建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建立部门联动、协作监管机制。 联合惩戒备忘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都体现了信用监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协作监管、联动监管来实现。(一)新型监管体系的含义
    • 16. 3.从监管方式角度来说,通过改革,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坚持清单管理,制定并发布监管事项清单,按清单内容实施检查,也根据清单进行追责、负责。 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充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任性检查,最大限度地优化营商环境。(无事不扰、有事必查)(一)新型监管体系的含义
    • 17. 一是强调信息归集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部门壁垒,使部门联动协作成为可能。同时,将企业信息归集于主体名下,也有利于大数据分析,大数据监管。 二是实施信息公示,使涉企信息公开于社会,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威慑,其监管作用远胜于罚款。 三是推行信用监管。通过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使违法主体在政府管控领域、市场领域全方位受到制裁,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 四是明确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要求企业自治自律。将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既放松对市场主体的直接管制,还权于企业又要求企业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和责任,体现了企业自治的要求。 五是突出了随机抽查,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与方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抽查比例与频次,通过实施小概率抽查,实现了大概率的震慑,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从而达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和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二)新型监管体系的创新理念
    • 18. 三、新型监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 19. 三、新型监管体系的基本内容(一)信息公示制度 (二)抽查制度 (三)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四)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五)联合惩戒机制 (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20. 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 2.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3.工商部门公示信息 4.其他部门公示信息 5.监管信息公示(一)信息公示制度
    • 21. 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途径: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个体户也可报送纸质报告 内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
    • 22. 2017开始,年报增加了人社、统计等部门要求采集的信息,共有9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项统计事项。 2018年又增加了报关企业的相关数据项,今后,随着多证合一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行业(部门)希望通过企业年报采集数据。1.企业年报公示信息
    • 23. 时限:20个工作日内 途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内容:6个方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这部分内容将在修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调整。一是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去掉。二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 24. 时限:20个工作日内 途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3.工商部门公示信息
    • 25. 时限:与工商不同,没有时限要求 途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他系统必须共享。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1号)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了全省涉企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的要求。 这部分在修改条例时也会调整,一是明确公示途径;二是规定公示时限;三是增加公示内容。4.其他部门公示信息
    • 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 时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途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责任: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②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③工商部门要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4.其他部门公示信息
    • 27. 途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内容:抽查结果、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监管信息。5.监管信息公示
    • 28. (二)抽查制度1.双随机抽查的内涵 2.双随机抽查的依据 3.双随机抽查的工作流程 4.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5.正确厘清责任边界
    • 29. 1.双随机抽查的内涵随机抽查: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而不是主观指定检查对象。 随机抽查指没有诱因情况下的无特定对象和目的的检查简称无因检查。有三种情形例外:一是投诉举报;二是转办交办;三是大数据监测。这三种情形不适用于随机抽查的方式。 双随机抽查:通过计算机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通过计算机随机摇号确定检查人员,二者随机匹配,确定检查人员与对象。 一公开:公开抽查计划,公示抽查结果。 两库一清单一细则: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 30. 2.双随机抽查的依据(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31. 2.双随机抽查的依据(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公正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 32. 2.双随机抽查的依据(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 33. 2.双随机抽查的依据(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 第17条“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五年内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第19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 34. 3.双随机抽查的工作流程(1)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或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内容、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等内容。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产生抽查任务。如2017年全省工商系统抽查任务:按不低于全省企业总数的3%比例共抽取69379户;2018年全省工商系统抽查任务:按不低于全省企业总数的5%比例共抽取154982户。 (3)分级下发抽查任务。按检查对象的管辖关系分级下发,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下发。若是单一部门抽查任务,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业务系统下发。
    • 35. 3.双随机抽查的工作流程(4)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并与检查对象匹配,形成检查对应关系。一般来说,执法检查2人一组,若有特殊资质要求,则2人中可有一人有资质,另一人为助手,形成AB角。 (5)组织检查。一般为上门实地检查:①预约——②预查信息——③上门检查——④回填(录入)检查结果——⑤推送至相关平台公示(可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6)后续监管衔接。如检查中发现问题,则检查后分别处理(但本次检查已完成):①当场处罚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形成案源线索④列入经营异常名录⑤移交其他部门⑥其他。
    • 36. (1)加强统筹协调。 地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的工作,是新型监管机制的基本手段,重点监管是补充。 整合: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市场监管内部各业务条线的检查职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之中,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要涵盖所有业务条线,避免重复、多头布置检查任务。 国发〔2019〕5号文要求: 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如,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统计局、税务局、海关、药监局等16个部门。4.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 37. 如,省局将要下发的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实行日常监管任务的整合、融合,实现综合检查。在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基础上,我省增加食盐经营者检查等(详见附件1);抽查项目涉及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直销行为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广告行为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等25类,覆盖抽查事项69项。4.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 38. (2)正确处理好各种检查的关系。 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全部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不再组织专项检查,也不安排全覆盖检查,总局今年印发了〔2019〕版的抽查事项清单25类共计69项。 未列入清单的重点的特殊领域按现有方式开展检查。如,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按各自行业的现有规定监管(即可不采取双随机抽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不适用抽查。 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并在面上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要进行过筛式排查,以确保安全。——(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4.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 39. 5.正确厘清责任边界(1)基本原则: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2)追责情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 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 40. 5.正确厘清责任边界(3)免责情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 41. (三)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1.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概念的理解 2.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情形 3.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条件
    • 42. 1.对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概念的理解经营异常是对企业状态的一种描述,是相对于正常经营企业,相对于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企业而言的一种描述性概念; 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如未报、未公示、联系不上等,导致社会无法知晓其经营情况和经营状态,因而界定为异常; 经营异常名录的作用:受政府信用约束,供社会监督,供利益相对人评判。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是一种信用约束措施; 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作出行政决定,内部走流程,时限有规定。
    • 43. 2.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情形《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可能会增加: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 44. 3.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条件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 45. 未年报补报注意关联词未履行履行隐瞒情况 弄虚作假更正无法取得联系变更地址或重新取得联系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查实之日起 5个工作日查实之日起 5个工作日截止目前,全省共有53.93万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共有38.6万户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46. (四)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1.相关概念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情形 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所受限制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移出条件
    • 47. 1.相关概念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48.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情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 49.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情形(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 50. 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所受限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 51.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移出条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 52.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移出条件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的,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须经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后方可移出。企业不申请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工商部门不得径行作出移出决定。 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的,工商部门应在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径行移出。
    • 53. (五)联合惩戒机制《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 惩戒对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惩戒措施: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
    • 54. (五)联合惩戒机制《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及责任人信息,工商部门限制当事人法定期间内不得单位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 55. 《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各部门协同监管。 行业审批部门在对其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可将当事人信息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要求或强制其退出市场。如,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各部门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以法定职责进行监管。如,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如,向网信部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违法记录、行政处罚信息。
    • 56. 《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3.各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根据工商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一种或多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如,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融资授信限制、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取得生产许可、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取得政府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等。
    • 57. (五)联合惩戒机制《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 惩戒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惩戒措施: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日常监管检查、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58. (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事中事后监管的概念与出台背景。 2.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 3.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4.“四谁”原则
    • 59. 1.事中事后监管的概念与出台背景。事前监管→大量事前审批、照前审批、先证后照。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量前置审批被取消、下放或者改为后置。 大量前置审批被取消后,审批监管没有了谁来管,大量前置审批被改为后置了,先发照了,照后经营活动谁来管。 因此,提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理念,目的在于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 60. 国发〔2015〕62号: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2.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
    • 61. “一平台、三机制” 一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三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协同监管机制、联合惩戒机制。3.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 62.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1)正确理解“四谁”原则。 谁审批、谁监管指国家保留的审批事项,由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部门监管。如,教育培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4.“四谁”原则
    • 63. 谁主管、谁监管指审批事项取消后,该行业或领域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仍由审批部门主管的,或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监管。 一是原审批事项取消后,谁主管、谁监管。如,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因此,审批事项取消后,现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无需审批的,谁主管、谁监管。如,化妆品经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因此,销售化妆品无需审批许可,其监管部门就是主管部门,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4.“四谁”原则
    • 64. (2)消除认识上的误区。 发证的我管,不发证的我不管。 我没批(发证),你发照了,你管。 我虽批,但无力管,你管。 (3)“四谁”原则适用。 适用于事中事后监管中部门监管职责的界定。 适用于无证无照行为查处中部门监管职责的界定。4.“四谁”原则
    • 65. 谢谢!